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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docx

1、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 22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看守队 焦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摘 要:安全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规律是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短刑犯刑期短、改造态度不端正等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工作的客观因素,为此,笔者积极总结、完善以往管理教育工作方法、措施和机制,积极探索短刑犯管理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对短刑犯的特点及其管理教育对策等进行了较为深

2、入的思考。 一、背景介绍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 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条款中,将送监狱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由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这样同过去相比,监狱就要增加剩余刑期三个月至一年的罪犯。对部分

3、减刑、假释无望的短刑犯的管理原来是监狱管理中的短板,现在陡然增加的短刑犯更加重了监狱管理教育的难度,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以山西省某监狱为例,比较该监狱 至 ,每年新收押罪犯数及其中原判三年以下、一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占比重能够看出, 以来新收押短刑犯所占比重呈明显上升态势。(见图1) (图1) 二、短刑犯的概念 短刑犯,即一般所说的短刑期罪犯或短期徒刑犯的简称, 是指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罪犯,不包括管制和拘役。 至于短刑犯具体的划分标准, 笔者此前未曾见过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有的学者在实践中根据刑期的长短,把有期徒刑分为短期徒刑、中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又有学者参照《刑法》中对不同罪名应服刑期的规定, 以三年和七年为界,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为短刑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的为中长刑犯, 七年以上的为长刑犯。还有学者把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对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以及这类罪犯中原判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罪犯的管理和教育问题。 三、短刑犯结构特点分析及犯情预测 笔者从某监狱一段时间内收押的罪犯中随机抽取了100名短刑犯作为样本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短刑犯的结构特点呈现如下情况: 1.年龄结构。从数据来看短刑犯中

5、年龄偏低的多,30岁以下的占了近半数,四十岁以下的占到了75%,55岁以上的老年犯只占3%。(见图2) (图2) 2.文化程度。绝大多数短刑犯文化程度偏低,文盲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8%(见图3)。她们中有50%的人也把自己犯罪的原因归结为自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见图10) (图3) 3.犯罪类型。短刑犯的犯罪类型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居多, 二者共占短刑犯总数的85%, 财产型中尤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 暴力型中尤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居多, 她们构成了短刑犯的主体部分, 淫欲型和其它型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只占到了15%。(见图4)这说明绝大多数短刑犯多崇拜于金钱和势力,为追求“

6、一时之快”和“一时风光”,宁可自毁前程,锒铛入狱。 (图4) 4.犯罪次数。78%的短刑犯是第一次犯罪(见图5),这部分人由于对监管环境的适应性较差,心理容易产生焦虑、紧张情绪。笔者经过调查发现,第一次犯罪的和第二次犯罪的改造态度截然不同,第一次犯罪的认罪悔罪意识更强,对家庭的愧疚感更强,对自由的渴望更强。而二次及二次以上犯罪的则表现为改造积极性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千方百计寻求轻松的改造环境,违规违纪现象较多,破罐子破摔,更有甚者反感监狱和警察,不服管理,抗拒改造。 (图5) 5.职业状况 (图6) 从上图能够看出短刑犯捕前有正当职业的

7、占到了72%,综合短刑犯犯罪类型侵财的占55%,短刑犯由于大多数受正规教育相对欠缺,普遍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身追求享乐主义和低级趣味,好逸恶劳成性,游手好闲成瘾,合法收入难以满足她们过高的欲望需求。 6.家庭是否健全。笔者此次问卷调查中“家庭不健全”是指18岁以前生活在单亲等不健全家庭中,或是结婚后与配偶离异的。 数据表明,短刑犯大部分家庭健全,对亲人的伤害是她们犯罪时的顾虑,因此她们罪责较轻,刑期较短。(见图7) 正因为家庭健全或亲人的积极帮助才会有强烈的赎罪意识、悔罪意识,才会抱着对家庭的愧疚感和对自由的渴望积极改造。(见图8、图9、图11) (图7) 7.是

8、否认罪 (图8) 8.是否悔罪 (图9) 一部分短刑犯对自己的犯罪根源缺乏正确的认识,看不到其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刑罚口服心不服,不以为罪有应得。在这种心理的趋使下,此类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常常表现为: 认罪悔罪意识不明确,态度不明朗,从而形成了对自己改造生活有利的就去遵从,对自己无关和有碍“轻松”改造的就漠不关心或避而远之,趋利避害现象十分严重。 图8和图9的数据就极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这就是在趋利避害心理影响下,大部分短刑犯顾忌选择不认罪、不悔罪会对自己今后的改造带来不利影响的选择结果。 9.犯罪原因 (图10) 从上图不难看出,

9、由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自身在社会人际交往中的偏差,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短刑犯往往缺乏必要的理性认知和行为价值判断,行事容易冲动、急躁,缺少必要的自控力。 在犯罪根源上,她们强调外因的多,有50%的人认为自己犯罪是因为不懂法律,有11%的人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18%的人认为自己有错无罪法院量刑过重,只有16%的人认为自己犯罪的根源是道德上的缺失。 10.对待改造的态度 (图11) 一部分短刑罪犯,特别是原判刑期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或是余刑不足一年的,她们意识到自己的刑期短,不具备减刑的条件,“反正减不了刑,混个舒服就行了”,压根就没有潜心改造的打算

