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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模板.doc

1、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 20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口计生局、 各镇人民政府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 一) 法律、 行政法规;     ( 二) 国务院决定;     ( 三) 地方性法规;     ( 四) 省、 自治区、 直

2、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 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许可,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数量;    ( 二)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三) 申请书示范文本;    ( 四) 办理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联系电话。    县人口计生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 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 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并对其

4、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受理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 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

5、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补正的申请材料依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能够要求继续补正;    ( 五)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应当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 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能够撤回;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终止办理, 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提高办事效率,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 是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检查、 核实, 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各科室机构的职责分工,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相关承办科室负责。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7、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四条 各镇对申请材料审查后,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在在收到下级呈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依法需要根据考试、 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在考试、 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 根据其考试、 考核结果有效证明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 县人口计生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考试成绩和其它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报考办法、 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 除

8、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均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 是指海盐县

9、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经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 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县人口计生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自收到县人口计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 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并

10、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将听证的事项、 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 撤回听证申请的, 应当准许, 并予记录。     第八条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 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延期举行听证:     ( 一)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 二)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

11、由成立, 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 三) 其它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 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行政许可事项;    ( 二) 听证参加人姓名、 年龄、 身份;    ( 三)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姓名;    ( 四) 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五) 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    ( 六)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陈述、 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12、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审核, 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 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制度 (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县人口计生局对被

13、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 依法予以变更, 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 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县人口计生局接到延续申请后, 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 在该行

14、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行政机关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 原许可无效, 并予以注销并公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承办行政许

15、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主动监督检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口计生局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 通报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查, 必要时, 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协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第六条 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 应当严格按

16、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 应当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行政许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县人口计生局或上级行政机关能够撤销行政许可:     (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 五) 依法能够

17、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予撤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制度 ( 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接受公众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方便公众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条 行政

18、许可决定应当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受理科室或海盐县有关网站上等公开场所公布。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传送工作, 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公开场所公布。 第四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 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许可受理科室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 持查阅单到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查阅。 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 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五条 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 为查阅人提供可查阅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当尊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19、 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公众不得查阅。 第七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 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 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对依法能够查阅的内容不予查阅以及对依法不得查阅的内容予以查阅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印章管理制度 (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中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 下列事

20、项使用”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5.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7.局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8.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9.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10.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1.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2.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13.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4.行政许可中其它程序性文书; 第三条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 一)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管理办法: 在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中使用”海盐县人口和计划

21、生育局”印章的, 经办人办理后报经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报局分管领导审查签具意见后, 由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 对下列事项经局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1.撤回、 撤消、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重大、 重要的计生行政许可的各类文书; 3.有关规定必须经局长审批或局长认为需要亲自审批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 印章由专人保管,放在专用柜内,不准携出办公室.不准在空白介绍信和便函上盖章,不准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材料盖章,印章使用时应逐一登记。 第四条 责任追究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若违反《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印章管理制度》的, 按《海盐县人

22、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公正、 廉洁、 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是指实施行政许可岗位人员在办理行

23、政许可事项时, 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给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给局机关造成不良影响, 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岗位指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人、 办理人、 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四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 一) 口头警告; ( 二) 书面检查; ( 三) 赔礼道歉; ( 四) 通报批评; ( 五) 行政告诫; ( 六)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 七)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24、 ( 八) 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能够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不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五)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

25、可的理由的;    ( 六)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的;    ( 二)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三) 应依法申请变更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依法予以制止,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本制度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由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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