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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手册范本.doc

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 小金库治理手册 第一篇: 小金库的治理与防范   共5章 - 1 - 第一章 概念 - 1 - 第二章 小金库治理政策解读 - 2 - 第三章 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 - 7 - 第四章 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 - 19 - 第五章 小金库检查技术方法 - 22 - 第二篇: 小金库相关法律制度 共7章 - 27 - 第六章 部门预算管理 - 27 - 第七章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33 - 第八章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 36 - 第十章 财政预算公务卡管理 - 46 -

2、 第十一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48 - 第十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 50 - 第三篇: 小金库治理经验总结与案例 共2章 - 58 - 第十三章 小金库治理经验总结和探讨 - 58 - 第十四章 小金库典型案例 - 61 - 第一篇: 小金库的治理与防范   共5章   小金库的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   2.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4.流失国有资产。   5.产生腐败、 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党和国家。  

3、 提纲 三大内容   一、 小金库的定义、 资金来源   二、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存放形态   三、 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基本特点、 发展态势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概念   一、 小金库的定义和资金来源   ( 一) 定义   20世纪70年代, 小钱柜   1986年, 小金库   1995年, 国办文件: 违规侵占、 截留收入, 未入账或未入预算, 私自存放的资金。    中纪委: 违规, 应列未列账的各项资金资产。   判断标准: 是否列入单位依法建立的账簿。   区分: 小金库与非小金库的其它违规行为。   ( 二)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13种  

4、 1.财政拨款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专项收入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5.罚没收入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7.国有( 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8.资产处理收入   9.资产出租收入   10.经营收入   11.利息收入   12.捐赠收入   1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二、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   ( 一)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8种   1.违规收费、 罚款、 摊派收入。   2.资产处理、 出租收入。   3.以会议费、 劳务费、 培训费、 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4.经营收入未列账。   5.虚列支

5、出。   6.以假发票骗取资金。   7.上下级单位相互转移资金。   8.其它形式。   ( 二) 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5类   1.现金: 收入不入账、 虚列支出、 商业回扣等。   2.银行存款: 另开账号、 个人账号、 转入关联部门账号等。   3.有价证券   4.固定资产: 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财产等。   5.关联方的股权和债权      三、 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基本特点、 发展态势   ( 一) 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6种   1.弥补经费   2.购建资产   3.发奖金、 津贴、 补贴、 福利。   4.接待宴请、 公款旅游。   5.礼品礼金

6、   6.私分。   ( 二) 小金库的基本特点3个   1.资金来源是公用的。   2.形成方法隐蔽。   3.使用性质违法。   ( 三) 小金库的发展态势   1.多发高发。   2.高发区相对集中, 易发区下移。集中于少数权力部门、 金融机构、 垄断行业、 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3.来源更加繁杂, 方式更加隐蔽。   4.小金库性质认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 第二章 小金库治理政策解读     提纲: 本章八大内容   一、 小金库治理相关规定 8   二、 小金库认定政策解读 3   三、 小金库处理政策解读 3   四

7、 小金库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12   五、 自查自纠政策解读 2   六、 小金库案件移送政策 4   七、 小金库举报奖励政策 4   八、 关于金融机构协作配合问题 3   具体内容   一、 小金库治理相关规定 8项文件   1.1995年国办转发的《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9号) 。   2.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   3. 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 , 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纪委、 监察部、 财

8、政部、 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5. , 中纪委发布《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另出台金融业和保险业治理文件。   6. ,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7.最高法、 最高检制订了本系统各自的规定。   8.刑法未直接规定小金库的处罚, 在触犯税收或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处罚。   二、 小金库认定政策解读 3   小金库认定依据: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9、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认定唯一标准: 资金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 一) 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1.设账的依据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不允许不设账。   2.包含总账、 日记账、 明细账、 辅助账等, 各账之间不得相互替代。   3.不得账外设账。   4.账簿要真实完整。   ( 二) 账簿”符合规定”的理解   1.单位能够设置各类账, 但总账是唯一的, 且要能全面反映单位账务情况。   2.会计报表必须是依据总账分析编制的。   ( 三) 小金库认定的特殊情况   1.在符合规定的账簿中列示

