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
2、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乐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租赁
3、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至界线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协议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5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4、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 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公斤,共 公斤。 2.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元整)。 3.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 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
5、 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且每 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所有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运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规定乙方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4. 流转土地被依法征
6、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 5.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 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土地,应增长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导致永久性损害。 4. 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 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
7、费。 6. 转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可以解除或终止: 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 订立的本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 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 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白协议将无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6) 协议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承
8、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凉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 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3. 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千分之一 承担违约金。 4.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千分之一 承担违约金。 5. 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导致
9、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补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订立后,双方应将协议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批准。 2. 协议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用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解决;假如拆除会减少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0、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批准选择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协议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长一份)。 (以下
11、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 (盖章) 身份证号: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