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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危害及治理对策论文.doc

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 毕 业 论 文 题目 浅谈酒后驾驶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定稿) 姓 名 学 号 工作单位 所在分校 指导老师 联系电话 写作提纲 一、 我国

2、公民酒后驾车的危害   二、 酒后驾驶的界定 三、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文化意识形态导致酒后驾车 (二)我国法律对惩治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肇事偏软 (三)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仍淡薄 (四)主观上的自我纵容心理,不怕被处罚 四、酒后的影响 五、对酒后驾驶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二)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永保高压严管态势 (四)建立举报监督制度 (五)引导文明的饮酒文化 (六)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浅谈酒后驾驶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快

3、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条件、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购买汽车的人越来越多,也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此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强化舆论宣传,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同时要积极倡导驾车人转变喝酒后的出行观念,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尽可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从思想和观念上防止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崇尚全新的“酒文化”,积极推行喝酒不劝酒的文明饮酒风气,不强饮、滥饮、酒后坚决不开车,形成一种和谐、文明的饮酒社会氛围。建立制度,举

4、报监督。要本着对他人、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酒的驾车的陋习时时处处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酒后驾车被人藐视的氛围,尽可能减少酒后驾车行为发生,以达到杜绝酒后驾驶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我就酒后驾驶带来的危害及治理对策,谈几点粗略的建议。 【关键词】酒后驾驭 危害 治理对策 一、我国公民酒后驾车的危害   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

5、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

6、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是处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热烈讨论的话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09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指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

7、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造成重大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各地法院的判例对于该问题的定性依然各有不同。 二、酒后驾驶的界定 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于酒精作用期间(一般为8小时以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为饮酒后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一是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二是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酒驾:饮酒驾驶机动

8、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三、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酒后驾驶历来都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但专项整治收效不明显。许多驾驶员风声一过,仍然我行我素,明知酒后驾车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还是挺而走险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

9、个方面: (一)文化意识形态导致酒后驾车 公安交管部门一直把酒后驾车做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来整顿,2008年全国交管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55.4万起。然而缘何屡禁不止呢?这就衍生出了两个疑问:一是为何要喝酒?二是为何酒后敢开车?为何要喝酒,首先,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其次,中国是礼仪之邦,千百年来形成的“酒文化”,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再则,一些酒店为推销酒水引入酒水提成制,使服务员无视消费者过度饮酒而一味地敬酒、劝

10、酒。据统计,2008年我国白酒产量400多万吨,人均消费白酒2.76升,啤酒产量4200万升,人均消费啤酒24.2升,不难想象,一年有不少“车轮子”因此而陷入了“酒坛子”。酒后驾车高发有历史的必然性,经分析我国驾驶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制意识淡薄。一些驾驶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认为酒后驾驶是个人的自由,只要驾驶时提高警惕就相安无事。还有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视交通法规于不顾,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认为酒后驾车被查到是运气不好。二是安全意识不强。许多酒后驾车者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对

11、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由于酒精的作用,使驾驶人过于自信,无视交通法规,敢于尝试高难度驾驶动作,如酒后飙车、比车技等危险行为。   (二)我国法律对惩治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肇事偏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六

12、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酒后驾驶是罪与非罪概念,因酒后驾车而被投入监狱的并不稀奇。相反,在我国酒后驾驶车还存在违章或违法之争,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即使醉酒驾车也只能“扣证、罚款、拘留”。   (三)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仍淡薄 在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交通警察千方百计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送进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但效果不明显,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对人的交通行为如何规定的确不知道,许多群众只知道不

13、能闯红灯走路,驾驶机动车靠右边行走,根本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机动车暂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主观上的自我纵容心理,不怕被处罚 一是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是真的被抓住,也能找人“摆平”。二是部分有钱人自恃财大气粗,交友广泛,不怕被罚款,只图一个痛快。三是部分人认为自己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抓住。四是驾车大多在晚上,执勤民警下班了,不易被查处。   四、酒后的影响 (一)触觉能力降

14、低,精神亢奋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模糊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态不

15、正常 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五)易疲劳 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在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

16、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五、对酒后驾驶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当成第一要务来抓好,因为交通是大家的,每一个,不管处于社会何阶层,他也是一名交通参与者。我们公安机关有“五条禁令”,对工作期间饮酒处罚严厉,但其他机关与部门呢,就没有这种义务?如果每一个部门都把酒后驾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肯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把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就能一定程度降低酒后驾驶率。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

17、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办专项整治宣传节目,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使每个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二是深入各客运站、小区及公共场所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和酒后驾驶的危害性。选择餐馆、酒吧等有效场所开展宣传,发放交通安全提示卡,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标语,在餐桌上摆放有“请勿酒后驾驶”的提示牌,尽量使酒后驾车能够及时得到劝阻,从源头上消除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三是推行实名曝光,制造强烈舆论监督氛围。对于酒后驾车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推行酒后驾车实名曝光措施是有必要的,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教育方式。受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影响,国人比较注重自身形象和维护家族名声

18、一旦某种恶习被公开曝光,其在心理上能受到较大影响,会在其意识深处留下深刻铬印,并且能够引起社会舆论反映,引起公众共鸣,可以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对于违法行为人或有共同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这是一种警示和处罚,对于其他公众,这是一种提示和教育,从而引导群众牢固树立“酒后禁驾”意识。   (二)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辖区内因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要找出规律,确定整治的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区域。根据事故分析研判结果,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密度。根据易发生酒后驾车的重点部位,如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严密

