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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doc

1、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

2、〔2016〕52号),现制定《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申报  企业申报。根据我省上报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企业提出年度产能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等,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按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市和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发展改革委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分企业确定年度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内退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

3、产能,分企业确定年度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内退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化解产能任务数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按照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细则》,分地区分企业测算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数,报省政府审定。  二、资金分配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  (一)基础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钢铁、煤炭行业之间初次分配,以安置职工数为依据,按人均水平分配,体现钢铁、煤炭行业之间大体公平,重

4、点解决化解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  2。因素分配原则。企业之间二次分配,以化解产能任务为依据,按产能、人数和困难程度5∶3∶2权重分配,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按因素法分配及因素权重的相关要求。  3.目标责任原则。强化企业和市县政府责任,职工安置数、化解产能数以企业和市县政府与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协调领导小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4.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分配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  (二)基础奖补资金分配具体办法。  1.钢铁、煤炭行业之间测算分配:  钢铁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中央下达数×(钢铁行业职工安置人数/钢铁煤炭行业职工安置总人数)

5、  煤炭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中央下达数×(煤炭行业职工安置人数/钢铁煤炭行业职工安置总人数)  2。行业内企业之间测算分配:  企业年度拟分配资金=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按困难程度分配资金  企业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本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本企业年度化解产能数/本行业年度化解产能总数×50% 企业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本行业年度可分配总资金×本企业年度职工安置数/本行业年度职工安置总数×30% 企业按困难程度分配资金=(企业按化解产能分配资金+企业按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80%×20%.  (三)梯级奖补资金和各市(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挂钩。

6、 三、资金使用 (一)严格使用范围.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4。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5.其他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职工安置。 (二)严禁违规使用。 各市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

7、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三)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各相关市和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各相关市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四、核查清算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每年4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省国资委对相关市(企业)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对我省奖补资金清算结果,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细则》规定的资金分配办法扣回资金;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省财政测算拨付梯级奖补资金. 五、监督检查 公开透明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市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相关市可负责牵头组织成立审计、财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省财政厅将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回该市的专项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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