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 第一章 公司与企业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与企业概述一、公司与企业的概念1、企业enterprise,日本最初译为“企业”。其英文原意有冒险事业、计划、规划之意,后延伸为经营组织或实体(firm)。一般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经营性主体。在我国,有时指公司以外的经营组织。第一章 公司与企业法概述2、公司company:group of people united for business or commercial purposes.日本译为“会社”。其英文原意有陪伴、聚集、伙伴之意。一般是指,不同的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或从事共同事业而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一章 公司与企业
2、法概述2、按所有制类型(出资来源)来分(传统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5)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一章 公司与企业法概述3、以担负的职能和设立依据的不同的分类(1)普通企业(2)特殊企业 依特别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如政策性银行(如我国的国家开发、农业发展、进出口)三、企业和公司的关系 均为从事经营性活动,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公司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的外延大于公司。企业并非一定要是法人组织。第一章 公司与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公司与企业法的概念一、定义 规定公司与企业的地位及调整
3、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律。二、公司与企业法的体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其他企业(特殊企业)法第三节 企业、公司的沿革(略)第二章 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第一节 企业、公司登记管理概述一、概念1、定义: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管理监督的制度。2、种类法人登记 对企业、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营业登记 商事登记或商业登记,承认其营业活动的资格和合法性,并对其营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般合二而一。第二章 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二、登记的效力赋予企业、公司法人资格、地位和/或营业资格。企业、公司核准登记和登记事项具
4、有公示和公信的法律效力。三、企业、公司登记设立的立法原则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特许主义、自由主义第二章 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第二节 企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一、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南京福大发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多格商贸有限公司。有例外。二、唯一性要求。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同一地域只有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二章 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三、有名称权。专有权,即排他性的使用权。四、预先核准登记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第三节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5、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分支机构等。第四节 企业登记的类型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节 其他管理制度年检、证照管理、档案管理。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法人。2、特征: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与股东的财产和股东本人相互独立,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安全。这是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区别的本质特征。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
6、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1)组织法和活动法结合(2)含有大量公法规范的私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有一定国际共通性。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一、法律上的分类(一)以公司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二)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有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需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三)以公司资本的来源和性质为标准的分类1、国有公司 2、集体所有公司及合作制公司3、私营
7、公司 4、外商投资公司(外资的比例一般要在25%以上)。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四)以国籍为标准的分类1、中国(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二、学理上的分类(一)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1、资合公司2、人合公司3、资合兼人合公司(二)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private company&public company)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三节 公司设立和成立一、公司设立和成立的概念1、公司设立的概念:拟设立公司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一定的准备工作,如订立股东协议、起草章程、认股、交款、申请登记等行为。2、公司成立的概念: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
8、业执照,公司始为成立。区别:设立不等于成立。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二、公司设立的效力 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1、设立完成。(1)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营业资格。(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认为,设立(筹备)中的公司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制的社团。(3)发起人的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2、公司设立失败 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已收股款及利息的责任。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四节 公司章程一、概念公司必备的、由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机关及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
9、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性质:公司的内部宪章,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与股东间的协议不同。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三、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五节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对转投资的对象加以限制、担保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目的上的限制。几乎没有,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开始与终止: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注销登记或被吊销执照并公告之
10、日起终止。二、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也是一致的。由机关及其授权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第六节 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1、定义: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2、相关的概念(1)注册资本(2)资本金和股本(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4)资产和净资产。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二、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2、授权资本制3、折衷授权资本制第三章 公司法概论与基本制度三、公司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11、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有
12、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1、货币。现金。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股权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四、股东出资的转让1、受让对象:(1)本公司股东。自由。(2)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只要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该出资,即可转让;同等条件下,本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股权的强制转让3、反对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4、股东出资可继承和遗赠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一节 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组织机构概念:公司治理(或称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i
13、on governance)一般是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的配置及其制衡机制。英美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一、股东会1、概念:是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会的召开(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定期会议: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会议。多长时间应召开定期股东会,并无明文规定,由章程决定。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以外的必要时召开的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4、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一般由章
15、程规定。表决权的依据:出资比例。而非人数(非一人一票)。决议通过的比率一般决议:以上的表决权(?)。特别决议:以上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实体违法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违法可撤销)第四章
16、 有限责任公司三、董事会(一)概念和职权 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机关。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17、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董事的任职资格 股东非股东均可,自然人、法人均可。国籍和年龄也不受限制。公务员等不得担任。(三)董事的任免和任期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四)董事会的组成1、人数:313人。2、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董事长2、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是一人一票。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四、经理1、法律地位 又