10、没有改造动力,态度消极懈怠,认为只要在改造中不受苦、不受累、不受欺辱就心满意足了,于是表现在劳动改造上拈轻怕重,不争先不上进, 消极怠工;有的为了寻求轻松的改造环境,入狱后便使出混身解数,企图经过亲戚、朋友和同事,在狱内找关系托后门,为自己改造铺路奠基;更有甚者,“只要犯不上加刑,到日子总得放我出去”,无视监规纪律,我行我素,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扰乱监管改造秩序。 调查中有2%的短刑犯选择了“反感监狱和警察”,这两名罪犯一名30岁,二次犯罪,一名34岁,三次犯罪,都是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犯罪原因都选择了“交友不慎”,对待改造的真实态度都选择了“积极改造”。 短刑犯改造目的不正确、改造态度

11、不端正,给监管改造工作增添诸多不安定因素,为监管改造秩序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1.是否觉得对不起家人 (图12) 对家庭有愧疚感,觉得自己不是个孝顺的儿子,不是个称职的丈夫,不是个合格的爸爸,是很好的教育矫正切入点,正好能为我所用,开展以“孝”为原点,以“善”为切入点的传统文化教育,弥补她们的道德缺失。 12.是否对出狱后的出路、生存感到迷茫 (图13) 罪犯在入监初期也就是改造适应期和改造末期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也最容易出问题,而短刑犯的刑期长度决定了她们这两个时期间隔很短,也就是改造中期、稳定期很短。 入监初期行动失去自由的不

12、适应心理,担心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家念亲的心理;改造末期出监后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工作生活等等出监后马上就要面正确现实,往往导致短刑犯思想压力大、包袱重。 四、管理教育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有些干警认为短刑犯在刑时间短、主观恶性小、危害小、易改造,从而没有把管理教育的重点放在短刑犯身上,然而短刑犯在押犯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绝对数量的骤增,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已然势不可挡。“态度决定一切”,“思想决定行动”,短刑犯的改造心理和态度决定这个群体必然会给监狱的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增加许多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风险所在,加以科学地研

13、究,积极地应对,探索规律,掌握主动,这样才能避免重“长”轻“短”。 2. 设立单独的短刑犯关押区 经过设立专门的短刑犯关押区,对短刑犯进行集中改造,统一管理。短刑犯在刑意识差、遵规守纪意识差,冲动易怒,不计后果,违纪行为频发,势必会影响监管改造秩序,进而影响中长刑期罪犯的正常改造。设立单独的短刑犯监区,一是有利于减少短刑犯与中长刑期罪犯的接触,尽可能地减少了罪犯间因刑期差异、考核及减刑政策不同等攀比造成的矛盾;二是有利于建立适宜短刑犯管理教育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更加细致的分级处遇,这样易于形成稳定的改造氛围;三是管理警力专业化,能将主要精力和研究方向放在短刑犯的管理和教育上,有利于工作经

14、验的积累和对短刑犯进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3.加大对短刑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力度 短刑犯与其它罪犯一样,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应当获得减刑。她们从危害后果、犯罪情节来看,都小于或轻于中长刑期罪犯,我们应当本着“改造人”的宗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短刑犯的减刑、假释政策予以适度放宽,这样不但有利于维护监狱和社会的稳定,还有利于降低监狱行刑成本。 有期徒刑一般的减刑起始时间为一年六个月,虽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适当缩短,但对于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在监狱服刑后以前一直面临难以减刑的困扰。为了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改造和挽救此类罪犯,自 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15、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山西省根据我省实际又在自 3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六个月以上。对于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一般执行三个月以上、且已执行剩余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够减刑”。第八条:“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一个嘉奖能够减刑一个月”。 山西省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16、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对短刑犯的假释也做了明确规定——“对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能够假释: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累计奖励能够减刑六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以内。其中判决生效后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累计奖励能够减刑一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三个月以内。” 这些法规的施行为短刑犯增加减刑、假释机会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我们应当在短刑犯中充分宣讲这些法规,以此来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其次我们要尽快在监狱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短刑犯考核、减刑、假释机制,从制度上为短刑犯考核、减刑、假释的公开、公

17、平、公正创造条件。山西省 出台的《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就做了有益探索——第五章第十一节规定,“余刑六个月以下,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的,刑满释放时对其成绩给予物质奖励”。 4.加强教育矫治工作 由于刑期较短,我们可能更加注重从监管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消除其影响监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忽视了教育矫治工作。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一项调查显示,短刑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现象突出。 年至 年 9 月,该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属于累犯的有188人,而这些人当中有79人曾是短刑犯,占了42%。加强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更是监狱工作宗旨“改

18、造人”的根本要求。 在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中应当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在刑教育,增强其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解决其身份意识淡薄,行为规范差的问题。二是注重传统文化教育,利用传统文化中古圣先贤的思想精髓唤醒她们的亲情和仁爱,重建她们的诚信和礼仪,从根本上弥补致使她们犯罪的道德缺失。三是注重心理矫治,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针对短刑犯的心理特点,对其进行心理、行为矫正和心理咨询与治疗,以消除其反社会性,矫治其心理障碍、人格失调和其它心理疾患,达到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5.充分利用惩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违纪成本低是当前短刑犯敢于我行我素,实施“软抗改”、“软暴力”,甚至公然挑衅或威胁民警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短刑犯更要加大管理和违规惩戒力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高压态势。一是对于那些自由散漫、熬刑混日的罪犯,在会见、通信、购物、劳动报酬、活动范围、文体活动、休息等方面的处于上严格控制,区别对待。二是对于那些在改造中严重违规违纪、抗拒改造、不服管理经教育不改的罪犯,必须充分运用扣分、延迟呈报减刑、禁闭等手段,合法地予以坚决打击。三是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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