10、的违规行为, 不算小金库行为。   2.对专项资金以专项管理名义另行设账, 不在单位总账和报表上纪录的, 是小金库行为。   3.单位下属非独立核算的资金, 应并入单位总账和报表纪录, 否则, 认定为小金库。如内部食堂、 招待所等。     三、 小金库处理政策解读 3   ( 一) 处理原则   1.依法处理、 宽严相济。   2.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原则。   3.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   ( 二) 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惩处方式   1.处理   责令改正、 调账、 收缴、 限期退还侵占资产、 追回有关资金、 暂停拨款、 销毁非法票据或撤销非法账户等。7种   2.

11、行政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公告、 吊销证照、 撤销登记、 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等等。   3.党纪政纪处分   党纪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等。   4.组织处理   停职、 调整、 免职, 三种可合并使用。   5.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 设立小金库的专门处理规定 2个   1. , 中纪委《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财政部、 审计署联合印发《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全文15条。   四、 小金库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12   1.《会计法》   2.《税收征管法》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4.《行政处罚法》   5.《公务员法》   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条件的规定》   8.《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0.《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1

13、1.《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12.《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五、 自查自纠政策解读 4点   ( 一) 自查自纠注意事项   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全面覆盖。   2.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自查报告上, 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   3.单位对下属单位或对内部的检查, 属自查。   4.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已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 在《实施办法》下发前, 查处的资金资产已全部列入账簿, 能够不再填列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应在报

14、告中说明。   5.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政策问题。   自查出的账外资金, 列入账簿。   自查出的账外资产, 列入账簿。   应上缴财政的, 要上缴财政。   应补交税的, 要补交税。   ( 二) ”自查从宽, 被查从严”政策   1.鼓励自查, 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单位及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检查, 视同自查。   3.被查出小金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处分。   4.在专项治理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5.在专项

15、治理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 三) 自查从宽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 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她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

16、处罚。   ( 四) 被查从严的情形。   1.在专项治理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强迫、 唆使她人违法的。   3.串供、 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4.阻止她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的。   5.包庇同案人员、 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或其它人员的。   6.妨碍、 干扰组织审查的。   7.其它从重情节的。      六、 小金库案件移送政策 5   ( 一) 移

17、送的法规文件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2.《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令53号)   3.审计署、 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 ]第42号)   ( 二) 涉及党纪、 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   1.涉及党纪的, 按《党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2.涉及政纪的, 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有权对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免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 三) 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   涉嫌犯罪的, 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   职务犯罪向检察院移送,

18、其它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 私分各种回扣、 手续费、 私分国有资产、 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少征不征税导致国家损失的、 低价出让国有资产造成缺失的。   ( 四) 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 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 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限期移送, 并对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 或

19、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 拒不改正的, 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案件移送基本程序   主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的基本要求办理。      七、 小金库举报奖励政策 3   ( 一) 小金库举报的特殊性和重要作用   1.举报特点   举报人是内部的   举报内容明晰: 被举报单位详细名称、 小金库形成时间、 主要资金来源和支出、 存放方式、 管理人员姓名等。   其它违法违纪问题与小金库并存。   2

20、举报是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手段   起到威慑作用, 提高检查效率。   ( 二) 举报办理和奖励政策   1.办理政策   ( 1) 各级日常治理机构, 办理举报工作, 设立公布举报电话、 地址、 信箱、 网址、 指定专人办理举报事宜、 建立举报登记、 查处督办制度。   ( 2) 按行政和财务管辖权限办理举报。   ( 3) 举报企业问题的, 按内容和财务隶属关系, 交由相关执法单位查处。   ( 4) 做好举报事项查处的跟踪、 落实、 反馈工作。   ( 5) 建立举报管理制度。   2.奖励政策   ( 1) 奖励适用范围: 专项治理期间、 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举

