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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大纲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1.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体现2.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2.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知识点汇总原理和观点K0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

2、治的核心内容K0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K0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K0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K0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正文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法治建设之初,法治理念引领法治进步;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指导着各种复杂的法治实践。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今天,我们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不少阻碍法治进步的因素。接下去怎么走?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怎么进一步推进?解答这些问题,仍需法治理念加以指导。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易走弯路、易跑偏。因此,今天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旧具有十分重要的

3、理论和实践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贯穿于法治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它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概括符合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解剖这五个方面,可以发现:依法治国涉及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执法为民是谈法治与人民的关系,也谈到了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所以,五个方面的概况还是比较全面的。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1997年,中国共产

4、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完全摆脱了封建思想的羁绊,选择法治建设的国家道路,完成了执政党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有关依法治国的定义,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后来党的十五大根据这一论述,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界定,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依法治国的概念来看,其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因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6、。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制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从实际国情出发,即是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基本的前提。另外,我们要特别强调,法制完备不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更重要的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就是说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

7、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我们现在有了法律体系,但是法律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很多因素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我们应该加以警惕的。实际上,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行政工作、司法工作都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1.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在法治

8、建设中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我国

9、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2.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当然,以人为本,不能伤害法治权威,不能不尊重法律。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

10、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

11、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12、,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物质上基本已由“有”与“无”的矛盾转变为“多”与“少”的矛盾。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

13、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和功能,才能为人们所拥护和遵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2.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

14、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合法合理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程序正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个久拖不办的行政

15、批文,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拿到证照、赢得官司,但错过了时间,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这其实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法治。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6、事业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对保障服务“四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加重要作用。2.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把握大局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什么是大局,比如现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治进步是大局,法治就要服务于这样的大局。围绕大局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立足本职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照中央的要求,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

17、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程产物,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设计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

18、只有继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2.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党对法治的领导,不是干预具体的法治工作、干预具体的司法案件、干预行政执法案件,我们强调党的领导,但是又要防止党政不分,防止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十分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搞西化,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要由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加以指导。政治领导

19、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比如说,我们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来指导我们的法治实践。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成本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组织领导党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20、贯彻落实。我们再次强调,现在在一些地方存在以党代法的思想,不能很好地处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切实克服存在的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现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大纲一、法治的基本属性和要求1.法对社会关系的统一调整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2.法的良善性或道德性3.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4.法的确定性与稳定性5.对国家

21、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6.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与救济二、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3.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立法、执法和司法以人为本6.权力的有效行使与监督和制约7.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履行义务的一致性8.依法行政与构建法治政府9.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知识点汇总原理和观点K01:法治的基本属性和要求包括:法对社会关系的统一调整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良善性或道德性;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法的确定性与稳定性;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对公民权

22、利和自由的保护与救济K02:法治建设离不开一定国家的特殊的国情,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与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是相联系的K0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包括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执法和司法以人为本;权力的有效行使与监督和制约;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履行义务的一致性;依法行政与构建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文一、法治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法治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有一些普遍性的要求和属性,这些要求和属性同样适用于我们国家。

23、1.法对社会关系的统一调整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这是法治的基本属性,这要求我们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其他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试图用道德或者政治、政策来调整社会关系。现在看来,这些手段当然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我们更要善于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其他所有的调整方式都没有法律调整来得稳定,只有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成本最低、也最稳定。2.法的良善性或道德性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极端例子是,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现代法治,则要求这种法律具有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其次,法治要求社会

24、生活的法律化,这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所以,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但是,法律如果缺乏良善性,或是道德性,这样的法律之下,我们可能离法治越来越遥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可以说,这段话已经从逻辑上粗略地勾画出法治的形式的要件。3.宪法和法律的至

25、上性“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共有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就像托马斯潘恩说的那样:“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可以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政府和司法活动的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应该受法律的约束。4.法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看到,反思“文革”中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经历,探索新时期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极大权威的途径,上述结论无疑具有重要的针对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规范性的要求。法律具有对本人行为的指导作用、对他人行为的

26、评价作用、对一般人行为的警诫作用或教育作用、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以及对违法者的强制作用。若法律经常变化,则社会现状的合法性就会处于不定状态,社会发展目标也就会处于不定状态。总之,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在我国,经历了“文革”的动乱,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

27、结。5.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实际上,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的确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正如孟德斯鸠曾提出的,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公共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些话,非常深刻,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规范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6.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与救济现代法治要求建立一系列制度,包括行政的、司法的各种方面的救济途径,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的自由。二、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讨论我国社会

28、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必须讨论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尤其要讨论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法治建设离不开一定国家的特殊的国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都不一样,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与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相联系。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因素: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我们的人口结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道路、特殊发展阶段等等。比如,我国的历史传统中,有很多文化因素,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有的文化因素,则不利于法治的发展,如我们的人情文化,在实践中对于我们法治进步就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既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起点,又是我们确定立法、执法和司法政策时所必须尊重的事实。比如,我们的制度设计

