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经 省 批准, 公司和 公司、 公司及 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基于此目的,各方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设立股份公司和发行股票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示守信。第一章 发起人第一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为:1、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地址:2、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地址:3、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地址:4、姓名:性别: 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5、姓名:性别: 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第二章 股份公司的成立第二条 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和B公司将各
2、自重组后的部分资产折资入股,C公司等另外 家发起人投入现金,共同发起在 省 市注册成立股份公司。第三条 股份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筹)第四条 股份公司为永久性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股份公司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目的: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 注册资金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 万元,具体数额以有关主管机关实际核定的数额为准。第七条 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并用于抵做股款的出资为:1、 A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下列资产和相关负债投入股份公司:2、 B公司同意将其拥
3、有的下列资产和相关负债投入股份公司:下属 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权益。3、 C公司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 元。4、 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 元。5、 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 元。第八条 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及比例为: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为 万元,其中:A公司投入的净资产总额为 万元,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 %,B公司。第九条 各发起人同意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各自投入到股份公司的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额作为其认购公司股份的依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 %的折股比例,折为其在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发起人投入股份公
4、司的净资产折股数额,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的实际数额为准。第十条 为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额,以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实际核定的数额为准。第五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资产,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同时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出资必须取得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批准。第十二条 发起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其用于抵做股款的出资一次性投入股份公司
5、,并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后6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财产和权益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起人有权依其原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第十五条 发起人如实、及时提供为设立股份公司和股票发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按照政府主管机关和股份制改组和股票发行的需要签署有关文件。发起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工作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第十六条 为进行股份制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和股票发行工作,发起人同意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作为筹委会和各中介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前期费用,该费用计入股份公司的
6、股票发行费用。在股份公司设立前,进行进行上述有关工作所需支出的费用暂时由发起人垫支。第十七条 各发起人保证其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拥有发定的战友、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且具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将其拥有的本协议规定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以抵做对股份公司的出资。第十八条 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A、B、C、 、 、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七条的规定以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比例,对下列情况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7、,应对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第十九条 发起人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共 人,其实,A公司 人,。第二十条 筹备委员会作为发起人的代表,负责处理股份制改组和股票发行的有关事项,其职权由发起人各方协商确定。第七章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的职权
8、和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发起人提名,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可以接受董事会的聘任兼任股份公司的行政职务。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首届监事会成员除职工选举产生的外,由发去人提名,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依法正式提出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
9、人时,其候选人名单应事先经发去人会议充分协商并一致同意。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第八章 税务、财物、审计第九章 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章 违约责任发去人一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出资额,即视为违约方自动放弃股份,遇有此种情况,除违约方应交付违约金外,违约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由于一方发人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履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最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