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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docx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7年9月13日近年来,全市高层建筑发展迅速。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公消201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2、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治理时间2017年9月至12月。三、治理范围及内容此

3、次治理范围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治理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二)建筑消防设施。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三)安全疏散设施。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四)管道井。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3.敷设于地下室内电缆未采用阻燃电缆,敷设于电缆竖井内未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4.缆线密集区域的中间接头未采取防火防爆隔离措施。5.电缆井所敷设电缆未悬挂电缆铭牌或铭牌信息

5、不完整、不准确,如未标明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日期等信息;现场安装完成后未规范挂设电缆安装牌(包括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安装日期等信息)。(五)电气燃气管理。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行或安装不规范。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

6、安全措施。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

7、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七)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1.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被机动车辆或其他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道上已有门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且能随时正常开启。2.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四、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各地要制定严密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一)政府职责及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8、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对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综合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二)部门职责及任务。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将对高层建筑消

9、防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在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推动高层建筑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集中组织开展培训。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综合治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及时通报信息,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2.住建部门监督节能改造工程采用符合规定的外保温材料。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引导高层

10、建筑产权单位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强化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3.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4.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5.电力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高层建筑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做好高层建筑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

11、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6.宣传、新闻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督促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消防产品假冒侵权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为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信息公示推送端口,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8.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9.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社、旅游、文物、民

12、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10.其他部门负责做好管理、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三)单位职责及任务。1.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负责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制度,共用消防设施缺失的,立即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立即整改修复,确保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报告该建

13、筑物所有权人申请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解决。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物业企业员工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2.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3.供电专营单位,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供配电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供气专营单位,组织对高层建筑燃气供气设施设备、管线安全进行排查检查。五、工作步骤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各地政府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

14、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照治理重点,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三)重点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

15、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验收情况纳入各市(州)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

16、消除。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综合治理。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二)合力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适时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督导。(四)严肃问责追责。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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