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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及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doc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育 明 教 育 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 创立于 , 由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外国语大学的教授投资创办, 并有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 范大学、 复旦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博士和硕士加盟, 是一个最具权威的全国范围内 的考研专业课辅导机构。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 【宪法】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 周叶中《宪法》( 第二版) 肖蔚云《宪法学概论》( )

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第二版) ( 该书非专业课考生可挑重点看) 《宪法学》(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用于补充拓展) 【行政法】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该书前十章为姜教授所撰写, 重点关注。 罗豪才、 湛中乐《行政法学》( 第二版) 关注该书行政行为及行政许可法部分。 罗豪才、 湛中乐《行政法学》( 自考版) ( ) 与前述之行政法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 没有大的出入, 可择一而看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自考版) 与前述第一本教材作者阵营基本一致, 内容很多是相同的, 但该书补充了最新的 立法, 能够相互补充使用

3、 【刑法】 陈兴良教授 1、 《刑法适用总论》( 上、 下卷) ( 第二版) 。可只看上卷。较之于教材较为深入, 较之于专著又比较浅显, 因此难度很适合于考 研用书的标准。 2、 《规范刑法学》。重点关注总论及分论重点罪名。鉴于刑法诸多最新修正案, 需要予以补充最新的司法解释。 3、 《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刑法专业课必备, 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 双杨《中国刑法论》( 第四版) 可只看总论部分 马克昌《刑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该书体系清晰, 层次分明, 亦可作参考用书。 张明楷《刑法学》( 第三版) 。专业课考生必备。非专业课若有兴趣可了解拓展。 另外, 刑法专业课考生除以

4、上用书, 另外推荐以下用书: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文集系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共同犯罪论》( 第二版) ( 该书系陈教授博士论文, 鉴于共同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犯罪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被西方学者称为”刑法学中的绝望与黑暗之山”, 可予以拓展) 梁根林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论文集) 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建议专业课考生对刑法发展历史

5、特别是西方 刑法学说有所了解) 储槐植 相关论文 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 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 研究生用书) 北大刑法其它教授的论文 另外建议专业课考生若有余力可阅读中国台湾地区韩忠谟《刑法原理》、 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等。 【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 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 第二版)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第二版) 《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 第二版)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 第二版) ( 汪建成、 陈瑞华教授

6、参编) 另外, 刑事诉讼法需要关注老师最新论文 【民法】 魏振瀛《民法》( 第三版)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 第三版) 龙卫球《民法总论》( 第二版)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李永军《民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刘凯湘《民法总论》( 第二版) 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 第四版) 或者陈华彬《物权法》(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版) ( 总论部分) 崔建远《合同法》( 第四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第二版) 张新宝或王利明《侵权行为法》 王轶 《物权变动论》 另外, 人大王利明教授的民法系列专著也可参考补充。 建议阅读王泽鉴民法总则

7、 民法物权( 总论) , 言简意赅, 简明扼要, 微言大义, 体系明了, 有助于加深理解。 【民事诉讼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北大出版社;<民事诉讼法学>( ) 刘家兴、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二版)北大出版社( ) 江伟《民事诉讼法》( 第三版) 真题阅卷参考答案解析 宪法( 共20分) 10月28日, 郑州警方开展大规模突击扫黄行动。事后警方将”卖淫女”的照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片

8、公布于网络。其中一张照片显示: 一光头警察揪住一”卖淫女”的头发, 卖淫女跪在地 上, 仰头看着光头警察, 双手护胸, 一脸惊恐, 衣服就在其身边。一旁的嫖客光身背对着 镜头。 根据宪法条文的规定回答: 1、 警方公布卖淫女照片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 5分) 【育明教育解析】这一行为违法, 侵权了卖淫女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 2、 照片中该光头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 15分) 【育明教育解析】光头警察揪住未穿衣的卖淫女, 一是在行为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而是 在调查取证时无视当活死人的人格尊严, 显然违法。 行政法( 共 30分) 1、 《行政处

9、罚法》第37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请结合这一规定, 回答下列情形是否违法: ( 1) 一交警独自上路执法, 拦住一位逆向行驶的司机盘问, 并做出处罚决定。( 5分) 【育明教育解析】如果针对这种行为作出的处罚是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交警能够依 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是50元以上的罚款, 则应当执行第37条的有关规定。 ( 2) ”黑车”司机主动揽客, 某城管执法队员一人穿便衣上车, 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录音 笔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偷偷录下黑车营运过程。(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

