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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措施 一、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正确实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依据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印发〈赣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通知》(赣市国税发〔〕1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登记后(除外商投资企业外), 含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企业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时,应分别
6、在立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表二)到瑞金市国税局税政法规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国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提供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 5.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记录表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生
7、产企业不提供); 6.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特准退税企业不提供); 7.开设基础帐户、退税专用帐号和银行开户证实; 8.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应提供和代理方签署第一笔代理出口协议; (三)出口企业按登记要求填好记录表,加盖相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生产企业认定申请时,认真审核企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核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将审核无误、资料齐全认定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在下户核实后,出具调查汇报(内容应包含企业生
8、产规模、出口创汇能力、厂址、厂房、设备真实等情况)后将全部资料转税政法规股。对符合认定条件,经市局同意后,将认定签章后纸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返还生产企业一份,税政法规股留存一份。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改变,自相关管理机关同意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三)办理变更程序, 并比照认定程序处理。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对申请注销认定生产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对其注销所属年度出口货物
9、已退(免)税款进行清算,并制发《清算情况通知书》(附表四)。对已完成清算工作生产企业,税政法规股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附表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原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加盖“已注销”戳记。对生产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但属于强制注销退(免)税认定情形,税源管理部门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附表六),并按以上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税服务厅应立即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注销信息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录入。税政法规股负责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对变更信息进行录入,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录入认定、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于2个工
10、作日内立即将已处理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含《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上报赣州市局。 (七)税政法规股应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情况相关资料分户归档、妥善保管。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发票能够是委托方开具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要求许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和实际支付有差额
11、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应离岸价或企业申报离岸价显著异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给予核定。 免抵退税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含从中国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中国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要求中列名且不能按要求计提进项税额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1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
13、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货物,应按统一按月计算“免抵退”税措施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要求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赣国税发[]309号文确定其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各月累计应退税款,可在第二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应退税款 ,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注册开业时间在十二个月
14、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报经市局同意可提前办理退税;新成立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出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百分比超出50%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经省局同意,可提前办理退税。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会计制度要求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报关离境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取得提单或其它索取货款凭据当日;不离境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
15、税申报内容,也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手续。 (二) 生产企业必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每个月1日至15日,下同),如实打印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三) 生产企
16、业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免抵退”税手续。假如收齐单证到期之日超出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该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64号文件第七条之要求视同内销货物给予征税。如仍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视同内销货物给予征税。 (四) 生产企业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内容填写有误及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要求期限内申报退税出口货物,应该在90日内向瑞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附表七),经瑞金市国税局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逾期未申报且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17、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对该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依据国税发〔〕113号文件要求,确有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要求期限内取得相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取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法无法在要求期限内取得相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它因经营方法特殊无法在要求期限内取得相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依据国税发〔〕68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除按上述要求实施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市局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8、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要求附表; 2.已审核完成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六)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前自行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完成后再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相关原始单证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远期收汇证实(符合免于提供核销单条件企业除外); 3.企业签章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19、《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委托出口提供);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记录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有进料加工业务提供);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前期)单证齐全而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7.《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原件(有延期申报附送); 8.《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审批表》(附表八)、《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附表九)及外购货物进项发票复印件; 生产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将上述资料按次序装订成册。 (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关栏目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
20、免、抵、退措施出口货物销售额”栏,填报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全部(包含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填写; 2.“免抵退税措施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按当期全部(包含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和征退税率之差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还应扣除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措施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抵退措施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根据退税机关审
