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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模板.doc

1、XXXXXXXXXXX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供电协议书供电协议书供电方:XXXXXXXXX用电方:XXXXXXXXX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一、 用电地点、用电类别1. 用电地点:XXXXXXX2. 用电类别:XXXXXXX二、 供电方式、供电容量1. 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2. 供电容量:100kVA三、 供电质量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

2、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3. 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四、 用电计量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3. 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4. 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5. 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6. 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五、 电价及

4、电费结算方式1 计价依据及方式:(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3)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

5、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4) 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5) 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6) 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7)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

6、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2 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3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协议第九条处理。4 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

7、约金。5 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电力设备保护费及开户费共8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六、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 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处(即供电方所接配电箱与电度计费表),支持物属供电方。分界点电源侧(即电度计费表前)的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即电度计费表后,除供电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之外)的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

8、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需给予方便。用电方人员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时,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 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工作,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七、 其他约定1.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方需予配合。供电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方应向其派员随同并

9、配合检查。2.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 用电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4. 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需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电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地址。6.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

10、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八、 违约责任1. 用电方违约责任:(1)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2) 用电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3) 用电方违反约定事项第七章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

11、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电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电方损失也将由用电方承担。2.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超出供电容量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维修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3. 如因大修或计划检修停止向用电方供电,供电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线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 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5. 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

12、方有权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用电方承担。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1.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 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供电时间1. 供电、用电双方在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2.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协议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十一、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

13、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2. 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3. 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十二、 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或供电合同自行终止。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方执三份,用电方执一份。4. 本协议的签约地为: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供电方法人代表:(盖章) 用电方法人代表:(盖章)供电方授权代理人: 用电方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新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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