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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学习资料.doc

1、 评标办法学习 第一节 评标办法的定义和作用 一、评标办法的定义 一般认为,评标就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然而,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评标的目的还要保证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所推荐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之间将要签订的合同的可执行力,理想的境界是使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理解高度一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少甚至几乎不会出现争议。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固有的竞争性决定,投标人总是试图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合理偏差,来争取在竞争中

2、赢得些许优势,当偏差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文件会被认定为废标,当偏差属于细微偏差时,也存在招标人能否接受的问题,那些不能为招标人所接受的细微偏差,就需要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在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形成和订立合同的机制下,要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其各自的主要内容将共同构成合同)理解达成一致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问题,该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习惯上所谓的合同谈判。 从字面上理解,评标办法就是告诉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的文件,是规制评标活动的具体化了的“法律”。根据现行的有关的法规,评标委员会不能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

3、法评标,因此,评标办法必须明确地阐明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除此而外,一份具体的评标办法还要界定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条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来源、确定中标人的原则等诸多方面内容,一方面要突出地体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性原则,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评标活动能够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评标办法所界定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要体现科学性和择优选择的原则,还要突出“评审”二字,评审不是简单的评分,评审需要经过审查、分析、比较,有时要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甚至是多个轮次的互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才能体现评标的科学性。 评标办法是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4、工招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评标办法可以作为投标须知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招标文件独立的一章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二、评标办法的作用 评标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法》奠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专家评标制度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和权力最主要是通过在评标办法中设立合法、科学、合

5、理、切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标准和条件来实现; 是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的最主要依据,是指导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的纲领性文件。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一份合法、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的评标办法,既使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同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空间的合理约束,是公开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地准备投标文件的重要文件。评标办法使得所有投标人在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前,能够清晰地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和定标规则,使所有投标人能够在统一的标准引导下,挖掘竞争潜力,有针对性

6、地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有的放矢地科学投标,从而保障招标投标成果的科学合理和招标目的的顺利实现。 第二节 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是无本之木。评标办法 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评标方法的公开。也即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投标文件的要

7、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例如,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明确给予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示; 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评标程序的公开。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标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的评审程序;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采用综合定量评分的,关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项目及其具体评分值、技术标和商务标之评分值的权重比例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

8、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准和条件的公开。最重要的是,所有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最理想的状况是达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唯一的理解,不能存在涵义不清、摸棱两可,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最多不超过三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

9、容; 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作为中标人; 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且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投标人可以寻求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开。 二、公平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平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评标委员会组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是公平的。例如,在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时,其数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熟悉相关业务的能力要求; 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例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投标;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均按

10、废标处理等; 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客观,不得有利于或者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也不得修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包括对备选标的评标标准和条件; 所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是公平的。例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首先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以判定是否合格,再对技术标进行评审以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最后给出评审结论;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的设立和遵循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

11、投标文件理解达成一致,公平地保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招标项目的特点,贯彻科学合理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包括废标条件; 评标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方法进行,应当体现科学决策原则。例如,按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条件而作出的废标判定,必须依据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判断;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必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作出,并需经过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互动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必要程序,从而获

12、得充分依据,由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 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尽可能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上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以评分方式评标的,不应当以范围性分值规定方式或额外加分的方式,设定任何评审项目的评分值,以合理约束不同评委对评标的主观 随意性。 四、科学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首先要求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将投标人获得的各类评比奖项作为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很容易涉嫌搞地方保护; 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还应当不违背招投标竞争机制的主旨。例如,为防止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抬高标价,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设立“拦标价”或者

13、公开“最高限价”; 评标方法的选择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切忌不加思考地照搬套用一般适用的评标办法,从而影响到招投标成果的质量。例如,对技术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就不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再如,对一般的住宅工程,则不宜过分强调对施工方案的评审; 所有标准和条件必须是具体和可操作的。例如,对施工方案的评审中,如果仅按“不合格”、“一般”、“较好”、“好”、“可行”等作为量化评审的标准,而不对不同的标准进行必要的和明确的定义,很容易使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对评审标准理解上的差异,也无法合理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很可能会影响到分值评定

