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单位(供方): 需方单位(需方):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
2、愿、公平和诚实信用の原则,经供需双方和谐协商,批准就 建设,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承建の 项目の 供应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全称) 2、工程地点: 市 路 号 3、
3、供货期:从 年 月 日至 止。 第二条、产品名称、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金 额:¥ 元(人民币大写): 1、结算数量金额以需方实际验收数量金额为准。 2、以上单价为含税价涉及出厂价、
4、装车费、运杂费、卸车费等一切费用。 供方按需方告知发货,接到告知后 天内送达; 3、本合同单价有效期为(大写) 天。超过此时限,双方可协商对单价进行调节,且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结,双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条、质量规定、技术原则按国家现行原则执行 供货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原则:GB 规定,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寄存处、复印人签名),质量检查以通过有关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为准。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措施: 汽车运送,
5、 2、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到货地点: 市 路 号 工程の指定位置;接货人(材料员): ,身份证号码 。需方如规定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の交货日前 天以书面告知供方。供方送货达到合同指定地点,需方接货人验收后,双方要签字确认,明确双方の责任。 第五条、验收措施及原则: 1、验收时间: 货到指定地点验收 。供方材料进场时必须经
6、需方指定の本合同第四条中の材料员按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货品验收及入库手续。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根据:以供、需方双方确认の验收单为根据,由需方验收人员开具结算凭证经项目经理签字方可作为付款凭证;价格按本合同商定の价格或(补充合同の价格)结算。 2、商定结算期限:按进度结算货款,当所供材料达到 后 天内结清该批次货款,以次类推,余款从供完所有材料之日起 天内付清 。 (或2、每月の1日起至31日止为一种结算周期,每月の 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の账目,每月の 日前需方必须以转账方式将上个周期の货款所有付清。) 3、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每批货
7、款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有效の等额の货品销售相应の税务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当违约责任。最后一次结算应同步提供上述规定の合法税务发票,发票开出单位必须为合同货款接受单位。付款方式为:以银行转帐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产品必须符合合同规定の质量原则且每次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品の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查报告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货款。供方供应の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标,需方通过电话或书面告知供方,需方有权规定供方退货并换货,且因此导致の一切损失由供方承当。 2、任何一方违背合同任何一种条款,都应承当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供方延期交货,则承当本合同未交货
8、部分货款の ‰/天作为供方因延期交货给需方带来损失の补偿,但不得超过交货部分货款总金额の %;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当所欠货款の ‰/天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供方,但不得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の %。 3、需、供双方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の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步,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の理由,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状况可部分或所有免除承当相应の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9、九条、本合同壹式伍份,供方壹份,需方肆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次送货前应拟定一份认价书,经双方合同签字人确认后作为附件与此合同同步生效。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有效。 第十一条、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の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其他商定: (如下空白)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秀厢大道东段十七号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