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3部分 商场市场 自 2011-1-15 起执行 DB 63/ 944.3-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3部分 商场市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
2、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200m2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和建筑而积200 m2以上或摊位5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而积500m2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同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94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商场市场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人员住宿、室内装修有无违章; c)是否违章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章储存物品;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室外市场是否违章在高压线下摆摊设点,其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范相关
4、要求。 g)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有无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h)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i)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商场市场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2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4.1.4 商场市场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
5、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d)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e)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6、 d)营业场所有无吸烟现象; e)有无遗留火种。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7、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周边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c)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顾客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
8、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员按分工组织引导顾客疏散;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2.4 商场市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器材等。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商场市场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
9、逃生的基本技能。 4.3.2 商场市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排适量的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引导顾客疏散。 4.3.3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4.3.4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商场
10、市场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3.6 商场市场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在疏散走道与营业区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志。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 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 m。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 m。 4.3.7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
11、用以下方法: a)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 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b)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商场市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商场市场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商场市场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
12、传标语,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利用展板、专栏、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结合自身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营业厅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牌。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商场市场应利用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讲评消防工作。 4.4.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7 商场市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4.8 商场市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DB63/944.1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63/944.1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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