14、的客观性和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科学合理性; 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充分地鼓励竞争,但又能够有效地防止恶性竞争。例如,在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的)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时,应当启动质疑与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评判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评标程序应当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有助于提高评标效率,保证公正、公平。例如,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排序后只对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评标程序应当充分地突出“评审”,评标绝对不是简单的按照评分表格对号打分,必须经过科学的评审过程,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力。例如,对投标价格的评审,首

15、先要分析价格组成的合理性,澄清理解上的偏差,解决计算上的遗漏或错误。 五、择优选择的原则。 评标办法的择优选择原则主要体现在: 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体现“褒优贬劣”的原则。例如,以评分方式进行评审的,最符合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获得该项目的最高分;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根据最终评审结论的排名次序。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原则应当遵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评标结果排序; 确定中标人要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 第三节 评标方法的类别、法律依据、特征及应用 一、 评标方法的分类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

16、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两类方法的名称最早出现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两类中标条件的具体化,也即是综合评估法对应于“(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应于“(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当然,两类评标办法都必须遵守“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 就施工招标而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综合评估法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是通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

17、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此为原则选定中标候选人。 上述两类评标方法决定了评标办法的分类,两者在类别划分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实践中,也习惯于将评标办法分别称之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 法律法规依据 (一)综合评估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一);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18、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 两类评标办法的特征 (一)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 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在全面评审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技术标(或称技术部分,指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组织措施、进度计划、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的投入等)、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业绩等投标文件的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关于具体招标项目之技术、施工、管理难点把握的准确程度、技术措施

19、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管理资源投入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从而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综合在一起,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一般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并按照设定的权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商务部分不得低于60%,技术部分不得高于40%),综合投标价格、施工方案、进度安排、生产资源投入、企业实力和业绩、项目经理等各项因素的评分,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20、价法的主要特征 评审的内容基本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是以投标文件是否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为大前提,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为标准由低向高排序而确定中标候选人,技术标一般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最终以投标价格作为决定中标人的唯一因素。 鉴于所谓不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对施工企业而言,其成本相对稳定但也随着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对具体工程的计划投入等因素而波动,尤其是在投标阶段的所谓成本是预算成本,因此,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判断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存在一刀切的成本界限,以社会平均成本下浮一定幅度作为成

21、本判定界限的做法本身难说是科学的,既违背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规定,也不能解释如果投标人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但低于所设界限,或者不低于所设界限但实际已经低于成本而构成法定废标的矛盾问题。基于上述的认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应当着力于对构成投标价格的每一个价格要素是否合理的评审,通过设立严谨的评审程序,以及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制,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价格,以及如果存在不合理价格,计算与合理价格的差值,汇总出总差值,在总差值显示投标价格偏低时,以投标价格中的利润和可能隐含的利润能否消化总差值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按这种思路编写评标办法实际上

22、是一种程序性的评标办法,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大量的、仔细的分析评判工作,可能需要几个轮次的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需要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保障。实际上,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这种评标的思路才是真正体现评审的、所有评标都应当遵循的正确思路。 四、 两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综合评估法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将技术和经济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投标文件质量优劣,不仅强调价格因素,也强调技术因素和综合实力因素。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一般情况下,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

23、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的是优惠而合理的价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人均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施工方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成本价的前提下,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决定中标的机会大小。 一般情况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期较短、质量、工期、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一般

24、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五、 两类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 在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上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误区是无论项目技术复杂与否,不加区别地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又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判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就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最低价中标。施工企业为了生存目的,被迫饮鸩止渴,采用低价策略。在履约过程中,就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也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另一种是干脆回避是否低于成本评判问题,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技术复杂与否,均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或类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

