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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doc

1、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

2、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3、第七条  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

4、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

5、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

6、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

7、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

8、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

9、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   供热方不得以部

10、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

11、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热交换站

12、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

13、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

14、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   (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

15、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   (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

16、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

17、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

18、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

19、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

20、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

21、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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