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34.50KB ,
资源ID:4831637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83163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doc

1、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n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河政办发 102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

2、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拖延不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

3、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六)火灾事故隐患。(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即上岗作业的。(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十七)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二十一)其它违反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五条 举报的受理受理人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发现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

6、不应受理,同时指引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填写。分为事故举报记录本、事故隐患记录本、违法行为记录本。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的原始凭证。(二)填写(简称),并移送本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业务机构处理。第六条 安监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事项作出分类处理。(一)举报事项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当前不能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立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受理人应当立即将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的,受理人应当将移送

7、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科、股)。接收的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三)举报事项属于上级机关、下级单位或其它部门调查处理的,受理人应当制作移送处理举报事项函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第七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立案,并依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时办结,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审查确认不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业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8、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第九条 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一)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50元以下奖励;(二)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较大事故

9、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三)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四)举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 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时限、程序办理(一)举报案件在查处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查处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有关领奖手续。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

10、负责;案件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二)市、县(市、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或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安全生产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20日印发 (网络传输)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