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3 ,大小:42KB ,
资源ID:4855203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85520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样本.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样本.doc

1、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加强全省农信系统各机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全省农信系统国际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信系统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

2、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 第三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各行社为国内符合规定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跨境贸易提供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四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各行社现有办法执行。业务收费执行各行社现有外汇业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各行社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由省农信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各机构在正式开办业务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

3、 第六条 各行社能够为企业办理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的结算业务,也可为企业办理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等跨境结算业务。 第七条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各行社应审查境内企业资格,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获得政策许可的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得为未获得政策许可的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八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各行社应根据了解客户、审办分离、保存记录、结合实际的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4、 第九条 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各行社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管理。各行社应按照现有规定单独报送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外债。 第十一条 各行社为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留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它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

5、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各行社为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以书面方式与企业确认本行社是否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若企业选择本行社为主报告银行,各行社应书面提示该企业履行下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一、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过本行社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供相关资料。各行社应要求企业填写一式两联《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一联留存,一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

6、应经过行社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行社若采用境内代理行模式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须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提供人民币购售、账户透支和账户融资等账户服务,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同业往来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 ]43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7、间接申报,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7号)向外汇金宏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各行社能够为企业提供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的进口结算业务。进口结算业务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 第十六条 各行社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业务真实性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并根据企业说明中的不同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一、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已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的,行社应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发票以及现有规定

8、要求的相关贸易单据。各行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进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额,并打印相应的额度核查页面留档备查。同时,各行社应于每日日终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支付、具体进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 二、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未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的(如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即期跟单结算业务或汇款方式下的预付货款业务),行社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发票以及现有规定要求的相关贸易单据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手续。其中,以汇款方式办理的预付货款业务实行比例管理

9、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未报关的人民币预付款业务,各行社应审查企业贸易合同并留存主要条款复印件,并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每日发生的未报关人民币预付款业务,行社应于当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报送人民币资金支付信息并标明该笔资金的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进口报关时间。 (二)业务办理后,行社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查询并跟踪未报关和尚未办理进口额度核查的业务。对应货物报关后,企业应及时通知实际报关时间,行社应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

10、统(RCPMIS)报送实际报关日期等信息。到预计时间仍未报关的,行社应要求企业通知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并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三、对于包含已报关支付和未报关预付等的并笔人民币支付业务,各行社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上述一、二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各行社在为企业开立受益人为境外企业的人民币进口信用证,或受理境外银行递交的人民币进口代收业务时,按照国际商会相关规则进行业务处理,同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第十八条 各行社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进口贸易

11、融资业务时,若企业已办理进口货物报关,行社在融资放款前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查核企业该笔融资对应的进口额,并打印相应的额度核查页面留档备查。 第四章 出口业务 第十九条 各行社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确认后,能够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结算业务。出口结算业务方式包括: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汇入汇款。 第二十条 各行社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业务真实性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并根据企业说明中的不同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一、对于人民币收入业务发生时,企业已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的

12、行社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现有规定要求的相关贸易单据。各行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出口日期和贸易方式,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查核企业名下该日期对应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额,并打印相应的额度核查页面留档备查。同时,行社应于每日日终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向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收入、具体出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 二、对于人民币收入业务发生时,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的(如汇款方式下的预收货款业务),各行社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现有规定要求的相关贸易单据并留存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收款入账手续。

13、汇款项下预收货款业务实行比例管理,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于未报关的人民币预收业务,各行社应及时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每日发生的未报关人民币预收业务,行社应于当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报送人民币资金收入信息并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出口报关时间。 (二)业务办理后,行社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查询并跟踪未报关和尚未办理出口额度核查的业务。对应货物报关后,企业应及时通知实际报关时间,行社应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

14、PMIS)报送实际报关日期等信息。到预计时间仍未报关的,行社应要求企业通知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并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三、对于包含已报关收入和未报关预收等并笔人民币收入业务,各行社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根据企业的区分情况按上述一、二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出口收款入账后,各行社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 第二十二条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各行社应要求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 三、企业加工贸易合

15、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企业,行社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在为企业办理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单据议付业务时,按照国际商会相关规则进行单据处理,同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时,若企业已办理出口货物报关,行社在融资放款前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登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

16、S)查核企业该笔融资对应的出口额,并打印相应的额度核查页面留档备查。 第五章 统计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应于每日日终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结算数据信息: 一、每笔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及其对应的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等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及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行社应在获得报关信息或调整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国际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进口信用证在开立信用证后报送信用证项下人民币应付余额信息;进口代收和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在来单或交单后报送代收项下

17、应付余额或信用证、托收项下应收余额信息。 三、行社向境外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及人民币跨境资金收付等信息,并由国际业务部门将有关报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及省农信联社(业务管理处)。 第六章 反洗钱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信社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涉及的监管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监管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行社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