29、,就需要研究通过制度设计,如何去克服我们文化因素对法治的消极影响,都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比如,我国各地发展和区域的差别非常大,情况很不一样,如何既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又赋予地方立法一定的立法权、自主权,就非常值得我们讨论。我们一直强调,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法治的一般特征同社会主义的结合。依法治国的“法”,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区别于西方的。我们的国情、政治基础和政治目的与西方国家有区别。在西方,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多元化被认为是法治存在的前提,就是

30、说西方国家的法治往往与政治上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关于法治文明的先进理念,西方有很多很好的治理经验,但是我们坚持和奉行的法治决不能简单地照抄西方的一套。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国情和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只有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当然,这并不否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并不排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根据上述要素,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可作如下归纳: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

31、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里提出的“三者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统一”)问题,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从建国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前,我们一直实行党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苦难之后,我党对我国民主法治发展进行了探索,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其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其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我

32、们必须特别注意,不能以共产党的领导否认人民民主。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是检验党的领导是否正确和执政能力的根本标准,也是检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准。共产党也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其三,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

33、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一点是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充分一致的。3.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34、重要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这与社会主义发展历史的特殊性有关。当然,法律如果没有能够得到实施,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过是一堆废纸。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律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如果说过去一些领域的不规范现象,是由于“无法可依”,尚且可以“原谅”;当法律完备后,倘若依然得不到遵守,那么不仅会动摇具体法律的权威,更会损及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确保法律的实施,从现实来看,其难度一点也不低于法律的制定。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35、但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认为这否认了法律的阶级性。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比泰国和新加坡法律,不同国家法律有所不同,甚至给人感觉的严格程度有很大差别,但是,它们的共同之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律一旦做出规定,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拥有特权,这就是法治。5.立法、执法和司法以人为本以人为本

36、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在法治层面,就是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立法应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立法关切人的尊严,人的需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应关切困难群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建立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的法律,要能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权,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执法应体现人性化人性化执法,是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的是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当然,要注意的是,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和描述的,它不是人情化执法

37、,也不是减弱执法力度。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而是注重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杜绝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意执法等。6.权力的有效行使与监督和制约既要保证权力的有效行使,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秩序,同时更要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无一例外均应受到人民的监督。首先,我们一定要为人民实施有效监督,拓宽各种渠道,创造客观条件。比如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务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公开咨询、听证、报告制度。其次,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保证人民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到位。7.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履行义务的一致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38、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也曾经有过失误和教训。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治遭到破坏,公民的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痛定思痛,通过发扬民主和加强法治来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表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在强调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强调公民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实现尊重保障人权与依法履行义务的一致性。8.依法行

39、政与构建法治政府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突出地位,宪法赋予它广泛的权力。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既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进行许可审批,也可以对其施以行政处罚。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在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作为个人的公民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强大的行政权力最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可见,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同时,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要求权力相对集中,强调命令与服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社会主义法治,也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强调程序的

40、正当性。我国的程序法治,既体现在当代行政法中,也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制度中。它包括了: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9.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在现代社会负载着缓和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是非和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司法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被动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和裁断是以原告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为前提的;二是专业性,以法律特有的技术和手段并在一种正当程序下为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三是中立性。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处于中立地位,司法人员是在一种特殊中立的位置上通过制度的运行,通过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制约,实现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平衡与和谐;四是终局性。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

41、后屏障,各种纠纷往往通过司法程序尘埃落定。经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往往可以避免社会冲突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因此,公正司法是在司法领域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公正、高效、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三大基本要求。其中,公正是核心价值,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司法何以能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公正为己任,社会主义司法更应如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大纲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源于我国的法治实践二、我国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1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善治的理念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民主治理理念3社会主义法治必

42、须体现人权维护理念4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理性精神5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和谐理念三、法治理念指导下治理模式创新1.政府公共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2.我国司法理念和体制的进步知识点汇总原理和观点K01:国家关于法治的认识是随着国家建设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是逐步发展的一个过程K02:我国治理模式在体现善治的理念、民主治理理念、人权维护理念、理性精神以及和谐理念等方面做出了创新K03:我国在法治理念指导下治理模式的创新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体现:政府公共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我国司法理念和体制的进步正文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源于我国的法治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从根本上说,根源于一个国家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

43、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和需要,根源于一个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当然,外部的和历史的法治文化也会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产生影响,但一般来说,外来法治文化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长期以来我党在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针和原则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点、看法和信念不断深化发展中提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依法治国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方针,虽然言简,但含义极为丰富,它阐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律权威之间的关系指

44、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逐步做到: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制度化,国家政权组织内部活动制度化,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淘汰制度化,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45、强调了“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具体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强调:“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46、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如此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个重要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主要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

47、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则主要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精神。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关于法治的认识,是随着国家建设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是逐步发展的一个过程。二、我国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1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善治的理念善治首

48、先是依法而治,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在当代中国,依法而治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善治其次是良法之治。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民主治理理念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世界上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治的民主精神体现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城乡基层自治制度、企业与社团自治制度等;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3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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