21、批上期《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已审批《汇总表》中“累计申报数”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标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依据《汇总表》中“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数据对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数据进行调整。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 (一)办税服务厅每个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生产企业出具《登记接单回执》,并于次日前将申报资料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纸质资料进行查对,关键查对生产企业申报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正确。 (二)税源管理部门
22、应对办税服务厅移交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中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出口企业申报进项真实性进行确定,根据《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附件1)和《瑞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时核查制度》(附件2)要求,关键审核专用收购凭证使用情况;同时审核生产企业销项税额及出口货物是否自产。在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关键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是否和上期审核《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一致;“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是否和“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和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中免抵
23、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一致。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在出具《×××企业××年××月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底稿》(附表十)签署意见后传输给税政法规股。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和《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时核查制度》要求,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真实性和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进行审核。 1.全方面正确、立即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较大改变(20%)立即向市局(税政法规股)汇报; 2.在审核出口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发觉有重大疑问应立即实地调查,据
24、实给予调整; 3.严格根据《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措施》要求做好专用收购凭证初审工作和两表一单审核工作,根据《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对收购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价格20%以上部分,关键检验并立即向税政法规股汇报; 4.负责企业产品销售确实定工作,根据《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时核查制度》,每个月应实地核查企业存货数量; (四)税政法规股每个月15日前在省、市局读入外部信息后,开始受理当月已进行增值税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五)税政法规股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输来资料后进行人工审核,同时将生产企业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5、人工审核关键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正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审核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纸质凭证(包含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实、出口发票等)是否正当齐全有效,和申报明细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出口退税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165号)、《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出口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相关问题通知》(国税函〔〕1170号)要求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对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填写《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审批表》,报经市局同意,在货物出口后申报“免抵退”税时应
26、单独申报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 视同自产货物包含四种情况:外购和本企业所生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货物;外购和本企业所生产货物配套出口货物;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集团(或总厂)组员企业(或分厂)货物;委托加工收回货物。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关键材料,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业务。对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收加工、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加工货物和未按委托加工方法进行会计核实出口货物,不得视同委托加工收回货物。 4.审核出口货物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审核纸质报关单、代理证实和申报电子
27、数据是否相符等。 5.审核企业依据预审报送《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附表十一),并签署核实意见。 6.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电子申报数据提交审核步骤。 人工审核无误,经办人须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将经过申报数据和资料立即提交到计算机审核步骤。对人工审核中发觉疑点需要调查,依据调查结果重新确定审核结果。 (六)计算机审核步骤是指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进行综合电子审核,计算出此次可审批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机审人员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将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电子数据、凭证、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传
28、输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电子信息进行查对。关键审核以下内容: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和电子信息查对相符,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 2.代理出口证实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实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和电子信息查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是否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 4.出口退税率文库。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免、抵、退税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退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是否一致。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和综合征管
29、系统中数据进行对审。 6.审核《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于电子审核过程中产生疑点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无误,可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有问题可返回人工对审步骤或企业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机关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处理意见。 7.审核《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8.对审核经过生产企业应立即进行审核确定。 (七) 审核经过申报资料要立即提交税政法规股责任人复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八)税政法规股应在每个月30日前将当月审核经过《出口企业免抵退汇总表》(附表十二)、《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未满12月暂扣税款企业名单》(附
30、表十三)、《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退税企业名单》(附表十四)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统计表》(附表十五)上报市局。 (九)税政法规股应该将已审批经过并签章申报表及电子信息立即反馈给生产企业。 (十) 税政法规股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出90日未收齐相关出口退税凭证(经同意延期申报除外)、未申报“免、抵、退”税和未按要求办理《生产企业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出口货物,按要求视同内销计算征税。 (十一)税政法规股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关键检验,对发觉问题进行调整和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汇报市
31、局。 (十二)税政法规股对涉嫌有骗取出口退税情形,应按相关要求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局。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生产企业各类单证开具,可凭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签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法规股办理,经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责任人及分管局长签字后出具。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在申报系统申报,审核系统出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当月,并按要求入账后,应在出口退税
32、申报系统中进行“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操作,并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实,同时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在办理正式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 2.生产企业应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终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以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以后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对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以进料加工贸易方法进口料件又经海关同意改变贸易方法或其加
33、工成品未复出口,虽复出口但不符合“免抵退”税政策要求进口料件,均应在核销时进行调整,应开具和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料件如有差额,少开应予补足,多开用负数调整。 (三)其它“免、抵、退”税单证按以下要求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证实。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补办出口报关单证实申请”明细录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后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 (2)出口收汇核