21、报。   ( 2) 奖励比例: 查处并已缴入库的资金、 税款、 罚款的合计金额的3—5%, 最高10万。   ( 3) 不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无法证实真实身份的   举报事实不清的   跟小金库无关的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其它   ( 4) 奖励办理机构和资金来源   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办理。   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直接拨付到举报人账户。   ( 5) 明确奖励程序和要求。   ( 三) 保护举报人   1.受理保密: 举报渠道保密、 举报管理保密。   2.办理保密: 转办和督办保密。   3.奖励保密。   4.档案管

22、理保密。   5.执行回避制度。     八、 关于金融机构协作配合问题 4   1.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 能够查询存款, 可申请法院保全。   2.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查存款。   3.经县级以上财政、 审计、 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向与被调查审查有业务往来单位查询有关情况。   4.公安、 税务部门的强制和保全措施。 第三章 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     提纲 9大内容   一、 小金库治理的意义 4大意义   二、 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 6点   三、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

23、18号) 5大内容   四、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7号) 5大内容   五、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29号) 5大内容   六、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 中办发〔 〕18号) 的精神制订 5大内容   七、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 保监发〔 〕65号) 6大内容   八、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28号) 5大内容   九、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中治金〔 〕2

24、号) 5大内容   十、 8个附件   附件1: 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附件2: 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   附件3: 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 补充表1.补充表2   附件4: 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5: 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件6: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   附件7: 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   附件8: 填表说明   特点   1.1个意见7个方案。   2.文件出台时间密集: . . 。   3.治理对象: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企、 国有金融企业、 国有保险企业、 社会团体。   4.体现治理小金库的坚决性

25、   具体内容   一、 小金库治理的意义 4个要求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实现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加强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 财税体制等改革的必然要求。   4.加快转型发展、 安全发展、 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 6点   ( 一) 治理范围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企、 国有金融企业、 国有保险企业、 社会团体等等。分步推进。   ( 二) 治理、 专项治理   《意见》中是指导性的, 用的是治理。   《实施办法》明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

26、单位开展, 并明确了时限, 强调专项。   ( 三) 什么是党政机关?   1.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 行政、 政协、 审判、 检察、 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   2.人民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当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共有8个   3.社会团体: 公民自愿组成、 按章程开展活动、 非营利性组织。以下三种除外   8个少数民主党派, 21个群众团体、 单位内部的协会( 如桥牌协会等) 。   ( 四) 什么是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编委《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设立的

27、社会服务组织。   2.企业化管理、 改制的, 以《意见》发布之日的登记属性为准。   ( 五) 什么相关境外机构?   即外派机构, 是治理范围。   ( 六) 关于计划单列市问题   由省委、 省政府统一领导治理。      三、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18号) 5大内容   (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点   1.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坚决查处, 建立长效机制。   2.基本原则 4   ( 1) 分级负责、 分口把关。   ( 2) 统筹兼顾、 整体推进。   单位财务管理、 经费管理、 财政、 审计、 银行、 税

28、务等结合。   ( 3) 依纪依法、 宽严相济。   ( 4) 标本兼治、 纠建并举。   ( 二) 小金库治理的范围和步骤   1.治理范围   应列未列账的资金资产。   先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再到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2.方法步骤 4步   ( 1) 动员部署。   ( 2) 自查自纠。   ( 3) 重点检查。   ( 4) 整改落实。   ( 三) 小金库治理的政策界限 自查从宽, 被查从严   1.鼓励自查, 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责任单位可从轻、 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

29、被查出小金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处分。   3.在治理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在治理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 四) 强化小金库的源头治理 3   1.加强教育。   2.完善制度。   3.深化改革。   ( 五) 加

30、强组织领导   1.健全领导体制。   2.完善协调机制。      四、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7号) 5大内容   ( 一)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专项治理的范围   以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重点( 包括境外机构) 。   2.专项治理内容   应列未列账的。重点是 以后的, 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形成的资产, 情节严重的, 可追溯以前年度。   3.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7种   ( 1) 违规收费、 罚款、 摊派收入。   ( 2) 资产处理、 出租收入。   ( 3) 以会

