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利部分专家认为,部出台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名称是采用“水利工程”或是“水利水电工程”应当统一,建议由部政法司研究后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
2、定。 第二条第二条 (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体持单位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涉及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法人验收涉及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验收涉及政府验收涉及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
3、四条第四条 (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的主持单位应在的主持单位应在批准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献中的批准文献中明确。明确。 第五条第五条 (验收(验收时间时间原则)水利建设工程具有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水利建设工程具有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据合法、程序规范
4、客观公正、结论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 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献,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献,经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经批准批准的设计文献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献,施工协议等。的设计文献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献,施工协议等。 第七条第七条 (不合格解决)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时,应(不合格解决)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时,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不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意
5、见。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解决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解决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第八条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的验收管理验收管理工作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权限内的其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的的验收活动实行监督管理。验收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的水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项目
6、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的水行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核备备。。 第二章第二章 法人验收法人验收 第九条第九条 (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除涉及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长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规定。法人验收除涉及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长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验收主体)(验收主体)项目法人可以委
7、托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协议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协议((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法人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法人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设计、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施工、设计、监理等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必要时可邀请工程运营运营管理管理运营单位及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单位及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应应参与参与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8、工作。验收工作。 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有关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验收成果)法人验收的成果文献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等。(验收成果)法人验收的成果文献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分部工程验收的验收成果质量结论质量结论应应报报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验收成果质量结论质量结论应应报报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项目
9、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定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验收签证或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验收签证或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收的备查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项目法人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30日内,将验收成果文献报送监督管理单位。日内,将验收成果文献报送监督管理单位。 第三章第三章 阶段验收阶段验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阶段验收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进入一定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进入一定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涉及枢纽工程导(截)流
10、水库工程蓄水、引(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阶段验收涉及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工程蓄水、引(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增长阶段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增长阶段验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验收主体)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主体)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工作由阶段验收工作由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工程参建主持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单位、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单位、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和和、安全监督安全监督单单位、位、有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的等的等单位以及有关项目建
11、设主管部门的代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争议问题解决原则)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解决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拟定。(争议问题解决原则)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解决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拟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有裁决权,但当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批准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有裁决权,但当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批准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2、 (验收程序)大型工程阶段验收前可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大型工程阶段验收前可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技术性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执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 (专项评估)水库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专项评估)水库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必要的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验收结果)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发送参与验收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
13、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发送参与验收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专项验收内容)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内容)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批准,专项验收可与竣工初步验收合并进行。 专项验收涉及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专项验收涉及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移民征地征地补偿补偿与与安顿移民移民安顿安顿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4、 专专项验收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项验收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专项验收成果)专项验收成果文献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专项验收成果文献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献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组成部分。专项验收成果文献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完毕并通过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进行工程项目竣工
15、验收。(竣工验收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完毕并通过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完毕后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完毕后2023内进行。年内进行。按期验收有困难时,通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按期验收有困难时,通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完毕并通过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专项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完毕后1年内进行。按期验收有困难时,通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16、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持单位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拟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拟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二、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三、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三、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其中: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并直接管理的工程或总投资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并直接管理的工程或总投资55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托
17、的单位主持;总投资总投资55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四、四、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总投资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总投资55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亿元以上的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总投资总投资55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亿元以下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8、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有关流域机构参与验收工作。有关流域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五、五、其它其它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或流域机构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流域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四条条 (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单元)竣工验收原则上元)竣工验收原则上以按按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所所作为验收单位拟定的项目进行拟定的项目进行。。有进行项目项目有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总体初步设计又有有进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以按按总体初步设计总体初步设计为验收单位进行验收。进行
19、验收。 有项目项目有有总体可行性研究,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总体可行性研究,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验收。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因故无法继续建设周期长或因故无法继续实行的工程项目,可对已完毕的部分工程进行实行的工程项目,可对已完毕的部分工程进行分期分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五条条 (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
20、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到受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后及时决定是否批准进行竣工验收。后及时决定是否批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六条条 (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可分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可分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竣工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竣工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七条条 (竣工初验工作组)竣工初步验收由主持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竣工初验工作组)竣工初步验收由主持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
