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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两部委修改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21日 08:42 农博网财农201254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

2、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

3、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

4、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水利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中国财经报 2006-09-01 10:03: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

5、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6、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

7、务、省级预算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金控制额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8、:(一)农户(包括联户)。(二)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村组集体。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二)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劳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

9、民主决策通过。(二)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三)按规划实施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符合各地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经审查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第九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农业财

10、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经审查合格后,按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资金控制额度,按照下列条件,等额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一)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项目优先;(二)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三)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第十条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申请的项目报告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批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具体年度项目计划由

11、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对各省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年

12、度实施项目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第十五条在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责任;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县

13、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第十九条各地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认。第二十一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1日起实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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