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协议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设计人:
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根据下列文献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同意文献。 第二条 本协议设计项目内容:名称、规模、阶段、 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单价 (元/平方米) 费率% 设计费
4、 (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方案阶段 施工图阶段 1 效果图 施工图 阐明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献: 序 号 资料及文献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 序 号 资料及文献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方案效果图
5、 1 年 月 日 效果图、施工图、预算须到达发包人及本协议规定 2 建筑设计施工图 9 年 月 日 3 设计概算 1 年 月 日 第五条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10号规定,协议设计收费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计算措施: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付费比例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财政资金到位时间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支付至协议价款60% 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承认到达设计深度设计资料及文献后14日内 第二次付费 支付至协议价款100%
6、 竣工验收合格,设计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14日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献,并对其完整性、对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原则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献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献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导致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
7、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协议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本协议第二条收费原则,对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比协议规定期间提前交付设计文献时,假如设计人可以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以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投标书、设计方案、文献、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不得私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如发生以上状况
8、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原则、规程及发包人提出设计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按协议规定进度规定提交质量合格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重要技术原则是: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多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6.2.4设计人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献。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后,按规定参与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
9、及文献,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状况并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后,按规定参与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有关验收工作。 6.2.8设计人应明确项目负责人,从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起至工程竣工、缺陷责任期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全过程服务,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
10、应随叫随到。 6.2.9需要设计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出具设计变更时,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告知(包括口头告知)后规定期间内修改方案或出具变更,否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费千分之二。 一般修改设计方案或出具设计变更时限为3天,重大设计方案修改或出具重大设计变更时限为5天。 6.2.10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到规划、人防、消防、园林、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等部门办理设计报审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工作。 6.2.11设计采用限额设计,设计人提供初步设计概算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造价征询资质单位审核,审核后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不能超过设计限额,假如超过,将按对应比例扣除设计费。
11、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协议履行期间,发包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局限性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二分之一支付;超过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实际完毕设计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本协议7.4状况除外。 7.2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献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献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
12、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损失严重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对应赔偿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设计资料及设计文献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百分之一。延误时间超过十日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拒绝支付任何设计费用。 7.5协议生效后,设计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处理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征询服务协议。 8.2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所采用国家或地方原则图,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波及有关内容复
13、印件。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献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协议内容以外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 8.6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处理。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到达仲裁书面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
14、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向建设工程协议管理机构及建委各报备一份。 8.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9本协议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查部门立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8.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认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协议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他约定事项: 协议价款支付以政府财政拨款到位为准。 设计资料不充足时,由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本
15、协议价款中包具有关费用。 设计人出具施工图时,须将施工图电子版刻盘交予发包人。 设计效果图、设计预算费用包括在本协议价款中,不另行支付。 施工图设计深度最低须到达《建筑工程设计文献编制深度规定》[]216规定。如波及到专业性较强且设计单位不能进行独立设计时,由设计单位寻求合作设计单位,进行联合设计,最终形成施工图。不得在施工图中出现二次设计内容、深化设计内容,不得在施工图中出现需要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内容。其发生设计费合并计入本协议设计费中,并由主设计单位向联合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须对设计资料负责,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设计资料有误导致发包人损失,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委托人
16、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委托人对有误设计资料进行再次设计发生费用;施工单位因有误设计资料致使工人、机械、材料损失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因有误设计资料致使竣工日期延期而导致委托人有关损失;因设计资料有误导致委托人其他损失。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国有 资产管理中心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03号 住所: 邮政编码: 100028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