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砖厂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让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因各方原因,甲方自愿将自己在该厂应占的股份进行转让,乙方有意受让。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望共同遵照执行。一、转让内容1、原白水永旺砖厂(现新屋塘砖厂)整体,包括该厂的现有所有的设施设备、制砖生产线、砖窑、变压器、电瓶车、烤车、铲车、房屋及生产线配套设施,(含产品、半成品)等。2、原始股东合伙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矿产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3、现有资产清单、新股东合伙人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转让价格1、甲方王东平、王志刚将自己应占新屋塘砖厂各45%的股份(即各45%的股权)作价转让,转让费伍
2、拾陆万元整(¥560000.00元)卖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2、付款方式:现金 币种:人民币3、转让时必须有原始股东(三人)签字。三、约定条款1、甲方本次转让交付(更换工商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税费、民工工资等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概不负责。2、甲方与任何一方签订与红砖厂有经济关系的协议、合同及口头私下协议的条款内容等经济关系由甲方自行解决,责任承担由甲方一方承担。3、甲方必须保证将砖厂转让乙方后,任何第三方不能以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经济等任何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活动,否则,甲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甲方如有经济偿债不清,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甲方除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
3、,乙方有权将甲方诉之法院,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甲方在交付前发生的用工劳动关系由甲方与其合伙人承担劳动者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乙方不对交付前的用工承担任何责任。6、因该厂系租赁集体土地,甲方在转让之时,应当对转让租赁土地取得出租人同意,并将原土地租赁合同一并交与乙方。7、甲乙双方请求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人,甲方将营业执照、矿产生产许可证、合伙人协议、土地租赁合同、公章一枚、资产清单表,新合伙人协议交于见证人。乙方将转让金伍拾陆万元整交于见证人。待甲方将各项证件、手续齐全交于见证人时,由见证人将甲、乙双方的事宜当场办妥落实。8、本协议甲乙双方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9、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由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见证,具有法律效力。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见证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电话: 电话:见证单位: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 见证人:年 月 日最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