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新聞局鼓勵產學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要點(草案)」 修正建議調查表 填寫說明 一、 本調查表電子檔可於行政院新聞局網站(http://info.gio.gov.tw)「廣播電視事業處/申請業務/下載區」下載。 二、 請於99年3月3日(星期三)前惠復修正建議;請傳真(02)2351-5874,或電郵至yihsuan@mail.gio.gov.tw。 三、 貴單位如無修正建議,亦請於本調查表首頁「綜合建議」欄填寫「無意見」並註明單位資訊後回傳,俾利彙計,謝謝您。 綜合建議: 填寫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聯 絡 人:______
2、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回傳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草案條文 修正建議 一、 目旳 行政院新聞局(如下簡稱我局)為鼓勵國內業者與大學校院主動辦理電視人才培訓活動及研習課程,提高產學合伙並培養新進人員,以厚植電視產業發展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類別 (一) 「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 2、 演員及藝人培訓類。 3、 幕後專業人員類(如:節目企劃及製作、攝影、戲劇音樂、音效、美術、後製等)。 (二) 「大
3、學校院學分班」: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 2、 幕後專業人員類(如:節目企劃及製作、攝影、戲劇音樂、音效、美術、後製等)。 三、 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補助者,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或電視相關公(工)協會。 (二) 申請「大學校院學分班」補助者,申請者應為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 補助金額 (一) 「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之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如下同)三百萬元為上限;其餘類別之每案補助金額以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 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我局核
4、定之企畫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者,我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二) 「大學校院學分班」: 1、 辦理行政費(如:講師(座)鐘點費、場地及設備租賃費等):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之每案補助金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幕後專業人員類」之每案補助金額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2) 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我局核定之企畫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者,我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2、 學員學分費: (1) 依規定完毕學分課程之結業學員,每名補助學分費二千元。 (2) 獲補助者於申請結案撥款時應出具該學
5、員之結業證明及學分費減免簽收證明。 (3) 本項學員學分費補助金額不列入前項辦理行政費各款之補助金額上限額度計算。 五、 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申請「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補助者,其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提出之申請案以三件為限。 2、 於中華民國(如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且每一申請案之課程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3、 非屬各級學校正規課程或學分班,且培訓對象不得為獲補助者在職員工。 4、 執行內容涉及學校合伙、人才進用及媒體露出(至少含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其獲補助類別屬劇本
6、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應规定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編劇作品至少一份。 5、 獲補助者批准於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辦理當年度,協助我局所辦理之鼓勵新人電視創作相關獎勵活動宣傳。 6、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所辦理之相關媒體文宣中,載明我局為指導單位,並批准於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辦理完畢後,配合我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提出成果簡報。 7、 獲補助者批准於獲補助者專屬網站設置專區公示活動或課程之辦理情形,且批准於我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8、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二) 申請補助之「大學校院學分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申請「大學校院學分班」補助者,其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
7、提出之申請案以二件為限。 2、 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3、 開班人數之最低限制至少二十人。 4、 課程內容涉及電視產業實習活動或實務操作,且聘請師資涉及電視產業現職從業人員。 5、 課後應辦理課程滿意度調查;其獲補助類別屬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應规定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編劇作品至少一份。 6、 講師(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不得逾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7、 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8、 獲補助者批准於學分班辦理當年度,協助我局所辦理之鼓勵新人電視創作相關獎勵活動宣傳。
8、 9、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六、 申請者應備申請文献 (一) 申請「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補助者,應檢附文献如下: 1、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2、 企畫書(含電子檔)一份,應至少涉及如下項目: (1) 申請類別。 (2) 活動或課程名稱、目旳、內容、時程、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3) 對象及招生(含收費)方式。 (4) 與學校合伙說明。 (5) 宣傳及媒體露出計畫(至少含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 (6) 後續人才進用規劃。 (7) 預期效益。 (8) 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說明。 (9) 經費預估表(應列明
9、所有經費明細)。 3、 切結書一份,切結下列各款內容: (1) 申請者批准於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辦理當年度,協助行政院新聞局所辦理之鼓勵新人電視創作相關獎勵活動宣傳。 (2) 申請者批准於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辦理完畢後,配合行政院新聞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提出成果簡報。 (3) 申請者批准於專屬網站設置專區公示獲補助之活動或課程之辦理情形,並批准行政院新聞局於該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4、 其他本要點及我局指定之文献。 (二) 申請「大學校院學分班」補助者,應檢附文献如下: 1、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資格之相關證明文献一份。 2、 企畫書(含電子檔)一份,應至少涉及如下項目: (
10、1) 申請類別。 (2) 課程名稱、目旳、時程及地點。 (3) 授課時數、招生人數、學分費規劃及結業標準。 (4) 課程內容及師資規劃。 (5) 課後滿意度問卷調查設計。 (6) 預期效益。 (7) 行政增援體制說明。 (8) 經費預估表(應列明所有經費明細及向我局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3、 切結書一份,切結後列內容:「申請者批准於獲補助之學分班辦理當年度,協助行政院新聞局所辦理之鼓勵新人電視創作相關獎勵活動宣傳」。 4、 其他本要點及我局指定之文献。 前項各款文献如係以外國文字表达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 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產學合伙培訓
11、活動或課程」補助之申請期間自公示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暫定)下午五時止;「大學校院學分班」補助之申請期間自公示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二) 遞件方式: 1、 申請者應出具正式函文敘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鼓勵產學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案之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大學校院學分班」,併同第六點之應備申請文献置入信封。 2、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别人交送者(以收發章戳為憑),應送至我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區三樓)。 八、 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 我局
12、先就申請案進行審核 1、 不符合第三點或第五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 依第六點規定檢送之文献不全者,經我局告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審查小組審查 1、 審查小組組成 (1) 由我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我局代表組成。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 審查小組職責 (1) 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就与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2) 訂定審查基準。 (3) 其他我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
13、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批准,始得作成建議。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我局核定之。 九、 請款方式 (一) 經我局批准補助「產學合伙培訓活動或課程」者,應依我局書面告知所載期限,檢具下列文献向我局請領補助款: 1、 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含辦理過程、成效分析、媒體露出證明及活動照片、學員清冊、人才進用情形等項;其獲補助類別屬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並應檢附學員創作成品光碟)。 2、 經會計師簽證之完整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及我局補助金額,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3、 我局抬頭之領據或發票。 (二) 經我局批准補助「大學校
14、院學分班」者,應依我局書面告知所載期限,檢具下列文献向我局請領補助款: 1、 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含辦理過程、招生情況、成效分析、照片、師資及學員清冊、課程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項;其獲補助類別屬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並應檢附學員創作成品光碟)。 2、 經會計師簽證之完整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及我局補助金額,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另應附具領取學分費補助學員之結業證明及學分費減免簽收證明。 3、 我局抬頭之領據或發票。 (三) 獲補助者請款時,其實際執行之支出數未達原提預算經費者,我局將依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四) 逾期未檢送各款應檢送之文献或檢送之文献不全者,我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十、 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献、資料獲補助或經查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我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我局。 (二) 經我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我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一、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我局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