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一)突出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
2、引导高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统筹支配。项目牵头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拥有项目资金的使用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四)注重绩效。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及特点、要求,分别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
3、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项目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院系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每年评审确定的情况,按“认定”、“培育”两个层次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
4、支持,并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需要划拨给参与协同单位的经费由项目高校按规定和协议转拨。项目资金的支持周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需给予资金支持。部属高校会同省属高校或省属高校独立申报成功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八条 项目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于项目高校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主要依托学科的比例不得低于80%。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
5、管理支出,包括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人才引进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海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不含省内引进人才),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或相当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启动金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二)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经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1岗位津贴。
6、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岗位津贴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5%。2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绩效奖励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3人员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
7、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5设备购置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设备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20%。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团队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材料费
8、、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和会议费。 (三)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本科生海外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四)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五)日常运行管理费。
9、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等。日常运行管理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5%。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50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第十三条 项目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资金收支应纳入项目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第十六条 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
10、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
11、主要任务是:(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第二十条 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表附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表项
12、目决策项目年度目标和长期目标:项目内容(主要活动)资金使用项目资金来源:1.财政经费拨款(补助) 万元;2.学校配套资金 万元;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1.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实际到位预算100%):2.实际执行与预算偏差率=(1实际支出相应明细/预算支出相应明细)100%: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绩效1.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名,其中,二级以上教授()位;2.聘用专职科研人员()名,兼职科研人员()名;3.中心吸收、培养相关专业学生()名,其中,资助()学生赴外研修,吸收()名海外留学生;4.形成相关领域学术成果()项,其中,企业应用()项,产生经济效益()万元;5.评价分析问题原因分析:项目改进措施:备注:1.本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总体评价的参考样本;2.本表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申报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3.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本表相关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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