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利润分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利润分派管理,推进企业建立科学、持续、稳定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企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利润分派政策第二条 企业利润分派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派政策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三条 企业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此前年度亏损,在根
2、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策,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派。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派利润退还企业。企业持有我司股份不参与分派利润。第四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长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经股东大会决策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25%。第五条 企业重视对投资者回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
3、方式分派股利,原则上以现金分红为主。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分派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派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派利润百分之三十。企业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进行中期分派股利。第六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水平、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金融环境等原因,科学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企业管理层在中期或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企业利润分派政策和当期实际状况向董事会提出利润分派提议,董事会经审议形成利润分派预案后,提交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
4、形成利润分派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提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状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企业档案妥善保留。第七条 企业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派预案与否合适、稳健,与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刊登独立意见。第八条 企业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权利,积极充足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股东可以向企业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九条 企业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派预案,应当在年度汇报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企业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刊
5、登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第十条 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派政策,应详细论证和阐明原因,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尤其决策通过。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回报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因外部经营环境导致确需调整,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企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企业利润分派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状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派方案作出决策后,企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毕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现金分红事宜进行信
6、息披露时,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实行前实际股本为准。第十五条 企业代扣代缴分红税收,应阐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金额、数量。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六个月报中披露现金分红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状况。企业实现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企业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步独立董事应当刊登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第十七条 企业在前次发行招股阐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派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派计划,应在年度汇报中对其执行状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醒。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企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企业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