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监总局征求意见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2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
3、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家对
4、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
5、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
6、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能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应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
7、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准确、诚实守信、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类型。 第二章 职业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8、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种类分析; (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六)职业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
9、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职业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其它相关材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
10、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
11、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 (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 (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
12、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八)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九)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保证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
14、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登记、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登记管理的,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
15、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
16、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内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17、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并对其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18、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19、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组织验收。经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经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
20、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
21、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
22、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 (五)未对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23、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其它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24、 则 第四十四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第四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秘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
25、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经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示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而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
26、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而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示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示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
27、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示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 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她们去做去干”因此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28、让她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经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经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她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经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另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
29、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示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经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示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她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
30、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她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她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她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
31、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经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示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