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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业务合作的框架协议.doc

1、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与 xx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媒体业务合作的框架协议 20xx年12月 甲方: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乙方:xx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系xx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是xx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的重要分支机构,拥有包括移动和固定通信业务在内的全业务经营能力。作为上海市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上海联通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核心和

2、基础的作用。 乙方的母公司xx传媒作为国内最大的媒体集团之一,拥有丰富的视音频节目内容资源,致力于转变成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海外华语世界的内容提供商和内容集成商,已与国内多个联通运营商开展了IPTV等新媒体综合业务(以下简称新媒体综合业务),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以电视机、PC、手机为接收终端的综合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的运营资质和许可; 在通信产业与媒体产业日益融合的今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新媒体领域展开合作,共同推进新媒体综合业务的商用试验。根据目前乙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新媒体综合业务运营许可和相关资质,双方确认关于新媒体综合业务的合作定为面向电视机终端的、面向PC终端的和面向

3、手持移动终端的三方面业务。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进国家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共同推进娱乐方式的变革。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并签署本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的商用试验和业务推广所涵盖地区为上海市直辖区域。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 双方将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内就新媒体综合业务开展具体合作。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 2. 鉴于新媒体综合业务是一项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公平对等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3. 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

4、乙双方互为在某地区首要新媒体综合业务合作伙伴,并承诺给予对方在其它业务领域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合作权。 4. 甲方应征得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乙方应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二条 合作模式及分工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现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达成新媒体综合业务的合作。双方拟构建联合运营新媒体业务品牌,与相关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加强合作,走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之路。 1. 为满足现有规章、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确定合作业务总体分工如下: (1)甲方负责新媒体综合业务支撑系统、收视用户管理系统及基

5、础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包括宽带接入网、城域网、内容分发系统和计费结算系统等;甲方负责基础网络、机房接入环境、支撑平台(包括内容分发平台、营业系统等)、机顶盒终端的投放、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2)乙方负责办理开办新媒体综合业务的行政许可手续和符合政策法规的播出呼号、新媒体综合业务集成平台上视听节目的组织、发布和管理、播出及监看、电子节目导视系统(简称:EPG)的规划、运营和管理,并对视听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全程负责;乙方负责视听平台上节目播放系统、收视用户管理系统、节目计费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和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简称:DRM)的搭建。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乙方应适时在当地建设视听内容播控

6、监管平台,并配备相应的客户服务人员。 (3)甲方承诺利用甲方的渠道资源、用户资源进行业务推广;乙方承诺利用乙方的媒体渠道进行市场推广活动。 (4)甲方新媒体综合业务支撑系统与乙方新媒体综合业务内容集成运营平台的接口规范由双方共同定义实施,接口应具备可扩展性、开放性,可逐步向多个新媒体综合业务提供厂商开放。 2. 甲方根据网络要求及业务规划自主建设业务支撑系统,并实现与乙方视听节目内容集成运营平台对接,乙方所有视听节目及EPG通过甲方的业务支撑平台透传到达用户终端。 3. 乙方负责视听节目服务打包和服务包装,视听节目服务定价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对于新媒体综合业务与其它联通业务的

7、捆绑营销,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捆绑建议,涉及新媒体综合业务视听节目优惠定价双方协商后确定。 4. EPG制作分工、界面呈现、管理流程 (1)EPG首页界面呈现 EPG首页面相关要素的划分原则: 首页EPG呈现BesTV/联通2个Logo;栏目规划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相关EPG制作分工、管理流程 乙方负责EPG首页面、EPG栏目界面的制作、发布和管理; 5. 乙方负责运营平台上节目源的组织、转播和监看,并负责通过节目集成运营平台直接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收视界面(EPG)和收视内容。 6. 甲方负责用户开户和终端安装、日常维护服务,并负责提供与合作业务配套的收费支持。

8、7. 实行双认证双计费。甲方提供新媒体综合业务配套的用户计费和收费支持,乙方负责对视听节目的计费。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用户业务数据接口,甲乙双方同意互相向对方开放计费数据及公众用户基本资料,共享新媒体综合业务用户数据,共同进行新媒体综合业务用户认证和计费,并进行定期的业务对帐和结算。 8. 甲方负责接收用户投诉和咨询。对于因乙方节目内容产生的投诉和咨询,甲方将问题转给乙方处理,乙方应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形成衔接,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业务规则及时向甲方提供处理结果。乙方同意为满足服务标准和相关业务流程配备足够的本地服务资源。 9. 甲乙双方就节目服务打包、定价和包装等事项共同协商确定。用户在网

9、服务期约定、相关资费调整与促销计划,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形成书面共识。 10. 双方共同组织实施用户调研、市场策划、业务规划、宣传推广等市场活动,并由双方共同进行业务推广。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应遵照国家广电总局对业务开办的呼号管理相关规定。 11. 甲方应充分调动各项市场资源进行业务推广,乙方应尽力支持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并负责协助甲方对市场、营业、客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条 业务资费和收益分成 1. 电视机终端新媒体综合业务服务费(含直播内容和基础点播内容):基本产品包资费价格原则不低于20元/月/户,甲方按10元/户/月结算给乙方。 2. 增值节目(包)由乙方负

10、责引入,收入按甲方:乙方=4:6分成。 3. 如业务发展中产生其他科目收入,收入分成双方另行协商。 4. 甲方提供新媒体综合业务配套的用户计费和收费支持,乙方负责对视听节目的计费。双方承诺在双方计费原则一致、计费误差小于3%(含3%)的情况下,以甲方的计费数据为准,大于3%的差异的情况下,双方承诺互相开放计费数据库,进行核帐。 5. 所有涉及分配的收入,均为甲方剔除坏帐后的应收收入,双方确定坏帐比例为不高于5%。 6. 计账周期为1个自然月。双方同意,在每个月计账周期届满后15 日内,由甲方依据该周期内应收数据,扣除约定坏账率后,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比例确定结算金额数,经双方确定结算金额

11、数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商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结算款项。 7. 市场启动模式:双方为迅速展开实质性合作,规避业务开创初期可能遇到的各种政策、市场风险,双方建立联合工作组,共同规划、共同研讨和推进上海新媒体综合业务发展。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 双方承诺对于在本合作协议(含本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中获取或知悉的另一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一方发布的基于本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公告、宣传、广告都应事先得到对方的确认。 3、 本条约定将在双方合作终止后2年内有效。 第五条 知识产权约定

12、 1. 双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 产权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 双方确认,任何基于本合作协议的技术和内容提供,均将依 据届时另行签订的独立授权协议的约定执行。该等授权协议将自动成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终止和管辖 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改进后30日内仍未能加以改进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

13、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用户协议期内的用户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 2、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依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需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何原因而正常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

1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新协议替代本协议; (4)由于政策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主协议合作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用户承诺的服务期内的新媒体综合业务所有服务内容,双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对用户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战争、自然灾害、措施充分下仍遭网络攻击、疫病、政府行为等),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个月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15、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本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未在协议到期日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协议终止,则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其后以此类推。 3.本合作协议项下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以其特别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作协议的原则下,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若具体合作协议和本合作协议内容不相一致的,应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本合作协议未涉及的部分,应当遵循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由签署双方各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通信集团 乙方:xx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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