25、系的条件下,又难以解决合理设立投标报价的评价标准问题,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往往不是科学地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实际情况报价,而是象赌博“押宝”一样,围绕如何使投标报价得到最高分而确定自己的报价金额,没有成本测算,也没有了企业的长远经营发展策略,使投标报价完全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科学性。 因此,评标办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投标和评标的工作质量,以及最后评标结论的合理性,实践中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应当合理考虑以下因素: 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一是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不能片面追求价格的高低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考虑投标人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是否有类似工程施工经

26、验等因素,关系到项目施工能否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的;二是从评标的可操作性考虑,在当前仍缺乏科学合理解决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问题的评判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很难在往往是一天或数天的有限时间内完成规模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施工的成本评判,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避免地会演变为最低价中标; 工期和合同形式。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期,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生产要素价格的涨落及幅度都很难预测其规律,要求投标人能够合理准确地预测生产要素价格的走势是很难做到的。在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又选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一方面难于预

27、测自己将要面临的价格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能够预测,又担心投标价格过高失去中标机会,不敢在投标价格中充分考虑价格风险,这样形成和订立的合同就不可能是公平的和有可执行力的; 计价体系。理论上讲,实行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工程,最适用的评标办法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原因是这种计价体系鼓励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和项目特点,充分地进行竞争,只要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即可。然而,投标人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施工组织方法和施工方案也不尽相同,成本必然会有差距,甚至会有相对较大的差距,人为地设定一个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无疑会引导投标人去迎合该标准以便获得更大的中标几率,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失去了本应具

28、有的竞争性和科学性; 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水平。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让企业规模和技术与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投标人共同竞标,竞争的基础就是倾斜的,长期以往必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只评分不评审的情况,即对投标报价不进行价格合理性分析,即使是个别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时)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也不启动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仅按评标办法设定的评分标准,计算相应的分值;技术标评审又受到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水平的限制,评标工作仅注重表面化和程序化的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以技术标文件编排和装订的质量代替对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解析和评审,使投

29、标人越来越趋向于将精力注重于技术标文件的编排和装订上,而不是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组织措施,既无谓地增加了投标成本,又影响了招投标机制的质量。 还有一种应当避免的情况是,虽然从形式上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但技术标和商务标之间的评分权重以及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不同投标人技术标的得分高低差在理论上都不存在弥补投标报价的得分差的可能,从而形成实质上投标价格决定中标结果的局面;或者投标价格得分差过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技术标得分成为决定中标结果的关键,两种情况均不能起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预期目的。 第四节 评标办法的内容及编排 一、主要内容及编排顺序 内容决定形

30、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一般而言,无论是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了便于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解读,一份完整的评标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进行章节的排列: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标程序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五章:废标条件 第六章:定标原则和方法 第七章: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评标表格 二、各章节的具体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具体内容包括:评标办法编制依据、评标办法的类型、适用范围、要求评标时间、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的关系、评标原则、行政监督与投诉途径(投标须知中没有明示时)等。总则部分的编写应注意以下

31、问题: 所编制的条款应既准确、又简明扼要,形成重点突出的纲领性条款; 应符合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诸如要求评标时间等内容的明确是实践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为了宣示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合理约束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同时也给投标人以信心,事先给予明确更加符合“公开性”原则。 (二)第二章:评标程序 作为评标办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遵循的主要工作环节及其先后次序。其中涉及到评标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审的质量,避免出现只评分不评审的现象。其具体内容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步骤的介绍、特殊情况

32、的处置程序以及评标活动结束的标志等。 关于评标程序的进一步介绍详见本章第六节。 (三)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主要是界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正式评标前各自应进行和完成的评标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的推举以及评标委员会工作分工、评标委员会熟悉相关评标基础资料、准备必要的评标用表格、清标工作,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还包括对“暗标”的编号。 评标准备工作中有关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和清标工作的详细介绍参见本章第七节和第八节。 (四)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 作为整个评标办法的核心内容,旨在具体地规定初步评审的评审内容和评价标准、技术标

33、评审的评审内容(或称“评分因子”)和评分标准、商务标评审的评审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原则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原则,等等。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评审内容以及评审方法(对于综合评估法,应包括定量制评分标准的设立;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包括判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程序和方法)、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评审结果汇总及校核、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报告的编制等。 关于“综合评估法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内容和方法,详见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废标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

