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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1、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昌大校发[ ]130号 ( 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2、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

4、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博士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生依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申请并获批准后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5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4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八条

5、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1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16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4学分),开题报告3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2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66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26学分;2.5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7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33学分;3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80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40学分。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

6、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四大模块。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为选修课程。 第十条 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和多出成果,特设立论文发表、科技创造和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学分。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3学分;在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2学分;获得1项创造专利奖励3学分。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学分奖励办法见《南昌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的若干规定》。研究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计为素质教育课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下列必修环节的学习: (1

7、开题报告(3学分) 开题报告由文献综述和研究计划两部分组成。硕士生撰写开题报告之前应阅读至少25篇国内外重要文献。文献综述部分对课题有关的前人工作进行总结和归纳。研究计划部分就选题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实施方案、时间安排等做出论证。开题报告必须在审核小组会上宣读并答辩。审核小组由至少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提倡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审核小组听取开题报告后,做出经过或不经过的决议。 (2)学术活动(2学分)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其中硕士生至少做1次报告,博士生至少做2次报告)。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为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讲

8、座等。参加活动后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具体要求见《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研究生在所要求的论文发表数量之外,在公开学术刊物多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折抵参加学术活动1次。但最多只能用学术论文折抵学术活动2次。 (3)实践环节(2学分) 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和完成一定量的教学实践或工程实践或临床医学实践或管理实践或勤工助学,实践环节工作量为60学时,经考核合格,给予学分。具体参照《南昌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执行。在正规高等学校担任过一门本科以上课程教学者或委

9、培、定向的硕士生可免去实践环节,自动获得学分。 (4) 外语学术论文(1学分) 答辩前提交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有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外文学术论文。 第五章 思想品德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请 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一)因病请假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报告指导教师

10、后,请假时间在2周内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至45天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在45天以上不予请假,建议休学。 (二)因事请假 在读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能够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1周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因公请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因公需请假者,其时间在1周以内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

11、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1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院(系)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研究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 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 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 (三) 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

12、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 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它必须更换导师的原因。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院(系)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导师、学位点和院(系)同意。在同一专业内更换导师由研究生院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不同学科门类间不允许转专业。 (二) 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调入专业基本学制的,学校不再负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费,此两项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

13、筹解决。 (三) 属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四) 研究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经研究生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和已进入论文阶段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

1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能够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

15、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者回原单位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够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 因其它原因休学

16、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

17、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学院主管领导或导师、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研究生本人。同时学校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18、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能够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论文答辩或答辩不经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

19、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它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对 前入学的研究生的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分与课程考核等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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