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区家庭农场更快更好发展,根据《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斗门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选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
2、理工作,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口部门、工商、财政和各镇(街)生产办等部门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 第五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五化”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本区农户(或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10年以上的区外农户)开办的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3、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 (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瓜果、畜禽、林特(不含花木)和水产等主要产业。经营的土(林)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并达到以下规模:(1)从事粮食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70亩以上;(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7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或年收入15万元以上;(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70亩以上;(5)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
4、年以上,经营鱼塘面积70亩以上;(6)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符合《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知》(珠斗府办 [2012]37号)文件及环保、土地规划、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肉畜年出栏4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6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7)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总产值30万元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场所,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法制意识强,有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
5、程,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四)生产标准化。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与对口的农技人员建立紧密的技术指导关系,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 (五)经营市场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销售渠道稳
6、定。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参加或组建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符合“一村一品”发展的产业. 4、积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 5、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验收的家庭农场。 第七条 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
7、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4、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书; 5、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农民资格证复印件; 8、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所在地的镇(街)生产办提出申请,经镇(街)生产办初审后,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评审认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
8、农口部门、工商、财政和各镇(街)生产办组成评审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并填写《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总分90分以上的拟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结果经“珠海市斗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颁发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 第九条 区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对被评为区、市、省、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 第十条 各参评家庭农场每年8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区评审小组10月底前完成对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9、区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管理的职责要主动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及时反馈有关业务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农业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动态监测.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抽查和绩效考评,并公布监测结果。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2、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4、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
10、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实行,有效期3年。 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
11、 准 分值 得分 1 主体职业化 (15)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职业化基本要求。 一票否决 家庭人员2人(含)以上从事农场工作,具传承性。 5 农场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从业人员有专业技术绿色证书等. 5 农场或农场主获得过区级以上农业方面的荣誉和奖励。 5 2 规模适度化 (20) 经营规模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适度化下限标准. 一票否决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0%以上。 5 流转土地80%以上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10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 5
12、 3 生产标准化 (35) 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种养殖等生产条件较好。 5 按产业要求,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分产业具体要求是: 粮食生产等种植业有必要的烘干、插秧、收割、灌溉、翻耕等机械. 畜牧业采用标准化养殖设施,动物防疫、无害化设施、场内监测和排泄物处理与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齐全,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施,排泄物利用率达100%。 渔业养殖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建设科学。 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复合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需配套一定面积的排泄物消纳土地。 10
13、 与各级农技人员建立结对指导关系,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按照标准和制订的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程度高。 10 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10 4 管理规范化 (10) 建立会计制度及账簿,财务核算规范。 一票否决 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5 产业目标明确,生产计划详细,规章制度全面,内部职责分工落实。 5 5 经营市场化 (20) 主动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有稳定
14、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5 主动参加或组建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商标或“三品”认证,统一品牌销售。 5 有具体服务活动,对周边农户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10 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活动。 一票否决 合 计 100 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名 称 地址 单位 电话 农场主 姓名 籍 贯 邮箱 家庭从业人数 产业 类型 手机 主业及主要产品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商标 总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生产规模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产业类型是指种植、养殖、种养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