34、哪些情况下应当按废标处理。除了在开标时当场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即一般所谓的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条件)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应当在此集中列示,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进行评判。 关于废标条件详见本章第十二节。 (六)第六章:定标原则和方法 主要是规定评标委员会如何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的评标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列入书面评标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数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如何选择中标人等。 (七)第七章: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评标办法中使用的名词或词语的解释或定义(如标底、拦标价或最高限价、基准

35、价、评标价格、同类工程等)、评标规定(如打分时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保密规定等)。 (八)第八章:附则 主要包括对评标办法的一些必要附加说明和解释,例如,关于评分的计算规则、评标办法的解释权等。 (九)第九章:评标表格 该部分本身不应与前文有不一致或更新的内容,应当只是将前文中所述的“评审内容和方法”中相关内容以列 表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准备好评标所需的工作表,并按照评标程序先后,作为附件列在评标办法的最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理解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使用,附带的目的是能够在一定程度防止评标时出现“敷衍”现象。评标表格的设计应当全面、真实、科学地反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评

36、审方法、评标标准和条件等。 一般情况下,评标表格包括以下内容: 反映开标情况的已经填妥的表格。如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唱(开)标记录表等; 确认评标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工作表格。如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专家声明书(如果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此要求)等; 评标标准和条件表。如资格后审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表、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标准和条件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技术标评审因子、标准和条件表、商务标评分标准表等; 用于投标文件评审的工作表格。如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技术标评审表(包括分表和汇总表)、商务标评审表(包括分表和汇总表)、综合评分值计算

37、表、投标文件评审意见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填写评审意见); 评标报告。为加快评标效率,可形成通用格式化标准评标报告表,供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填写评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评标结论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共同签字手续。 三、 要点提示 鉴于实践中有些招标项目还要求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主要材料的样品,并规定将样品的评审作为评标标准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所述的样品评审将作为技术标的一部分,与技术标投标文件的评审共同加权而计算技术标评分值,相应地,应当设立主要材料样品评审表; 所有评标工作表格内所列的评审项目,必须与评标办法条文内容的

38、完全对应。避免出现评标办法中有针对具体招标项目的需要而设立了特别条款,而评标表格的内容却是照搬的其他标准表格,从而造成评标工作的困难; 所有评标工作表格内所列的评审标准和条件必须科学合理。例如对于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其评审的结论意见只能是“通过”或“不通过”的定性结论;而对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常常是设立量化了的标准。 各评分因子量化分值的设定不宜存在范围性分值或额外加分的项目,以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尽可能减少评标尺度的差异。 第五节 评标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文件 一、 评标的依据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39、 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评标办法); 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行业交易习惯。 二、评标的基础文件 评标工作的基础文件,也即评标委员会所评审的对象,主要有: 投标文件; 开标会记录(包括唱标记录和反映开标会其他情况得记录); 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书面文件;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节 评标程序 一、一般程序 评标活动应遵循评标办法中事先已经规定的程序。评标一般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组

40、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熟悉相关文件资料、清标工作安排以及“暗标”编号等,如果评标办法所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还应准备相应的补充表格; 初步评审,也称为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后续的投标文件评审;实行资格后审的,还应当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这也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不同的资格审查方法对具体评标办法在评审程序和内容上的唯一差别; 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一,一般均采用量化的评审方法。技术标评审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不能进行后续的投标文件评审; 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

41、一,评审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低于个别成本的投标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包括在评审基础上的量化评分工作; 投标文件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一,也是体现“评审”内涵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科学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一般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过程中进行,包括评标委员会汇总初步评审意见、确定需要质疑的问题、编制质疑问卷或清单、启动质疑程序、对投标人所做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结果进行评审,对评标委员会要求补正但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处理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投标人或项目经理答辩的,一般也在本阶段进行; 根据评标办法中约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推荐中标

