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措施(工信部企业19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行意见告知(粤府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增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告知(粤府办58号)精神,加紧本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本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进本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如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法律维权、财税服务、法规原则、管理征询、创业辅导
2、、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境保护等服务法人实体。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首先服务功能突出专业平台。第四条 示范平台确实认遵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平台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
3、共享、重视实效”原则,坚持官办民助与民办官助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进相结合,增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第六条 建设目。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处理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为重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高,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第七条 平台功能。服务平台应具有如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一)综合服务:针对当地区中小企业开展财税征询、信息征
4、询、登记代办、企业管理、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或其他有关征询等综合性服务。(二)征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征询;为中小企业提供工程技术征询、原则化、品牌培育、商业模式设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筹划、上市培育服务等中高端征询服务;协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三)创业服务: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筹划、工商代理和有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开办三年内小企业提供管理征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和服务。(四)市场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形象筹划、国际贸易平台建设、国际合作项目
5、谈判、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进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协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市场拥有率;积极协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五)人才服务:针对产业升级转型需求,开展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政策解读、宣传、专业技术培训、职业素质培训、创新措施与工具培训、管理机制与战略辅导等培训活动,提高企业人员整体素质。(六)信息化服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政策法律普及宣传、政务推介、企业办公自动化、网站建设、软件开发与应用推广、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行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高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
6、营销等环节信息化水平。(七)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政策法律征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征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设置法律征询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征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征询服务。(八)财税服务:协助中小企业健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建账建制、代理记账、纳税申报、成本控制、纳税筹划、财务治理、风险规避、上市培育等服务。为企业财税人员开展内部控制和税务实操培训,推进财税信息服务网建设,积极搭建会计服务平台。(九)中小企业需要其他服务。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一) 依法
7、设置、运行两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经营管理团体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服务创新能力、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
8、稳定增长,顾客满意度在80%以上。(五)申报综合服务平台仅限于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其他服务平台重要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六)有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收费原则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发展规划、年度目和品牌建设方案。(七)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有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合作关系,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八)粤东西北地区
9、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条件可适度放宽。第九条 平台名称规范。综合服务平台名称根据如下措施表述:“省、市、县(区)、镇名称”+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其他服务平台根据如下措施表述:“地区名称”+“单位名称(或简称)”+ “中小企业”(可选)+“所在产业集群名称、专业镇名称、行业类别名称或产业集聚区名称”(可选)+专业服务平台类型+“服务平台”。 第十条 申报资料。凡参与示范平台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编写规范、如实填写规定表格,提供示范平台支撑证明,保证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
10、服务平台向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推荐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等状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成果和实际状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三)公告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成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告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第十三条 授予牌匾。省对评审合格示范平台授予“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11、范平台”牌匾,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明显示范平台,予以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十四条 服务对接。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省每年至少举行5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示范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各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县(市、区)乃至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行2场服务对接专题活动。各级政府举行有关活动,优先向示范平台倾斜。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题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题资金,并予以资金项目倾斜。
12、各地要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题资金中安排专题,支持当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第十六条 宣传引导。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门户网站进行广泛宣传,并推进与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宣传,提高示范平台社会形象。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第十七条编制建设规划。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明确目和任务,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示范平台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愈加质优、价廉、高
13、效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第十八条 联络机制。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络与沟通机制,理解掌握示范平台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发展发明条件,及时提供政府有关政策信息。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理解企业需求状况等,纳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应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状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规定,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行状况,并抄
14、送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示范平台运行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规定,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行状况。第二十条 复核评价。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步进行。复核评价包括名称规范化复核和服务能力评价两个方面。名称规范化复核按照本措施第九条进行,各申请复核单位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对平台名称进行规范化修正,已符合规定,不需调整。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措施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提交如下材料:1、近三年工作总结;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汇报;3、申请复核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
15、资质、荣誉证书;4、其他。对合格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公布公告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撤销认定。有下列之一情形,撤销示范平台资质认定:(一)经复核为“不合格”;(二)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三)被司法机关惩罚;(四)一年内无合法理由不参与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五)被中小企业投诉合计达5次以上;(六)持续二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措施,组织开展当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实行之日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措施(粤中小企37号)同步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实行前,省中小企业局确认中小企业各类服务示范机构(单位),按照本措施进行重新复核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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