34、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企业书面申请。 生产企业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补办收汇核销单证实申请”明细录入,以后持相关电子数据和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收汇核销单证实》: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它未丢失联次); (3)出口发票; (4)企业书面申请。 2.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实。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实》需申请补办,应由委托方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代理出口未退税证实申请》录入,并持对应电子数据,到
35、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实》: (1)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字样戳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协议(协议)副本; (4)企业书面申请。 3.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实 生产企业报关离境出口货物,因故发生退运,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实》,生成电子数据,并凭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实》,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
36、4)企业书面申请。 4.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实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法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到税政法规股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实”(格式见附件三),可免征其工缴费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立即给予补税和处罚。凭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实》: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进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税政法规股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加工贸
37、易登记,并登记《加工贸易登记台帐》(附表十六)。 七、职责和工作衔接 (一)本局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单证开具、调查、统计、预警、评定等工作。此项工作由税政法规股牵头,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定科、计财股、信息中心、稽查局等部门配合实施。具体是: (一)税政法规股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认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单证开具、退税评定组织、出口未申报统计、已出口无信息查询及出口退税政策实施、检验督导并将审核结果按月报市局集中审批等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38、税认定录入,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 (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自产产品、进项税额、征税情况确实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纳税评定科负责出口企业纳税评定及专题退税评定具体实施工作。 (五)计财股负责具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依据企业退税申报情况、收入完成进度情况,凭市局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到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 (六)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软件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支持及确保网络通畅运行。 (七)稽查局在负责实施各项检验时,要把出口退(免)税情况纳入必查内容;发觉纳税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政法规股衔接,并提出办理
39、退(免)税处理意见;对包含到出口企业涉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立即反馈税源管理部门、税政法规股,并负责做好税源管理部门、税政法规股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工作。 (八)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各部门之间要强化工作配合,做好工作衔接,预防出口骗税现象发生。 1.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定科及税政法规股衔接。 (1)出口企业产生欠税时, 税源管理部门应于产生欠税当期申报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欠税情况通知税政法规股。税政法规股在接到市局审批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目前应退未退税情况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配合税源管理部门做好欠税追缴工作。 (2)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评定科在对
40、出口企业实施管理和日常评定时,发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情况,在移交稽查局查处同时应通知税政法规股,并提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提议,税政法规股应上报市局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取消通常纳税人资格时,税政法规股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变更或注销退(免)税认定。 (4)税源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视同自产产品进行界定后(当期视同自产产品超出自产产品50%以上),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传输给税政法规股。税政法规股在接到传输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
41、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后,将审批手续传输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转办税服务厅将审批结果返回给企业。 (5)税政法规股于每个月25日之前,分别向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当月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结果补税清单,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据此通知企业按要求补税。对出口企业自行主动补申报缴纳出口货物应纳税额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于每个月底前反馈给税政法规股。 2.计财股和税政法规股衔接。 免抵税调库手续务必在月底前办理完成。税政法规股接到市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其传输给计财股, 计财股接到税政法规股资料1个工作日内到国库办理手续,并立即销号。 3.信息中心和税政法
42、规股衔接。 信息中心每个月应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如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税政法规股应立即和信息中心联络,同时做好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4.稽查局和税政法规股衔接。 (1)稽查局对出口企业检验后,按月于每个月底前将税务处理决定或稽查结论书复印一份传输给税政法规股。对发觉出口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提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提议。 (2)稽查局发觉出口企业产生稽查查补税款欠税时,应按月于每个月底前,将欠税情况通知税政法规股,税政法规股在接到信息当初将该企业应退未退税情况反馈稽查局,配合稽查局做好欠税追缴相关工
43、作。 八、本管理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原《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措施》(瑞国税发〔〕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 一、为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真实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依据上级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收购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收购凭证购进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价格。 三、生产企业应设置收购登记簿,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月收购情况,申报内容应包含供货人姓名、地址、收购品名、数量、单价、
44、金额。 四、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核定价格由市场平均价格和上年平均价格二者孰低确定。生产企业实际支付收购价格超出20%以上,应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超出核定价格50%以上由市局领导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依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批复,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批复情况报市局税政法规股立案。实际收购价格超出核定价格50%以上部分,3日内将调查情况报市局领导审批。 五、收购价格超出税务机关核定价格20%以上未报税务机关审批,不予抵扣,已经抵扣应转出;生产企业不得跨月报税务机关审批,跨月报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进项税额不准抵扣。 六、本制度自1月1日起实施。
45、 附件2: 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 定时核查制度 一、为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真实性,正确计算“免、抵、退”税额,依据上级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收购凭证购进原材料(包含关键材料和辅助材料)及其生产产成品(包含在产品)。 三、核查内容 (一)收购凭证填开情况核查。 1.收购凭证填开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品范围; 2.供货单位是否农业生产者; 3.收购凭证填开是否规范,各栏内容是否齐全,计算抵扣税额是否正确; 4.付款额在1000元以上是否经过银行转账,付款额在1000元以下是否填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具体
46、居住地; 5.供货单位和收款单位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核查。 1.“原材料”帐户借方发生额和收购凭证填开金额是否一致; 2.“原材料”帐户借方余额及原材料名称和原材料实物是否相符; (三)产成品(在产品)核查 1.“原材料”帐户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是否一致; 2.“产成品”帐户借方余额和产成品实物是否相符; 四、核查方法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要求,确定所购进原材料是否属农业产品。 (二)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措施〉通知》(赣国税
47、发[]268号)要求,看收购凭证使用是否规范。 (三)查银行转帐凭证收款单位和收购凭证供货单位是否一致。 (四)查生产车间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和动力、燃料和辅助材料消耗情况和原材料投入和产品入库比对,看原材料投入生产和产成品入库是否真实。 (五)从原材料仓库和产成品仓库盘存核实再和帐列数查对,看实物和帐列数是否一致。 五、核查时间。原材料实施按月核查,于次月10日内进行;产成品实施按季核查,于季终后10日内进行。 六、核查情况汇报 税源管理部门在要求时间内核查后,应于5日内将核查情况向税政法规股汇报,税政法规股依据核查汇报情况,确定处理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实施。 七、本制度自1月1日起实施。 瑞金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7月28日印发 打字、校对:税政法规股 温庆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