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管理制度5篇【第1篇】l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
2、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
3、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
4、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第2篇】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
5、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
6、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7、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
8、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9、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
10、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
11、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
12、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
13、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
14、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
15、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
16、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
17、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18、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
19、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
20、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第3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草案)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1、行政办公室职责 在院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聘用人员招聘、录用、待遇管理、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 (1)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2)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4)组织医院对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6)负责督办
21、财务科对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7)根据医院的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8)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2、聘用人员使用科室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对所属聘用人员的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3)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3、财务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发放; (2)按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作保险等。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每年年底,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报院领导审批。医院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
22、划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力资源计划,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2、人员选聘:行政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行政办公室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3、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应聘者报到。报到当日,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试用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人事材料给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4、行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到相应科室报到开始工
23、作,并按照规定进行试用。 三、试用 1、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半个月的职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2、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由办公室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聘用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试用期工作小结;然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其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写出试用期考核初评情况及考勤状况。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及考勤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是否正式聘用。原则上,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十天内,做出同意聘用、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3、提前
24、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所在科室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试用期考核表,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 4、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给予辞退。 四、人员录用 1、经试用期考核合格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所在科室存档,一份由本人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2、正式聘用合同分两种。一种是见习
25、期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适合刚毕业没有取得资格证的职工。聘用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及是否考取资格证决定是否续聘。一种是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适合取得资格证书的职工。聘用期满后,如不发生解聘和离取情况,根据双方协商可继续聘用。职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 五、人员培训 1、为提高聘用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会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2、岗前培训:新进聘用人员岗前培训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培训内容主要为医院规章制度、卫生行业纪律等,并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3、业务培训
26、,由所在科室负责,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各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4、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医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参加科室值班。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作标准执行。自上岗之日起薪,离职之日停薪。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为:本科有资格证者650元,本科无资格证者600元;大专有资格证600元,大专无资格
27、证550元;中专有资格证550元,中专无资格证500元。 2、签订一年见习期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本科650元,大专600元,中专550元。3个月内无绩效工资,第4个月开始享受科室50%的奖金。 3、签订三年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参加工作年限、资格证取得时间等条件,套发国家工资标准。享受所在科室100%的奖金。 七、考勤、休假及请假 聘用人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和正式在编职工一样享有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待遇相同。 八、人员调动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在科室之间流动,拟调入科室须向医院
28、写出申请,由所涉及科室和院长办公会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 九、离职与解聘 1、聘用人员要求离开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及培训押金。 2、医院根 据职员的表现或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解聘聘用工作人员,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4篇】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
29、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
30、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
31、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第5篇】某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32、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
33、、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34、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35、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36、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37、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
38、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
39、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
40、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
41、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
42、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
43、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
44、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45、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
46、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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