42、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时); 编写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整理好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后递交给招标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二、 主要环节的说明 (一)初步评审,也称为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 1、初步评审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装订、盖章、签字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已发生改变,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复核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是否发生了变化;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在联合体投标情况下,投标人是否已递交了联合

43、投标协议; 投标人是否已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担保)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瑕疵; 投标人是否已在开标记录上履行了签字确认程序(如果招标文件有此要求); 实行“暗标”评审的项目,“暗标”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是否提出关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声明或要求;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其中的各部分内容是否完整; 投标文件所涵盖的承包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特别说明“不包括”的项目; 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不可竞争费用是否已包括在投标价格中,以及投标价格内所包括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正确; 2、编制注意事项 评标办法应当提供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44、之评标用工作表格,以便约束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完成表格填写而有效完成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 由于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实践中,符合性和完整性表格一般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详细评审前共同评审、填写和签署完成; 关于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关于废标的标准和要求,必须在评标办法内准确地予以定义。例如,如果投标须知规定投标文件需投标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则评标办法的废标条件应相应的明确规定为“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盖章的或投标文件之投标人盖章不完整的或投标文件虽有完整的投标人盖章但却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果

45、只简单规定为“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公章的…”将可能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应注重投标价格完整性评审表格的编写,特别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一些投标人习惯于以“报价编制说明”的方式而特别说明投标价格不包括的项目,或投标价格内所含的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与招标文件所给定的金额常常存在不 一致;如果不进行仔细的复核,仅仅按开标记录上所列的投标价格给出评审结论,评标就会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也给合同执行造成争议隐患; 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只能是“通过”或“不通过”。 (二)技术标评审 关于技术标评审的详细内容见

46、本章第十一节。 (三)商务标评审 1、商务标评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及修正; 错漏项目的分析、澄清或修正; 法定税金和规费合理性(完整性)的分析和修正; 利润率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措施费项目的完整性及价格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总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清单单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分析。 2、商务标评审的基本原则。无论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内均须明确规定商务标评审的基本原则,一般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视为已包括了截标前所发出的所有招标修改、补充

47、文件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投标文件内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无论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投标函内所填的投标价格维持不变(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结果要回归到唱标的投标价格,其理由参见本章第八节); 非竞争性价款,即暂定(列)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给定的、未纳入竞争性报价范畴的金额,均须从投标价格内扣除(对只给出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当视能否准确汇总出

48、一致的总额区别处理)。扣除后的投标价格用于商务标评分的计算(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此类非竞争性价款的总金额;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所有子目须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分别填上单价或价款。如果工程量清单内任何项目未填报价格,则其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若通过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是否低于成本价做出分析,并启动质疑程序;若经分析后确认为低于成本价,则按废标处理。 3、国际上,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投标价格中存在严重错误,而该错误将会使投

49、标人蒙受严重损失或危及合同顺利履行时,评标委员会会将这些错误通知有关投标人,并要求他确认是否维持原投标价格。如果该投标人要求更正投标价格,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如果出现此类严重错误,可以参照国际上的做法,但依法需要采取恰当的质疑方式,不能明示其遗漏和错误,其目的应当围绕是否已经导致低于其个别成本,以便给予投标人在牺牲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自行撤回其投标的机会,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均不致受到损害。 4、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详见本章第八节中的相关内容。 5、关于清单或预算书单价的评审 对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等投标价格组成明细文件中单价评审的主要目的是: 规避不平衡报价

50、的履约风险; 检讨非合理偏低单价的存在以确定是否会导致投标价格低于个别成本,从而判定是否构成法定废标;在不低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而确定适用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计变更进行计价的合理单价,以避免承包人因单价的非合理性偏低而阻挠设计变更的落实,从而给工程建设及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必须具备施工图且需要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即便是合同价款也根据合理化后的单 价进行支付,并不影响投标人的最终应得价款,反而使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现金流都趋于符合工程实际完成的价值,合同更显公平,也更具可执行力; 检讨非合理偏高单价的存在,以通过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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