31、议费、 劳务费、 培训费、 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 4) 经营收入未列账。   ( 5) 虚列支出。   ( 6) 以假发票骗取资金。   ( 7) 上下级单位相互转移资金。   ( 二) 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 到 底基本结束。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动员部署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 到 5月底。   2.自查自纠。   到 6月底。   3.重点检查。    7月到10月。   重点检查对象   4.整改落实   至 11月底。   ( 三) 小金库治理的政策界限 自查从宽, 被查从严   1.鼓励自查,

32、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单位及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被查出小金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处分。   3.在专项治理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4.在专项治理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6.其它违法问

33、题, 按相关规定处理。   ( 四) 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条块结合、 分级负责。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地方设立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   ( 五) 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   2.落实举报制度。   ( 1) 各级日常治理机构, 办理举报工作, 设立公布举报电话、 地址、 信箱、 网址、 指定专人、 建立登记、 督办制度、 建立举报管理制度。   ( 2) 奖励: 查处并已缴入库的资金、 税款、 罚款的合计金额的3—5%, 最高10万。   ( 3)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举报管理保密工作。   3.完善协调

34、机制。   4.强化工作督导。   五、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29号) 5大内容   ( 一) 专项治理范围 3   1.各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各级政府及部门、 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3.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组织形式上: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占是指控制地位的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小金库的治理内容   应列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 及其形成的资产。   重点: 以来的, 底余额及形成的资

35、产, 情节严重的, 可追溯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4类   1.隐匿收入。   ( 1) 以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形成的。   ( 2) 资产处理、 出租、 使用收入。   ( 3)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 4) 政府奖励、 社会捐赠等。   2.虚列支出   ( 1) 虚列产品成本、 工程成本、 采购成本、 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   ( 2) 虚列研究开发费、 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销售手续费、 销售劳务费等期间费用。   ( 3) 虚列职工工资、 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工会经费、 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   3

36、转移资产   ( 1) 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 产成品等资产。   ( 2) 虚假股权、 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等方式。   ( 3) 虚假资产盘亏、 损失、 报废等方式转移资产。   ( 4) 虚假关联方交易。   4.其它方式。   ( 三) 专项治理步骤 4阶段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到 底基本结束。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动员部署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到 7月底。   思想发动、 政策宣传、 提高思想认识、 鼓励举报。   2.自查自纠   到 9月底。   自查面100%。   3.重点检查   截至 11月底。   重点检查面

37、不低国有企业户数数的20%, 每户重点检查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重点检查对象 7   ( 1) 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性、 支柱性企业或单位。   ( 2) 供水、 供气、 供电、 供热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 3) 投资链条长、 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 4) 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 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 5) 以前有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 6) 被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 7) 自查自纠不力, 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4.整改落实   至 12月底。   ( 四) 小金库治理处理原则 依法

38、依纪 宽严相济 把握6点   1.鼓励自查, 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单位及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被查出小金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依法追究责任。   3.在治理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在治理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

39、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6.其它违法问题, 按相关规定处理。   ( 五) 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统筹协调   3.加强舆论宣传   4.加强调研督导   5.加强综合治理   6.建立长效机制      六、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 中办发〔 〕18号) 的精神制订 5大内容   ( 一) 专项治理试点范围 3   1.由银监会管理、 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信用社、 金融租赁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类企业。   2.由证监会管理的

40、 有证券、 期货、 基金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公司等证券类企业。   3.由保监会管理的、 有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共有控股保险类企业。   试点检查面, 30%左右。   ( 二) 小金库的治理内容   应列未列账的资金资产。   重点: 以来的, 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形成的资产, 情节严重的, 可追溯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4类   1.隐匿收入。   ( 1) 以利息收入、 手续费收入、 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   ( 2) 以佣金、 代办手续费、 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   ( 3)

41、 以资产清理、 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   ( 4) 以拆借、 集资、 投资、 咨询、 代客理财等形式形成的。   2.虚列支出   ( 1) 以假发票、 假合同、 假票据等方式骗取资金而设立。   ( 2) 虚列利息支出、 佣金手续费、 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   3.转移资产   ( 1) 转移对外投资。   ( 2) 转移固定资产、 抵债资产等。   ( 3) 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等。   4.其它方式。   ( 三) 专项治理步骤 6阶段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 到 底基本结束。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前

