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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后-能定偷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核定征收后,能定偷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定期定额户未申报可否定性为偷税 基本案情 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增值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超出核定销售额774万元,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个体户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决定。 该个体工商户同意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委员会于当日

2、受理此案。 个体工商户认为: 核定定额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缴足税款后,即使实际经营额明显超过了核定经营额,在定期定额执行期间,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补缴税款即可。理由如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

3、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报申报的,按偷税处理。由于该文件已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所以,定期定额纳税人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也不按偷税处理。《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足够的

4、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其为偷税,也不应当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 个体工商户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查实了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POS机刷卡销售记录、同期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税款记录、2013年10月17日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核定税额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

5、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此外,在2013年《×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询问(调查)笔录》)中,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财务人员证实个体工商户指使或直接销毁销售单据,财务经理承认税务机关已经告知个体工商户对2009年1月~2012年8月期间的销售情况需要如实进行补充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6、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有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要求其自查时,仍隐匿销售收入,拒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存在主观故意偷税行为,并造成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案例分析 本案是否构成偷税,征纳双方各执一词,分析如下: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申报义务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

7、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同时,《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284号)第四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因此,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由此可见,尽管核定定额的权力和职责在税务机关,但纳税人在定额执行

8、期间,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幅度,需要申报补缴税款,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内均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还有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义务。 (二)本案符合偷税行为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偷税 如前所述,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税务机关已掌握个体工商户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证据,且在税务机关告知其需要按期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仍不申报,并导致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

9、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此处并未否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界定,只是表明对于此类情况,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后,需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定性处理。 本案中,税务机关定性该个体工商户偷税后,对于该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额的情况,应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重新核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该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与对其偷税行为的认定并不冲突。 (三)关于国税函[1996]619号文

10、件及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的效力 国税函[1996]619号文件被废止,是基于其引用的《税收征管法》已经修订,并且该文件所规范的内容已被《办法》所替代,并非否定“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同样,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是基于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作出的解释,《办法》出台后,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应予废止。即使该文有效,其效力也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该个体户偷税行为的认定。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点评 税务机关引用《办法》第十八条不当。《关于个体

11、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定期定额户,即无论经营额、所得额是否超过定额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引用了《办法》第十八条,并称“申请人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这与事实不符,因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定额执行期未满。 税务机关称,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而是适用《税收征

12、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法律层面向个体工商户说明“为什么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这样才能令纳税人信服。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定性偷税在证据链上存有瑕疵,就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而言,仅能证明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POS机刷卡的金额以及个体工商户在该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POS机可能会存在刷单行为,因此,刷卡金额并不必然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销售收入,仅凭财务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来认定申请人存在销毁凭证、隐匿收入等主观恶意,在证据链上不够完整闭合,证明力不强,容易被纳税人否认与推翻。

13、虽然此案中个体工商户对于销毁凭证、隐瞒收入的行为并未否认,但是税务机关并未对个体工商户偷税行为的主观性通过证据加以固定,且对于此类问题,要定性纳税人存有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最好能向购货方(第三方)调查取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复议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最终作出了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审理意见。 案例点评 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深入推进,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作为纳税人,应树立税收风险意识,积极学法、守法,将税收风险防患于未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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