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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采购意向协议采购书.docx

1、采购合同-采购意向协议-采购书物料采购意向协议协议编号: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乙方:( )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收款银行:账号: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出售本协议项下货物事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1.1意向协议:指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一种协议;1.2甲方订单:是具有要约功能书面文件。当甲方订单发至乙方时,订单内容和本意向协议内容构成甲方对乙方要约;1.3乙方确认甲方订单通知:是具有承诺功能书面文件。当乙方

2、确认甲方订单通知到达甲方时,甲方订单内容和本意向协议内容构成合同内容,合同生效;1.4收货人: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权利和义务人,收货人限定在甲方或者甲方所代表其兄弟公司之内。2、特别约定:2.1本协议是意向性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如果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向乙方发出一份或数份订单,则自乙方确认甲方发至一份或数份订单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勿需双方确认或追认自动转变为合同,本协议内容和乙方确认订单内容构成合同内容,双方必须履行;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不向乙方发出订单,或乙方不对甲方发至订单给予确认,则不仅本协议

3、不能转变为合同,而且既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也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缔约过失;2.2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并得到乙方确认,甲方购买货物既有可能是甲方为自己购买,也有可能是甲方受其兄弟公司委托代表其兄弟公司向乙方购买,确切是谁购买,唯以甲方向乙方发出并经乙方确认订单中所载明收货人而确定;2.3根据本条第2.1、2.2款约定,乙方向经其确认甲方订单中载明收货人交付货物后,该收货人就乙方交付其货物依本协议各条约定享受甲方拥有权利履行甲方承担义务;但在乙方未交付货物之前,仅由甲方和乙方依本协议各条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2.4根据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约定,乙方向哪一收货人交付了货物,乙方就应当按本协

4、议约定,向该收货人开具所交付货物发票;接收货物收货人就应当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检验、验收权,并负有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接收货物价款义务;3、货物名称、品种和规格:3.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为:( );3.2货物品种和规格为:( );3.3货物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为:( );3.4乙方保证对所售卖货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货物出让是其合法有效行为; 3.5乙方保证所售卖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4、质量标准:4.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出售货物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本协议存续期间,若货物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有变更(包括质量指标等),甲方有权变更本协议中质量标准并通知乙方,乙方

5、接到甲方通知后须按甲方变更后质量标准执行; 4.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完全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各项质量指标,若有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即视为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4.3乙方应在供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出厂证等;4.4无论乙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甲方均有权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检验,并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确定乙方所供货物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4.5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货物生产日期与其交货日期之间期限不超过该货物保质期30%。5、包装和运输:5.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售货物由乙方负责按如下方法

6、包装:( ); 5.2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归甲方所有;5.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货物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协议约定运输方式运至甲方而保护货物不受损害;5.4包装规格为:( ); 5.5运输方式:( );5.6货物按本协议第7.2款约定交付前运输、运费、装卸费等均由乙方承担;5.7运输保险:( )。6、甲方订单及乙方确认:6.1甲方及甲方兄弟公司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本协议存续期间内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订单或者不发出订单;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有权确认订单或者不确认订单,但无论乙方确认订单还是不确认订单,都应按甲方订单约定方式在甲方订单约定期间内书面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6.2甲方发送给乙方订

7、单应载明货物收货人、发货数量、单价、到货地点、到货期限及乙方确认订单方式和确认期限等内容;6.3如果乙方确认甲方订单,并且确认通知是在甲方订单约定期限内以甲方订单约定方式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则自乙方确认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和乙方确认订单一并转变为合同,双方依此享受权利、履行义务;6.4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向乙方发出数份订单,则凡是经乙方确认订单均与本协议一并转变为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凡乙方未确认订单则不具有该效力。7、货物交付:7.1乙方应按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所载明货物收货人、发货数量、到货地点、到货期限等组织发货;乙方需将货物运至订单载明到货

8、地点并由( )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由( )方承担;7.2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将根据本协议第3、5条和经乙方确认订单相关约定对货物数量进行检斤检尺计量,对货物品种、规格、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货物交接手续;7.3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过程中,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包装破损、货物被污染或损坏等情况,收货人有权拒收或保管货物并通知乙方处理,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4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货物数量不足经乙方确认订单约定,收货人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造成