42、期调研   截至 6月底。   2.动员部署   截至 7月底。   3.自查自纠。   到 8月底。   4.重点检查。   截至 10月底。   重点检查面不低于上一级单位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 每户重点检查企业不低于子企业户数的20%。   重点检查对象 6   ( 1) 被举报的。   ( 2) 自查自纠不力, 走过场的。   ( 3) 内部控制、 财务内控薄弱的。   ( 4)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较多的。   ( 5) 根据日常监管纪录, 需要重点检查的。   ( 6) 牵头部门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   5.整改落实   至 11月底。  

43、 6.总结报告   至 12月底。   ( 四) 小金库治理处理原则 依法依纪 宽严相济 把握6点   1、 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单位从轻、 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负责人可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2、 被查出小金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依法追究责任。   3、 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对于问题严重要追究责任。   4、 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

44、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6、 其它违法问题, 按相关规定处理。   ( 五) 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2、 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   3、 注重与金融监管工作相结合   4、 加强调研督导      七、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 保监发〔 〕65号) 6大内容   ( 一) 专项治理范围 2   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财产管理

45、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 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 勘验、 鉴定、 估损、 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 二) 小金库的治理试点内容   应列未列账的各项资金资产。   重点: 以来的, 底小金库滚存余额及形成的资产, 情节严重的, 可追溯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4类   1、 隐匿收入。   ( 1) 以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   ( 2) 以业务回扣收入、 代办手续费、 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   ( 3) 以资产清理、 抵债资产

46、变现等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形成的。   ( 4) 以拆借、 集资、 投资、 咨询、 代客理财等形式形成的。   2、 虚列支出   ( 1) 以假发票、 假合同、 假票据等方式骗取资金而设立。   ( 2) 虚列利息支出、 佣金手续费、 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赔付退保支出等。   3、 转移资产   ( 1) 转移对外投资。   ( 2) 转移固定资产、 抵债资产等。   ( 3) 转移损余物资、 追偿收入等。   4、 其它方式。   ( 三) 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由保监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保监会成立保险业治理小金库

47、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工作。   各级保监局参与。   ( 四) 专项治理步骤 6阶段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 到 12月底基本结束。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 前期调研   截至 6月底。   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 小金库资金来源、 表现形式、 使用方向、 易发部位等。   2、 动员部署   截至 7月底。   计划制定、 业务培训、 政策解答、 鼓励举报、 制定相关举报制度。   3、 自查自纠。   到 8月底。   4、 重点检查。   截至 10月底。   重点检查面不低于上一级单位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   重点

48、检查对象 6   ( 1) 被举报的。   ( 2) 自查自纠不力, 走过场的。   ( 3) 内部控制、 财务内控薄弱的。   ( 4)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较多的。   ( 5) 根据日常监管纪录, 需要重点检查的。   ( 6) 保监会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   5、 整改落实   至 11月底。   6、 总结报告   至 12月底。   ( 五) 小金库治理试点 处理原则 依纪依法 宽严相济 把握6点   1、 自查查出的问题, 从轻从宽处理, 及时纠正的, 对单位可从轻、 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 被查出小金

49、库的, 除进行相应财务、 税务处理外, 对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 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 走过场的, 要通报批评并整改, 对问题严重要追究责任。   4、 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 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 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 打击报复举报人、 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重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意见》下发后, 再设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6、 其它违法问题, 按相关规定处理。   ( 六) 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要求

50、  1、 加强组织领导   2、 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   3、 注重与保险监管工作相结合   4、 加强调研督导   八、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 中纪发〔 〕28号) 5大内容   ( 一) 专项治理范围 2   1、 社会团体: 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 非营利性组织。   2、 公募基金会: 依《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   ( 二) 小金库的治理内容   应列未列账各项资金资产。   重点: 以来的, 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形成的资产, 情节严重的, 可追溯以前年度。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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