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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赁与远期交易操作规程.doc

1、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客户贵金属租赁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贵金属租赁业务管理规定(2011年版)(中银发2011399号)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银发(2011)57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行现已开展的贵金属租赁品种仅限于黄金。本操作规程用于规范浙江省行本部及辖内分支行(以下简称各业务行)客户的黄金租赁业务。第三条 适用本操作规程进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必须以客户实际的实体黄金租赁需求为背景。

2、第四条 总行按照一定的费率向客户提供黄金租赁,各业务行负责对客户授信和保证金管理,并代表我行同客户签署租赁合同。黄金租赁产生的租赁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总行、省行间进行分润,省行将各业务行产生的收入按现有PA模式定期进行分润。第五条 客户有黄金租出需求时,向我行询价,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根据头寸情况提出报价,各业务行与客户确认交易细节。我行租入黄金产生的租赁费由总行逐级下划至各业务行,经各业务行划给客户相应账户。第六条 职能分工一、省行资金业务部负责该业务在分行的管理职能,包括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和向客户报价,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询价等工作。二、省行收付清算部负责总分行间资金清算,发送交易证实与估值通

3、知书,协助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对客户完成租借货权转移等工作。三、省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与资金业务部门共同进行该业务的营销,负责对客户经营情况、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初评,负责落实客户的保证金/授信额度。四、省行营业部负责与客户相关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等操作。五、辖内分支行负责各行贵金属租赁业务的营销、管理、账务处理的落实等具体工作。六、授信审批按相应流程及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前期准备一、业务授权 各业务行叙做业务前,必须先获得上级行的业务授权;各业务行交易经办、复核和授权人员必须向上级行申请获得确认。二、申请OPICS号和COUTERPARTY号 客户办理租赁业务,需申请O

4、PICS号和COUTERPARTY号。由业务行提前向省行资金业务部上报客户信息,省行资金业务部根据业务受理行报送需求向总行上报需求申请OPICS系统客户号和COUTERPARTY号。第八条 黄金租赁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租赁黄金的流程1. 核实情况,确认开户各业务行核实客户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确认或协助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客户代码。2. 提出需求客户向各业务行提出黄金租赁需求,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交割方式(若为实物交割,须注明具体交割仓库)等。3. 询价、签订协议各业务行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询价,代表我行同客户签署黄金租赁合同,明确具体细节,并在黄金租赁合同签署前

5、扣减客户相应授信额度、收取相应保证金。4. 递交申请,证实交易细节各业务行按要求完成对客户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的扣取,并向省行资金业务部提交该笔交易相关的授信扣减证明或保证金收取证明,向省行资金业务部证实此笔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细节(包括合同、申请)。省行资金业务部经经办、复核、授权后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递交租赁合同、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证实交易细节5. 总行交易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审核租赁申请、租赁合同细节后,由输机人员将租赁交易输入KONDOR+系统,并将租赁申请、租赁合同(交易员双签并注明K+号)、KONDOR+单(交易员双签)等单据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以完成清算划转。6. 账务清算总行运营服务总

6、部根据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提交的租赁申请、租赁合同(交易员双签并注明K+号),KONDOR+单(交易员双签)等单据,完成黄金和资金的清算及账务处理。黄金的清算根据客户代码,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服务系统完成货权转移,省行收付清算部协助总行对客户完成货权转移工作。7. (提前)归还申请租赁到期日或客户提前归还时,客户向各业务行提出租赁黄金归还申请,归还申请应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交割方式(若为实物交割,须注明具体交割仓库)、租赁费、升水费等,并按照各业务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客户如使用AU99.95归还AU99.99,需要支付AU99.99对AU99.95的升水费。使用AU99.99归还AU99.9

7、5,不发生升水费的结算。升水费率暂定为0.20元/克,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可根据具体市场情况调整升水费率。租赁费在租赁期内为固定费率,租赁费到期随黄金的归还一同收取,如客户提前归还,则各业务行有权根据原租赁合同规定对利率做一定调整。如客户租赁的黄金数量较多,一次性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由客户在同我行协商后分次归还,且必须最迟在租赁到期日前全部还清所租赁的黄金。对客户提前归还的黄金,按照归还的租赁黄金数量计算出客户应归还的本金和租赁费,计费天数以客户实际租赁的日期为准,并且按合同约定上浮租赁费率。各业务行将相应单据和客户的租赁黄金归还申请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逐级上传总行金融市场总部。8. 总行交易处理总行