19、部署警力,采取定点查纠与流动巡逻的方式,坚持做到每天中午、晚上必查,加大对路面管控力度,确保在酒后驾车未上路之前就进行管控,减少其对社会构成的危害。对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做到处罚到位,对醉酒驾车的一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一年内因醉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下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三)加大查处力度,永保高压严管态势 一是采取科学的勤务模式提高查纠率。严查酒后驾驶常态化,整治效果持久化,要坚持“零松懈”、贯彻“零容忍”,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的严管高压态势。加强分析研判,采取针对性、实效性

20、强的勤务制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管控,努力压缩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滋生的空间。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延时制、错时制、弹性上岗制等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巡逻管控与定点查处相结合进行查处。酒后驾驶高发时间主要在下午13:00至15:00和晚上20:00至次日凌晨1:00,高发地点主要在酒店、餐馆、酒吧及KTV等场所周围路段。应把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作为查处工作的重心,提高抽检数量。为了防止被驾驶人摸到交警查处酒后驾驶的规律,应当采取不定时、不规则设立查处地点,彻底消除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交通违法查处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对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责任倒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21、的责任。二是加大科技应用,提高鉴别能力。酒精检测仪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检测设备,但存在着配备数量少、准确性不高,且在使用时需要驾驶人的配合,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如果抽血化验,则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需进一步研发易操作、准确性高的执法检测设备,应当及时为基层配备先进酒精测试仪,提高对酒后驾车的检测水平和查处效率。三是加大对民警的安全防护。增强一线民警的自我防护能力,有效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在查处工作中,每个岗组的民警至少在两名以上,携带好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备用。学会仔细观察,从酒后驾驶人的语言和行为上判断其是否存在攻击性行为,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酒后驾驶人与民警

22、出现矛盾后,当时民警立即回避,由其他民警出面先设法稳定其情绪。保持通讯畅通,有情况及时汇报求援。配备录音笔、针孔摄像头等摄录工具,随时记录执法过程,便于发生纠纷和冲突后调取证据。   (四)建立举报监督制度 要本着对他人、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酒的驾车的陋习时时处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尽可能减少酒后驾车行为发生,以达到杜绝酒后

23、驾驶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监督冲破“关系网”,科学研发防范酒后禁驾。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是可控的,因为这是一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只要驾驶人在思想上存在足够认识,这种违法行为是能够完全避免的。从酒后驾驶人的职业特点分析,以公职人员、企业“白领”和个体老板居多,他们买得起车,具备酒后驾车的先决条件。这些人有近似的惧怕心理,如怕丢“饭碗”,怕没生意。因此,抓住他们的这一软肋,把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与之相挂钩,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公安机关“五条禁令”之一的“禁酒令”就是很好的范例,不妨以此为鉴。建议制定相关纪律规定加强公务人员酒后驾车行为管理,如温州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中严格按照《

24、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的通知》(温纪〔2009〕21号)规定执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法规中引入“禁酒令”,让酒后驾驶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促使人们自觉远离这一违法行为。“关系”和“说情”缠绕着民警的“手脚”,建议坚决杜绝说情风,对说情者也应采取相应制裁惩处措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引导文明的饮酒文化 明确同乘者、同餐者等与酒后驾车有关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弘扬全新的酒文化,教育人们养成良好的饮酒和驾车习惯,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认识到杜绝酒后驾驶行为不但是对自己而且也是对家庭负责的表现。使

25、用一些既特色又有实效的方法,如对酒后驾车者采取“牵连教育”。进一步加强公民“不劝酒、不逼酒,饮酒时要关心爱护他人”等方面的的道德建设。对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制止、不劝阻、不举报的同车乘客和同餐劝酒而又没有阻止被劝酒者酒后驾车的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实现酒后驾车的有效监督和查处。从法律上使酒店、餐馆等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酒水服务的同时,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增加酒后驾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人。在民法范畴内,对劝酒者或同乘者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做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刹住当前的不良“劝酒风”,从源头避免酒后驾驶现象的发生。 (六)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鉴于酒后驾驶

26、违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对此的处罚无不严厉有加。如: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8%时驾车,被视为酒后驾车。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当场没收驾照,并被立即送到拘留处医疗中心,关押12至48小时,理由是禁止他不清醒时再次上路。次日,这名司机要交纳数千美元的“保释金”以及250至400美元罚款才能走出拘留处,外加75美元医疗中心使用费,并吊销驾照一年。酒后驾车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并面临巨额赔偿。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驾驶员,判

27、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在日本酒后驾车,不仅驾驶员会被处罚,车上的乘客也会被罚。 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驾驶,或意图驾驶机动车辆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1000-5000新元罚金(1新元约兑换5元人民币);再犯或连续犯,处12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00-10000新元罚金。等等,不一而足。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明显偏轻,罪罚不相当,无法形成震慑力。而且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公众质疑司法公正,不同城市、不同罪名,各地判决差异甚大,由此带来的争议,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甚至屡屡出现“民意审判

28、 参考文献 [1]张普定.“酒驾”入罪法理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 [2]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27。 [3]王清波,黄夏.“酒驾”入刑,时代的呼声[N].人民公安报,2009-09-25。  [4]张普定.“酒驾”入罪法理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 [5]漆昌国.“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57。 [6]孟昭君.惩处酒后驾车刑事立法化刍议[J].西安社会科学, 2010.1.57。 [7]武文钰.对醉酒驾驶必须零容忍[J].法制与社会,2010.9.201。 [8]孟昭君.惩处酒后驾车刑事立法化刍议[J].西安社会科学, 2010.1.57。 [9]郏红雯.对“酒后、醉酒驾驶”的有关思考[J].辽宁警专学报,2010.2.79。 [10]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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