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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具有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 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建设创

2、业孵化基地,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探索兴办新型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经过完善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基地的孵化能力、效果不同,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要求向人社部申报。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本级就业专项资

3、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实体各项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主要功能 第七条 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入驻创

4、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 (五)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退出要达到一定比例。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

5、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产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专业、统一的运营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各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为企业的,运营机构的名称应与孵化基地的名称一致。运营机构为公办性质的,应具有当地政府设立该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批文; (三)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

6、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每年不低于90%,入驻创业实体近2年每年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近2年每年不少于200个; (四)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0%; (五)已被认定为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认定程序 (一)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二)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确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7、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材料 (一)设区市人社部门推荐函; (二)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 (三)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及具体证明材料; (四)推荐示范基地照片及视频。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要求 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每个设区市每年推荐名额为1-3个(原则上省会城市和县市区数量最多的设区市每年推荐3个,县市区数量较少的设区市每年推荐1个,其它设区市每年推荐2个)。 省直单位、各高校如有符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的,要到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定为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参照以上程序经过设

8、区市申请,不受设区市推荐名额限制,但总数每年不超过5家。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每年公示确定的省级示范基地不超过25家,示范基地确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措施 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一次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三年有效期内,由当地人社部门对基地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省级标准进行考评,对已经不符合省级标准的及时向省人社部门报告并由省人社部门取消其资格。对有效期内取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

9、格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推荐及认定。 三年有效期之后,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自动取消,需重新推荐、确定。省人社部门每年在江西就业创业网站公布有效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第四章 县级、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设立条件,参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设立条件、具备的功能、提供的服务、市级(县级)基地标准和确定程序、实体入驻与退出制度、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对入驻企业不设注册资金限制,对县级基地可不设企业个数限制。各设区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

10、法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各高校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由所在地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服务并落实政策。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行奖补,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经市、县(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三)当地政府给予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11、第十九条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 (三)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且具有孵化功能的新型创业平台,经市、县(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能够根据免费提供营业场所的面积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

12、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按照各创业孵化基地初次认定的隶属关系,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季度向人社部门报送按季度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员工花名册(附件2)、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附件3)、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情况一览表(附件4)。设区市人社部门应按季度汇总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

13、计表(附件5),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创业孵化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市、县(区)应当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 〕5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 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2.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员工花名册 3.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 4.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情况一览表 5.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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