9、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补交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约定交货时间,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交付货物数量多于经乙方确认订单约定数量,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有权拒收或将货物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损失和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7.5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收货人承担。8、货物验收:8.1在收货人对本协议项下货物按本协议第7.2和7.3款约定进行查收后( )天内,收货人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检验和验收;8.2货物检验验收标准:收货人按本协议第3、4、5条约定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只有货物完全符合这

10、些约定和要求,方为货物合格;8.3在收货人根据本条第8.1、8.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约定和要求,收货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派人前来处理,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收货人验收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4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约定货物,收货人有权退货,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换货,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则按本协议第11.1、11.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退货或换货产生一切费用和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5在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

11、付货物单位包装中数量不足本协议第5.4款约定,收货人有权按同等比例扣减该批次实收数量,并有权选择:或者按扣减后实收数量及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所载明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扣减数量,补交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约定交货时间,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8.6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约定和要求货物,乙方应妥善处理该批不合格货物,否则收货人有权勿需通知乙方而自行处理,由此导致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7凡是国家、行业或乙方约定货物有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

12、验收期限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要求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除外; 8.8货物虽经验收质量合格,如果收货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货物,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验收期限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要求换货或退货或赔偿损失,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除外;8.9在收货人使用过程中或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货物,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保管而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9、价款和支付:9.1收货人按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所载明单价和按本协议第7、8条约定所确定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计算并

13、向乙方支付价款;9.2本协议第6条约定经乙方确认甲方订单所载明单价为含()增值税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内完全单价;9.3除本条第9.1款约定价款外收货人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9.4 在收货人按本协议第8条约定对货物检验验收合格后()天之内,乙方向收货人开具合法有效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发票接收人、地址以收货人通知为准,在收货人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天内,收货人向乙方支付按本条第9.1款约定计得价款。10、甲方违约责任:10.1在乙方对甲方订单确认后甲方不履行合同,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致直接损失(或人民币元);10.2若收货人未按本协议第9.4款约定向乙方

14、付款,乙方应给( )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收货人仍不能给付,自宽限期满,由收货人就延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11、乙方违约责任:11.1乙方未能按经其确认甲方订单载明期限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 )%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11.2若乙方按经其确认甲方订单载明交货期限逾期( )天仍不能交货,视为乙方不能交货或根本违反合同,由乙方按本条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3乙方对经其确认甲方订单不能交货或虽交货但因质量不合格被收货人退货,由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价款()%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11.4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

15、3.4或3.5款约定,因售卖货物侵犯第三人权益而使甲方或收货人受到追索,应向甲方或收货人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11.5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正常抵扣,因此给甲方所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11.6乙方须签署“阳光承诺”(详见协议附件1)并严格遵守,合作过程中若有违反阳光承诺行为,将被列入不合作供应商;11.7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8甲方有权直接从待付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待付合同价款不足扣除,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如果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第9.4款约定合同价款时未扣除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不代

16、表甲方放弃对乙方追索,甲方仍有权继续追索。12、不可抗力:12.1本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遭受影响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并对本协议履行产生影响事件;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事件影响下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12.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12.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达成协议。13、争议解决:13.1本协议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17、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协议有关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协议目、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13.2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4、协议变更与转让:14.1本协议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除外;14.2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情况,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1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协议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人质押。15、本协议存续

18、期间:15.1本协议存续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6、通知条款: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6.1 甲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16.2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16.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9、;16.4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以变更后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16.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

20、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不一致,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条款约定送达方式及送达法律后果);16.6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正式通知,除可以采用上述地址以直接交付、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外,还可以按16.7款约定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对方。但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盖章;16.7甲方:收件人:电子邮件:乙方:收件人: 电子邮件:17、其它约定:17.1甲方任何员工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17.2 协议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协议对方不负任何责任

21、;17.3本协议存续期间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甲方任何经营信息;17.4最惠待遇: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乙方给予甲方在中国市场最优惠待遇,保证在产品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情况下,双方确定订单价格是乙方在中国境内同期销售价格最低价格。如乙方在报价与协议存续期间对其它公司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价格,甲方有权获悉、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差价双倍补偿差额;若乙方隐瞒真实销售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五年内不再与乙方合作;17.5 (其它未尽约定); 17.6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乙方:(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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