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财务会计及委派管理知识分析制度4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以及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2、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
3、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六条
4、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它权力。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
5、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
6、、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要求。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因犯有贪污、贿赂
7、、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它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该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八)其它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违反前款规定委派会计无效。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任职资格: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2、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4
8、、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与其它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期、及时、真实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映被受
9、派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等情况,充分行使出资人赋予的权力。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须与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签订,并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上岗前培训。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2、依法享有出资人赋予的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并采取措施的权利;3、依法享有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权利;4、其它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二)义务1、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内部运作情况,定期业务管理
10、机构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2、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3、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直接责任。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报告;4、其它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和权责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着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而且具有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权力。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监例会制度、述职制度
11、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与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与受派单位经济关系独立,以及职权上独立,即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界限。已经设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3、制订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5、严格进行会计
12、监督,对受派单位的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并对资金运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七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至少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每年末要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同时
13、要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稽查、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2、对其它财会人员的职位、职数、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3、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要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分析经营和管理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为受派单位领导决策服务; 4、参与拟定受派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
14、有关会计资料。 (二)义务 1、对编报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2、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涉及受派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损失、资产处理等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6、其它集团公司要求的义务。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的重大资金事项负责,并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运用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资产,或者将资金或资产借贷给她人;不得将
15、资金或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其它人名义开户存储;不得以资金或资产企业的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章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二十条受派单位依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财务工作的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监督,使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第二十二条 受派单位要充分认识委派会计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16、,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委派会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受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委派会计,受派单位能够向集团公司相关权利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委派会计的建议。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和奖惩第二十四条对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进行,考核结论记入其工作档案: 1、每年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及工作中有关问题,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做至少一次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及工作实际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2、每年年终由集团公司
17、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派单位等进行全面工作考核。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述。 第二十五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届满或需要审计的,集团公司委托纪检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其实行离任或任期中审计。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受派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失职行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记录在其工作档案中;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18、。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3月15日浙江省水利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厅为授权委派单位。厅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厅属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
19、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管理中心”尚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
20、,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三)具有财经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在单位任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并业绩突出;(五)有一定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和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知识;(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七)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记录。第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中心”负责对委派会计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第六条委派会计的职
21、责(一)在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二)建立和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三)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定、汇编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规范单位预算管理;(四)组织编制、审核单位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及时按规定向厅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五)及时分析、预测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培养财源,依法组织收入和向省水利厅领拨资金,完成
22、各项财务指标,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六)对被委派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七)定期向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对突发性经济事件随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八)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九)承办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嘈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2.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23、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当好领导参谋;3.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十一)组织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派会计的权限(一)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二)有权组织所在单位各职能部门经济核算,安排和检查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三)有权审核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
24、报告,并签署意见;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事项,委派会计应当参加研究。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等,在单位内部应经委派会计会签。(四)有权对各岗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根据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设;对不符合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向单位领导人提出转岗使用的建议;(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权限。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人员管理第八条”管理中心”是会计委派工作管埋单位,负责对委派会计的选派、考核、工资、福利及人事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事业单位的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派,也能够根据需要由”管理中心”向本系统或杜
25、会公开招聘。委派会计的编制,由厅向编制管理部门专项申请,从被委派单位划转”管理中心”单列管理。委派会计的人事档案,在聘任期间由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第十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委派会计由”管理中心”认定资格,报厅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委派任命有关手续,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第十一条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被委派单位脱钩,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可高于同职级人员1-2档。奖金不低于被委派单位同职级人员的标准。委派会计不得再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额外报酬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第十二条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单位的委派会计。委派会计
26、不得兼职从事其它职业。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实行定期交流制。在一个单位任期原则上为一届(一届为三年),期满由”管理中心”根据任期责任考核评定情况决定连任、交流或终止委派。委派会计在同一单位连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委派会计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如下事项:(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四)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单位帐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六)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七)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八)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五
27、章委派会计恶毒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外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能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第十七条委派会计有
28、下列行为之一者,终止委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被委派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管理中心”报告的;(二)指使、授意她人或按她人旨意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三)违法规定接受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向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四)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要求的;(五)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各下属分公司、专业公司、总公司各部(室):为了切实有效推进