10、本案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便衣执法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对于执法人员数 量的规定, 又违反了有关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的规定。而且,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这种便衣 调查可能会沟通谋求罚款的权力滥用。 2、 某乡政府发布文件《关于禁止买卖路虎牌化肥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因路虎牌化肥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 禁止在本乡范围内买卖。这一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 15分) 【育明教育解析】是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特定、 是否能够重复适用、 是否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 该通知的实质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民法( 共30分) 1、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谈

11、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15分) 【育明教育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状况, 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住房制度的 改革, 大量商品房的出现, 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 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 确立了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 根据《物

12、权法》规定,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能够直 接占有、 使用, 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 也能够依法出租、 出借, 获取收益和增进与她人 感情; 还能够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她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 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 楼梯、 过道、 电梯、 外墙面、 水箱、 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 对小区内道路、 绿地、 公用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以 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13、 对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即有权对 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 收益、 维护等事项经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 专 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 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 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 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

14、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 体结构; 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 要遵守法律 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 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15分) 【育明教育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 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使合同未成立、 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即合

15、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 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或 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 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 说明、 协 力、 忠实、 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并未生效, 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 因此, 缔约过失 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16、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 合同已生效, 债务 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 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违约责任 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 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 双方从开始接触、 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无效、 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 特殊的信赖关系, 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经过合同的订立、 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 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 应承担缔约过

17、失责任; 若无缔 约过失责任制度, 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 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 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 人基于合同的生效, 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 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 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 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的, 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 而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 即赔偿损 失, 当事人不能任意选

18、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当 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 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 计算办法等; 同时 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 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 包括合同成立; 在这个过程中,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 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 或合同 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 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法律 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

19、销时, 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 同而丧失了其它利益机会, 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 此 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 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 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 债务 人开始履行义务, 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此时才产生违约。

20、 第五、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 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 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 应以其过错 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要 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但要 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另一方面, 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 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21、 均应承担违 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 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 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 如 合同法第189条、 第191、 第320条、 第374条、 第406条、 第425条等, 这样形成以严格 责任原则为主导, 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第六、 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 构成要件主要有: ( 1) 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 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 2) 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 即先合

22、同义务; ( 3) 主观上必须当事 人一方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 4) 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 5) 当事 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 备, 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 对于 一般构成要件当前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一要件说、 两要件说、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16] 我认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 即违约行为, 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 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 责任形式的不同而

23、有所差异, 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违约行为; ②损害事实; ③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七、 免( 减轻) 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 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 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 才能够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事人都存在违约时, 就各自的

24、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 能够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 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 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 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 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 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第八、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既包括因她 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 如费用的支出, 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 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 这

25、些利益表现是在缔 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 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 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即合 同成立且生效后, 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 损失, 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 相比较违约 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 数额等, 违约责任可 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 也可事前达成合意, 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第九、 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

26、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 梁慧星先 生, 王利明先生, 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 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 1) 假借订 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 ; ( 2) 欺诈缔约, 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 ; ( 3) 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 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 ; ( 4) 擅自变更, 撤回要约; ( 5) 违 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 ( 6)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7) 订立合同中未尽 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为; ( 8) 违反禁

27、止强制订约的义务; ( 9) 缔约之际 未尽通知、 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 ( 10) 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 的行为; ( 11) 因一方违反法律、 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 12) 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 无效的行为; ( 13) 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 ( 14) 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 ( 15) 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 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 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 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 瑕疵给

28、付与提 前履行等。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第十、 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 依合同法第42条的 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 任形式则很多, 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罚则; 同时, 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 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

29、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民事诉讼法(共20分) 1、 谈谈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 1) 如选择了仲裁, 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 利。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到哪家仲裁机构、 由谁来主 持纠纷的解决等, 都能够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 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 者。诉讼则实行级别、 地域管辖, 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 2) 机构不同, 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法制局) 和商会统一组建, 其监督机 构是中国仲

30、裁协会, 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 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 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 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 构做”娘舅”, 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 3) 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 而法院是能够受理刑事、 行政诉讼的案件。 ( 4) 程序不同,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 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 如程序中有 明显错误时能够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能够上诉, 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法院 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 5) 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 案情不公开, 裁决不公开。人民

31、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 理原则, 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 6) 收费不同, 仲裁费没有规定能够减交、 缓交、 免交, 法院有规定。 2、 试述中国民事审判程序中, 审判组织组成的不同。(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独任制法庭, 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法庭的审判人员, 必须是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 即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 陪审员 不能够担任。 ( 一) 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上述两类案件, 或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32、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或是案件的法律事实清楚或法律权利状态较明 确, 因此能够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 ( 二) 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 三) 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 二审时不适用 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和裁判的制度。 实行合议制度, 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 利用集体智慧, 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 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第二, 体现审判民主

