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广东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广东省水利厅 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水平,保证
2、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广东水利科技进步,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的水利技术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化、技术成果推广等水利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财政资金投入或其它资金资助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根据省科技投入的有关政策,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应从每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作为省级水利科技经费投入,用于开展相关的水利科研及技术推广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二个程
3、序.项目立项实行审查制、专家评审制(项目评估制)。 第六条 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计划,明确年度申请项目的优先领域、选择范围、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受理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项目申请 (一)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项目实施的人才、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条件,并具有完成科研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项目实施单位可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择优选择协作单位和聘用项目组成员。 2、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具有完成项目的
4、良好信誉度;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积累; (4)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技术优势。 (二)项目内容 符合广东省水利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支持水利水电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研究和创新研究项目;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及推广应用水利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项目,并扶持面上水利水电技术改造及“三新”技术的应用项目;支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营运的技术项目。 (三)经费预算 实行与水利科技研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对项目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制。经费支出预算应包括研究(推广)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1、研究
5、推广)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费用。包括: ⑴、科研或成果推广技术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技术引进费、软件费、技术培训、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交流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等; ⑵、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物购置、种植、养殖、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费; ⑶、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场地租用费; ⑷、协作费:外单位或部门协作承担项目的部分工作费用。 2、劳务费是指参加项目研究(推广)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6、补助差额部分;项目组成员中直接参加项目研究(推广)人员的加班费;在校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等。 3、管理费是指科技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项目遴选、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经费10%.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四)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请示)、《广东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广东省水利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请书》,并附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材料。 (五)申请程序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资金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审批方式 实行评估或专
7、家评议项目立项的审批制度。采取集中审批与分散立项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1、项目经费预算超过200万元的的项目,实行专项评估或评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采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方式,确立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经费预算在50—200万元的项目,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逐项形成审批意见的审批; 3、项目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统一、集中的评估或评审方式.按项目的质量列表式立项审批. (二)经费预算审核 1、经费预算审核。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财政
8、财务政策,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审核。 2、经费预算审核实行预算评估或审核。根据厅科技年度经费情况、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核定项目资金资助额度,安排经费。采取年度财政集中下达的方式下达项目资金。 3、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和定额补助两种资助方式,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均为无偿补助。 ⑴ 对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成本补偿是指对受资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可全额资助。 ⑵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定额补助是指对受资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4、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综合因素法为主的分配原则。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9、项目类型、技术难度、劳动强度,创新性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等. ⑴ 重大科研攻关类项目.对水利事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作用的项目,按审定的经费预算,全额补助。 ⑵ 开发创新类项目。项目技术难度高、劳动强度大、具有创新性.项目承担单位属省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70%-80%左右。其他类型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60%—70%左右。 ⑶ 应用研究项目。技术难度大,劳动强度较大、实用性强,具有广泛推广应用前景,需要联合多学科的力量来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属省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或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60
10、70%左右。其他类型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50%-60%左右。 ⑷ 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实施难度一般,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推进行业科技进步。项目承担单位属贫困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50%-60%。其他类型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补助标准为:项目审定经费预算的30%—40%。 (三)立项审批 第九条 资金安排.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厅统一编号,以文件的形式批复.项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核确定,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集中下达。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及时按省财政下达的金额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
11、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级承担的项目实施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制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单位指导项目组开展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应用等实施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成果管理工作,并必须严格按立项文件实施,确保完成项目各项目标任务。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内容变更.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下达单位或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 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12、终止执行的项目,将通过财政扣款的方式收回已下拨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中止程序。项目因故中断执行,需经项目下达单位或部门批准。项目中止后,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科技计划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项目下达单位或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补助水利
13、科技活动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资助的项目,在结题时编报项目研究或推广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资助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经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广东省水利厅财务部门。自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健全监督机制。实行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项目立项与项目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
14、实施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挪用、挤占经费全额返回原资金渠道。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成果总结、验收、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项目完成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或地级市水利局报送水利科技成果验收结题申请书、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证明材料、经费决算表等材料。按分级负责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的原则和要求,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或成果评价工作。
15、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后,项目完成单位应按省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省水利厅与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拥有。研究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广东省水利厅科技项目成果"。成果的转让和使用,必须服从省水利厅的计划安排,计划外的也应事先征得省水利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解释。 ---------------------------------------------------------精品 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