29、财务人员委派工作落实,真正发挥委派财务人员的作用,现将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财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保障财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人员在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经费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合法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委派财务人员是公司的资产管理者,由总公司对下属公司委派任用,对总公司负责。行政上接受总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必须接受总公司的直接领导,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委派财务人员按
30、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核算与监督的管理职能。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下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工作,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三条 总公司设置财务总监和财务管理部,并设置总帐会计、现金会计,下属公司设置财务管理科,根据需要设置财务科长兼总帐会计、现金会计、材料会计、辅助会计岗位。除材料会计、辅助会计由下属公司自行聘用或任用外,其它各类财务人员由总公司聘用后委派任用。第四条 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并按照授权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选聘和委派第五条 委派财务人员应当具
31、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品德高尚,修养良好,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五)财务总监、财务科长、总帐会计应当从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人员任职资格:(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二)曾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第七条
32、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三年。聘任期满,根据考核情况由总公司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兼任其它职务。第八条 委派在下属公司的财务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根据需要由总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调整任用。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公司股东成员的直系亲属在任同一分公司、专业公司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一)督促所在分公司、专业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二)制定建立健全适合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33、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及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必须确保总公司资金安全,使用合理,应急调剂,监管有效,确保企业健康运行。所在单位使用公司贷款和以本公司资质承接的所有工程款必须及时足额打入总公司指定帐户,保证总公司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百分比每月扣除上缴给总公司的费用;(四)审计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薪酬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参与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材料会计、辅助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拟定,负责年度考核,提出薪酬待遇及任用的建议; (六)审核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
34、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七)参与所在单位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金抵押、产权转让、资产管理费用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所在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审核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业绩; (九)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规定的其它职责。W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人员对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总监提出管理建议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受理。第十二条 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一)有权查阅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它有关文档资料,审查重大
35、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二) 总公司财务总监、下属公司财务科长有权对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三)有权参与所在单位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四)有权制止、纠正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有权制止、纠正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六)有权拒绝所在单位违反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行为,严禁使用公司贷款的项目及个人私立帐户,不得向占用公司贷款的个人信用卡帐户打入大额资金(超过2万元的经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超过10万元的
36、经公司董事长同意);(七)有权提出所在单位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有权向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和总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论文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66WEN.C(九)财务管理部和总公司领导授予的其它权限。第十三条 分公司、总公司负责人在决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总公司财务总监审核;(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公司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三)从事风险性投资;(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理不良资产;(五)向本公司以外单位提供非业务性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六)工程项目招标、重大
37、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七)办事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八)应报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的财务事项。第十四条 委派财务人员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未履行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未履行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未履行对所在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第四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委派财务人员聘任期间的从业档案,由总公司人力资
38、源部集中管理。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总公司专项实施管理。财务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由总公司负责发放,工资由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年薪标准原则上比照分公司、专业公司副经理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总公司确定。财务人员的福利、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派财务人员不得接受下属公司或项目部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不得向所在单位或项目部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和年度末向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主要报告下列事项:(一)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二) 所在单位财务状况、经
39、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情况;(三) 所在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四) 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或总公司能够定期召开财务人员例会,了解掌握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应对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委派财务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行制定。第十九条 委派财务人员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总公司酌情给予奖励,
40、并作为确定薪酬、晋升职务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及时制止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所在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设,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第二十条 委派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她人或按她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所在单位或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指使或授意她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务
41、管理部和其授权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混乱的;(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六)接受下属公司或项目部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下属公司或项目部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七)连续两个月不向总公司上报财务报表,或连续两个月应缴总公司的费用(管理费、贷款、利息)未能上缴的;(八)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委派财务人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总公司审计稽查部或财务管理部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
42、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经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月22日镇海区政府委派财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财政监督网络,规范政府委派财务人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委派财务人员(下称”委派会计”)是指政府为加强所属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经过向社会招聘或从政府部门选派财务专业人员,由政府委派到受派单位(政府确定需要委派财务人员的单位或项目)从事各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委派的单位财务总监、项目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它财务人员。第三条委派会计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
43、施、有序推进原则。第四条区财政、监察、人事部门为委派会计的委派部门。区财政部门是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委派会计的选聘、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委派部门和受派单位双重管理,既保证委派会计有效行使职责,又保证受派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第六条委派会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委派会计选聘和委派第七条委派会计既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能够从政府部门中考察选派。委派会计能够采用聘用制形式,也能够采用选派或兼职形式。第八条委派会计采用聘用制的,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依照人事部门规定程序进行。采用选派或兼职的,应经过考察的方式确定人选。第九条委派会计的委
44、派方式包括委派单位财务总监、委派项目财务总监、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其它财务人员。具体采用何种委派方式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委派会计不得在受派单位享受工资收入或其它福利待遇,其薪金报酬由区财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区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委派会计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能够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项目财务总监任期与受派项目的建设期一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并实行岗位轮换。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的派出由区财政、监察和人事部门联合发文。委派会计在委派部门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对委派部门负责。第十三条委派会计派遣单位或项目由区财政部
45、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委派会计的办公形式能够采用集中办公、派驻办公和兼职办公。实行集中办公形式的委派会计不改变其委派身份,能够根据需要随时到受派单位行使委派会计职权。第十四条委派会计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第十五条实行聘用制的委派会计的人事组织关系由区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从政府部门选派的委派会计,其原身份编制、工资职级,由原单位保留。第三章委派会计职责和纪律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第十七条担任单位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行使中层干部职权,领导会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对受派单位领导层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派单位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执行,协助受派单位筹集资金,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负责对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督促受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国资办)有关规定开展工作。1、对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事前审核。各项财务支出的票据由经办人签字后,必须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2、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委派会计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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