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 11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附件一、 海船甲板部、 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修改对照表) 甲 板 部 船舶种类、 航区、 吨位或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一 般 船 舶 3000GT及以上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 船长、 大副、 二副(三副)各1人, 值
2、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三副)1人。 12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船长、 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24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 可减免三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 船长、 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GT 驾驶员( 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 1人, 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
3、间不超过8小时。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 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 船 500GT及以上 (1)船长、 大副、 二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2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1) 船长、 三副1人, 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 (1) 船长
4、 三副1人, 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GT (1) 船长( 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 1人, 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 须增加二副(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 1人。 拖 轮 海 上 3000KW及以上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3000KW以下 船长
5、 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港 内 750KW及以上 船长或驾驶员二副1人, 值班水手2人。 未满750KW 驾驶员三副1人, 值班水手1人。 轮 机 部 所 有 船 舶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海 上 300OKW及以上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3人。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 2) 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 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 3) AUT-1自动
6、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 4) 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750KW及以上至未满300OKW 轮机长、 大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轮机员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220KW及以上至未满750KW 轮机长、 轮机员三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 轮机员1人
7、 值班机工( 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 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未满75KW 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港 内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未满36.8 KW, 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机驾合一, 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客 运 部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 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 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8、0.5小时的, 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 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 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注:1.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 船医、 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 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 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 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 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
9、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 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 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岗位船员担任; 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 包括游艇、 舷外挂机船舶、 摩托艇、 快艇、 乡镇自用船舶、 农用船舶) ,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附件二、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 海区 GMDSS设备
10、 A1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A2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A3和A4 双套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单套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注:1、 A1、 A2、 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 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 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 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 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 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
11、作员; 4、 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 300GT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件三、 内河船舶甲板部、 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 甲 板 部 船舶 等级 1600总吨及以上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未满50总吨 一般船舶 一般规定 船长1人、 大副、 二副、 三副各1人、 水手3人。 船长、 大副、 二副(三副)各1人、 水手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水手1人。 驾驶
12、员1人。 驾机员1人。 附加规定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可减免驾驶员三副和水手各1人。 ( 2)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驾驶员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68小时的, 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 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 须增加驾机员1人。 客 船 一般规定 船长、 大副各1人、 二副2人(JJ航段配船长1人、 大副3人)、 水手3人。 船长、 大副、 二副各1人(JJ航段配船长1人、 大副2人)、 水手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2人、
13、 水手1人。 船长1人, 水手1人。 驾机员1人。 附加规定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二副和水手各1人。 ( 2)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可再减免驾驶员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二副(JJ航段为大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二副(JJ航段为大副)、 值班水手各1人。 同左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 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 须增加驾机员1人 轮 机 部 船舶 等级 1500千瓦及以上 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14、 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 未满147千瓦 未满50总吨 一般规定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各1人、 机工3人。 轮机长1人、 二管轮、 三管轮各1人、 机工2人。 轮机长1人、 轮机员1人、 机工1人。 轮机员 (机驾合一的, 为机工1人) 1人 驾机员1人( 机驾合一的可免) 。 附加规定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 ( 2)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轮机员二管轮1人。 ( 3) 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二管轮、 三管轮各1人、 机工3人。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
15、员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 ( 2) 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三管轮1人、 机工2人。 ( 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机工轮机员1人。 ( 2)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再减免机工1人。 ( 3) 机驾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 须增加轮机员1人( 机驾合一的免) 客 运 部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
16、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 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 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注 : 1.驾驶员可由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担任。 2. 轮机员可由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担任。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 船医、 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 轮机员各各1人、 水手2人、 机工1人。 5. 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
17、免, 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 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 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7. 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 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8.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不适用减免规定。 9. 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10. 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 包括游艇、 舷外挂机船舶、 摩托艇、 快艇、 乡镇自用船舶、 农用船舶) , 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11.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