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全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 代建人(全称): (以下简称“代建人) 组织实施机构(全称): (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预委托代建人就本项目工程进行全权代理建设,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资金来源: 其 它: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代建依据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代建依据有: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代建业务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对本
2、建设项目的如下工作内容进行代理:(1) 主要协助委托人起草项目建议书,并协助办理报批手续。(2) 负责起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3) 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招投标及具体实施,并接受委托方的审查,报省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4) 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报省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5) 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审查。(6) 协助委托方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四通一平等工作。(7)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并做好开工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工作。(8)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施工方做好与外界的沟通工作,督促施工
3、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9) 工程实施阶段,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编制项目计划和进度目标,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并接受委托方检查。(10) 负责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11) 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处理一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遗留事项(如债务清理等)。(12) 负责进行工程项目的产权登记办理,交钥匙移交委托方使用。(13) 负责工程保修阶段的组织处理工作,并为项目建立责任终生制实施方案,定期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补充协议条款中的约定的其它承担代建业务。本项目拟派 为项目代建经理。第四条 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验收目
4、标: 工程质量评定目标: 第五条 代建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代建费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代理建设也属于建设管理范畴,总代建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费用总和。经双方协商,本项目代理建设费用暂定取费标准为匡算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匡算工程总造价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最终代理建设费用依据竣工决算中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取费标准与以上相同。2、支付方式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代建人向委托方提供工程匡算总造价 的履约保函,同时委托方向代建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代建机构的启动资金,以后平均每月支付代建费 元人民币。竣工决算结束后15日内,代建人与委
5、托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协议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项。质保金总费用按工程竣工决算总造价的5%计取。3、滞纳金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代建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还应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代建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六条 奖励办法由于代建人管理有效,在工程规模及工程建设标准符合项目建议书中要求的前提下,工程竣工决算总投资小于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时,属于建设节约。建设节约部分应参照财政部“财建200239
6、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作为代建单位留成收入, 归还投资方,或按照补充协议条款中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合同组成文件(1)本合同书;(2)代建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代建费报价单;(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代建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第三方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第三方作出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处理。第八条 委托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一、委托人的义务1、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代建人的代建权利,以及代建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
7、政府有关部门备案。2、 在代建人的协助下,委托人应按时向代建人移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的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留置、抵押权益。委托人还应对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进行协调,如征地、拆迁等,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3、 委托人应当按照所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按月向代建人支付工程款项,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也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代建机构支付代建费用。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还应免费向代建机构提供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设施,对代建人自备的给予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理的经济补偿。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
8、包单位的建议权,以及对不称职的中标单位的更换建议权。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和重大索赔事项的审批权。3、代建人调换项目代建机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人员须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机构提交代建工作月度报告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代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6、工程实施阶段,委托人有权对所有参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不规范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或更换的建议。7、委托人有权对代建方移交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发现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的,有权提出整改或处罚。8、在项目使用过程中发
9、现问题,委托人有权向代建人提出修复要求。三、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代建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代建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八条 代建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一、代建人的义务1、代建人按合同约定派出代建工作所需要的代建机构及代建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代建项目经理及其代建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代建规划,完成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程范围内的代建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代建工作。2、代建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代建机构水
10、平相适应的工作,认真、勤奋、有效地开展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代建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代建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四、代建人的权利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等所有参建单位的招标发包权,并与其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对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单位也有更换的权力。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
11、议权。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要求,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应当要求设计人立即更正。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过问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
12、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发监理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6、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不服从管理的参建单位,有权根据有关约定进行罚款处理。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重大索赔事项的组织签订权。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三、代建人的责任1、代建人的责任期即为代建合同的有效期。在代建过程中,代建人应认真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如果非因代建方原因,建设项目工期需要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代建人与委托人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3、2、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代建酬金总数(除去税金)。3、代建人对参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拖延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应承担组织管理责任,并追究原因。4、因不可抗力导致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不承担责任,但必须组织处理好相关事宜。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代建人有责任组织反索赔工作,控制工程造价。6、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代建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九条 组织实施机构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一、组织实施机构的义务1
14、、组织实施机构应负责协调委托人、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2、组织实施机构应监督和指导工程的建设实施,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3、组织实施机构应在 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组织实施机构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5、组织实施机构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二、组织实施机构的权利1、组织实施机构有权对工程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2、组织实施机构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3、组织实施机构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
15、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4、 组织实施机构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三、组织实施机构的责任1、组织实施机构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组织实施机构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组织实施机构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十条
1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由于委托人或其他非代建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代建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代建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应按照有关约定,给予相应的报酬。3、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代建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建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建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建酬金。4、代建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和代建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
17、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6、代建人在应当获得代建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可根据本合同第33条或第34条已暂停执行代建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代建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18、,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7、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建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8、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建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代建合同的通知,代建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9、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工程建设代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代建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 )项解决: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未尽事宜在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委托人: (签章) 代建人: (签章) 组织实施机构:(签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三方在 签订。 (地点)签署,同时三方还有以下人员在场(仅写主要参与人):见附表补充协议条款: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