21、机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运营管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机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验收具体技术性技术性工作由验收专家组承担,工作由验收专家组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八条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由主持单位、有关流域机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由主持单位、有关流域机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政府、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
22、门、有关地方政府、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工程投资方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参与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投资方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参与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有权按程序决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决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决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争议问题解决原则)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解决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拟定。(争议问
23、题解决原则)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解决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拟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有裁决权,但当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批准主任委员对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有裁决权,但当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批准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参与各方责任)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各方责任)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以及生产准备单位应做好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以及生产准备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
24、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验收成果)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对工程质量的结论应明确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成果)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对工程质量的结论应明确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批准,对于不批准见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应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批准,对于不批准见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竣工验收鉴定
25、书附件。鉴定书附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质量责任)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毕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质量责任)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毕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有关验收结论不解除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依照协议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关验收结论不解除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依照协议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6、 一、工程已按规定完毕并通过各项验收; 二、工程遗留问题不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营,尾工解决已完毕并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解决,及时将解决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七条 (质量责任)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毕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负责,有关验收结论不解除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
27、工验收证书: 一、工程已按规定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工程已按规定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工程遗留问题已解决,尾工解决已完毕并通过验收。二、工程遗留问题已解决,尾工解决已完毕并通过验收。 三、竣工验收签定书已印发。三、竣工验收签定书已印发。 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移交及验收遗留问题解决工程移交及验收遗留问题解决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八条条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妥善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解决情况和验收成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解决情况和验收成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28、 (验收后移交)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后(验收后移交)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维护和使用。项目法人应将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维护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移交的内容涉及工程实体移交的内容涉及工程实体(涉及工程管理范围内辅助物所有)(涉及工程管理范围内辅助物所有)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当移交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当移交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四十条第四十
29、条 (遗留问题解决)工程移交后,原验收遗留问题的解决仍然由项目法人负责。(遗留问题解决)工程移交后,原验收遗留问题的解决仍然由项目法人负责。验收遗留问题解决后,项目法人与运营管理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验收遗留问题解决后,项目法人与运营管理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工程移交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问题,如项目法人已撤消,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责任。工程移交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问题,如项目法人已撤消,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验收责任验收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由于
30、法人验收资料的缺少、虚假等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时,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法人验收的直接责任单位,是有关验收配合以及准备工作的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应当完整、如实的反映施工过程以及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协议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应当如实的反映工程实际监理情况。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缺少、虚假等因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
31、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缺少、虚假等因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七条条 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验收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验收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行政重要重要负责人对验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人对验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各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验收工作负技术责任。人对验收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八条条
32、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九条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鉴定的能力。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鉴定的能力。由于参与验收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因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时,由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参与验收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因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时,由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第四四五十十六六条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成果文献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33、成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成果文献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持异议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持异议时,应应将有关意见将有关意见在在验收成果文献上验收成果文献上应有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未签字视为批准验收结未签字视为批准验收结论。论。 第第四四五十十一七七条条 建设建设项目项目的水行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对对该项目的该项目的法人验收活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法人验收活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对政府验收活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第五四四十十三八八条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及时组织工程
34、验收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发现工程有重大质量隐患隐瞒不报,慌报、虚报工程质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第四四五十十五九九条条 以个人身份参与验收的有关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警告;以个人身份参与验收的有关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此后参与工程项目验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此后参与工程项目验收专家资格。资格。 第五十第五十六条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5、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第五十一一八条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验收,本规定所称法人验收,是指当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阶段,根据协议约定和工程建设需要,由项目法人是指当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阶段,根据协议约定和工程建设需要,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各种验收组织进行的各种验收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进
36、入一定阶段时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类验收。。 本规定所称政府验收,是指当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关本规定所称政府验收,是指当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定关键阶段或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文献及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的各种验收。键阶段或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文献及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的各种验收。 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进入一定关键阶段时所进行的阶段总结性的验收。 本规定所称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第五十第五十二二九条条 本规定所称本规定所称建设建设项目的项目的
37、水行政水行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 第第五十三五十三六十条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涉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法人委托承担验收职能的项目代建机构。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涉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法人委托承担验收职能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第六五五十十一四四条条 现行水利建设现行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工程有关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 第第六五五十十二五五条条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应具有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重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献等具体规定,按照《水利水电
38、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应具有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重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献等具体规定,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第六五五十十三六六条条 各各流域机构,流域机构,各省各省级级水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小型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小型水利建设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或实行细则。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或实行细则。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第五五六十十四七七条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条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232023年年 月月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