18、称经理人。是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和行政工作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2、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CEO?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五、监事会或监事(一)监事会的概念 由股东会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的、负责对公司董事、
19、经理等进行监督的机构。(二)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20、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一、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忠实义务和善管义
21、务的概括规定)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禁止)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和商业机会篡夺)(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禁止受
22、贿)(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密义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可行使归入权)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守法义务)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直接诉讼代表诉讼(派生诉讼)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 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对其监管有特殊规定。二、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23、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人数有限制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较简单股东转让出资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公司,又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24、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特征1、股份的概念、特征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它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础。特征:不可分性、平等性、可发行性、自由转让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2、股票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资本有价证券。二、股份和股票的分类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2、普通股和优先股二、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25、1、种类:设立发行、新股发行2、发行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或股票的转让自由,一般不受限制。但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等的股票转让有限制。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公司大致相同。一、股东大会1、种类: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通知和召集: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3、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只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成立,而特别决议则需23以上通过才能成立。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设董事长一人
26、可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条件:1/2以上董事出席。3、董事的出席:亲自出席和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三、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四节 上市公司一、概念: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典型的资合公司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总资本均分等额,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并自由转让公司财务等经营情况公开第
27、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类型、特征一、概念、类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二、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是人合企业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3、合伙企业的人格、财产和合伙人的人格、财产不完全分离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普通
28、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二、出资和合伙财产1、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29、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3、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三、内部事务1、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合
30、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2、竞业禁止、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
31、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四、损益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五、入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
3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六、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
33、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3、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4、财产处理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4、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5、债务、亏损承担 第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七、外部关系1、代表或代理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 合伙企
35、业法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有限合
36、伙企业一、合伙人数及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三、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四、内部关系1、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竞业禁止、冲突交易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
37、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五、外部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六、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七、入伙与退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八、资格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
38、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清算后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名称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
39、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设立、财产、事务管理一、设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事务管理个
40、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五年是除斥期间)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八章 公司及企业的财务、会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一般称财务报告或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表和财务状况证明书等组
41、成。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八章 公司及企业的财务、会计第二节 公积金制度和剩余利润的分配 一、公积金制度1、概念:公积金(reserve),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企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2、种类(1)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来源于公司营业利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八章 公司及企业的财务、会计(2)
42、资本公积金,是指来源于企业非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3、用途:公积金的用途:弥补公司亏损和扩充公司资本。二、公司利润的分配 无盈不分,同股同利。公司应按下列顺序分配利润:即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第九章 公司、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公司、企业的合并一、概念: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不经过清算,合并为一个公司、企业。二、合并方式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企业吸纳其他公司、企业继续存在,其他公司、企业
43、随之消灭。第九章 公司、企业的变更和终止2、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企业合并时,原先公司、企业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企业。三、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各自内部决议通过3、编制表册、通知债权人4、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第九章公司、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四、合并的法律效果1、公司、企业的消灭、变更、设立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第二节 公司、企业的分立一、概念:订立分立合同,依法定程序,不经过清算,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二、分立的方式1、派生分立(存续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第九章 公司、企业的变更和终止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三、分立的程序1、分立决议的通过2、订立分立协议3、进行财产分割。4、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5、登记第九章 公司、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四、分立的法律效果1、公司的变更、设立、解散2、股权的承继3、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公司、企业的终止公司、企业的终止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消灭,组织上解散并终止经营活动的行为或事实。伴随着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