33、 防止个人擅权, 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以保证案件审 理的客观公正性。 合议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实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及其构成: 3个以上审判人员( 陪审员) 组成。 一是合议制度组织的权限: 共同负责制; 内部表决: 少数服从多数。 在司法实践中, 合议制度的贯彻有流于形式的倾向。 刑法( 共30分) 1、 简答题 ( 1) 简述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4分) 【育明教育解析】中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 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中国刑事法治、 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 明文

34、规定了罪刑 法定原则, 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 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 在要求, 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 2) 简述中国刑法中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4分) 【育明教育解析】 首先,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其次,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除此之外, 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 才能构成这些犯罪的犯罪主体。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

35、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2、 论述题 ( 1) 试述中国刑法中主犯的概念、 种类以及处罚原则。( 6分) 【育明教育解析】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编辑本段主犯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 可认定为主犯: 一、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 犯 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 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 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 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

36、头, 在整 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 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 它是因进 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 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 其它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 是犯罪结果 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 虽然不是组织、 领导者, 但出谋划策, 犯罪活动特别积极, 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 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它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 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

37、果, 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它主犯, 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 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或者按照其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2) 试述中国刑法中”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含义。( 6分) 【育明教育解析】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 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 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 经过加重行为人 的责任, 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38、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3、 案例分析题 某甲酒后驾车, 和某乙驾驶的比亚迪轿车挂蹭后, 某甲驾车逃离过程中, 与对面正常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行驶的一辆车相撞, 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请问: 某甲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

39、理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 二)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 组成的: 1、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的行为, 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40、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罪的 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不构 成本罪。3、 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 为, 造成严重后果, 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 则不构成本罪。4、 违反规章制度,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 码头、 机场 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 码头、 机场旅客离去、 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 空间上说, 必须发生在铁路、 公路、 城镇道路、 和空中航道上; 从时间上说, 必须发生在正

41、 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 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 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 如酒后驾车、 强行超车、 超速行 驶等, 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 没 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 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某甲酒后驾车, 违规驾驶, 且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满足构成要件, 构成交通肇事

42、罪。 刑事诉讼法( 共20分) 1、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不被监听。” 请问: 新《律师法》的

43、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较, 出现了那些变化? (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 1) 新《律师法》规定, 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 律师可 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 被监听。《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 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 人聘请律师,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 需要能够派员在场。 ( 2) 新《律师法》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

44、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 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 查起诉之日起, 能够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 3) 新《律师法》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能够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 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 调查, 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而

45、且还需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同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 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的相关理论, 谈谈你是如何理解该规定的。( 10分) 【育明教育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 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 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4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 为, 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保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建立完备的制裁机制, , 特别是程序性制裁机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标志着中国初步确 立了非法证据排除

47、规则, 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 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 也缺乏必要 的理论研究。 民商法专业卷 一.简答: 每题 10分 1、 简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2、 简述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制度的关系。 3、 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 4、 简述抵押权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二.论述题: 每题 25分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试述中国法定合同撤销的几种情况。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案例分析: 每题 30分 1、 甲、 乙、 丙是同一宿舍的大学同学。一天周末, 甲、 乙分别外出参加老乡聚会。晚上二 人几乎同时回到宿舍,发现宿舍门大开,

48、丙不在寝室。而后甲发现一年半前女友送给她的照相 机丢失, 乙发现其两年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丢失。二人忙给丙打电话, 丙说其在楼下与老乡 聊天,40分钟前离开宿舍忘记锁门。 甲、 乙二人要求丙赔偿, 丙拒绝。 甲、 乙二人起诉丙。经审理查明: 甲的照相机购买时的价格是 15000, 现在市价 7500元, 乙的电脑购买时 10000元, 现在市价 6000元。 ( 1) 丙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此类加害行为, 需要什么条件? ( 2)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说明理由。 ( 3) 根据本案的情况, 应该赔偿购买时财物的价值还是丢失时的价值? ( 4) 根据现行司法解

49、释, 甲、 乙二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某甲( 30岁) , 一日告知家人其要到某京郊森林公园爬山。晚上甲未归, 其家人到公园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6998-626 育明教育官网: .com 更多真题资料登录 517考研网 北外考研论坛 .com 六年专注考研专业课辅导 寻找未果后报案。第二天, 警察在该公园一偏僻处的悬崖下发现甲的尸体, 此处离正常登山 路线很远, 警方已排除她杀可能。经查明, 该公园未在公园内多处设置告知游人”远离登山 路线危险”的告示牌。后甲家人起诉公园。 ( 1) 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在该原则下的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 2) 公园是否有过错? 说明理由。 ( 3) 公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明理由。 民商法专业卷 一、 简答: ( 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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