8、金融市场总部审核归还申请的细节,并将归还申请等相应单据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9. 费用收取及内部分润各业务行收妥客户的租赁费和升水费后,将租赁费和升水费通过省行逐级上划至总行。由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办理升水费的帐务处理工作,总行运营服务总部与省行收付清算部办理总分行间的租赁费账务处理工作。总行定期通过省行向各业务行逐级进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分润。经各业务行与客户商定在租赁交易存续期间提前收取已发生租赁费的,由各业务行代客户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逐级提交提前支付租赁费申请,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审核后传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省行收付清算部根据提前支付租赁费申请单收取客户租赁费并上划总行,总行运

9、营服务总部根据申请单收取客户提前支付的租赁费。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根据已收租赁费通过省行向各行逐级进行分润。剩余租赁费在归还时收取,如因客户提前归还产生租赁费率上浮,客户在归还时应补足全部存续期间上浮租赁费。10. 总行清算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完成相应的租赁费和升水费的账务处理和黄金的清算,并同客户完成黄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货权转移。客户的归还申请经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如使用的是与所租赁黄金不同品种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黄金,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在KONDOR+系统中对黄金库存进行相应调整。11. 释放授信或保证金清算完成后,各业务行释放客户的授信额度或者保证金。12. 展期申请对有展期需求的客户租

10、赁交易,各业务行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逐级告知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在总行金融市场总部确认我行黄金头寸可以满足后,各业务行才能与客户签订展期合同。13. 全额展期和部分展期各业务行应在租赁合同到期日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询租赁结算价,并根据市场与当地竞争情况调整租赁费率,在此基础上与客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展期分为全额展期和部分展期两种形式。各业务行应根据新的结算价和展期金额重新计算需要扣取的客户授信额度或保证金,并依此增加或减少到期租赁合同项下扣取的客户授信额度或保证金。对于部分展期的租赁业务,客户应提交归还部分的还金申请和展期部分的租赁合同。14. 展期到期清算各业务

11、行应在租赁合同到期日收取客户到期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费,并在展期日按照新的展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率开始计算新的租赁费。15 估值省行收付清算部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估值,省行资金业务部根据省行收付清算部的要求提供市场数据。目前定时估值暂定为每周一次。省行收付清算部根据估值结果结合具体交易缮制估值通知书,定期向省行本部客户、分支行发送估值通知书。省行收付清算部还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临时估值。16、保证金/授信动态管理省行收付清算部在交易存续期间负责动态跟踪保证金账户状况,对保证金实施有效监控,并向省行资金业务部、省行公司业务部、分支行提供客户保证金/授信额度的占用情况,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省行公司业

12、务部、分支行负责提供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及授信额度,并协助保证金/授信额度的后续管理工作。在客户保证金/授信额度不能满足保证金管理控制原则时(客户的保证金和授信额度总额低于所租赁贵金属市值的103),根据省行收付清算部通知,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要求客户按时补足保证金,否则若保证金或额度低于所租赁贵金属市值的100,各业务行有权要求客户立即归还贵金属,否则按照客户违约进行处理。17、 违约处理总行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各业务行逐级将黄金租赁给客户,各业务行负责客户的授信,并承担一切由客户信用风险带来的责任,如客户无法按时归还,各业务行应负责逐级总行归还人民币,并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代其在市场上购入等量

13、黄金归还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在客户发生逾期未能全额归还贵金属本金或支付租赁费时,按照本行的授信违约处理流程和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银发201157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二、我行租入黄金的流程1、 当客户希望租出黄金时,客户通过各业务行向省行资金业务部、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询黄金租赁交易的我行租入价,并确定租赁的数量、品种和期限及交割方式等。2、 客户接受我行报价后,各业务行与客户签署我行作为租入方的黄金租赁合同。各行将租赁合同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传送至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双签确认后传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由总

14、行运营服务总部配合客户完成租入黄金的货权转移,转移后的黄金货权计入我行存放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账户,成为我行可以运用的资产。3、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将租赁交易输入KONDOR+系统,并将租赁合同(交易员双签并注明K+号)、KONDOR+单(交易员双签)等文件传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以完成清算划转。4、 租赁到期时,客户向各业务行提交收金申请,各业务行确认后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逐级传送至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总行金融市场总部确认后传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结算团队完成货权转移,将货权转移至客户金交所账户。5、 我行租入黄金租赁交易到期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各业务行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提交租入黄

15、金租赁费支付单,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审核支付单无误后,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传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由总行运营服务总部根据租赁费支付单将租赁费用通过省行收付清算部下划至各业务行,并由各业务行将租赁费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6、 在我行和客户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行租入黄金租赁交易可以进行展期。展期时,我行应与客户签订新的黄金租入租赁合同,确定新的租赁结算价、期限和租赁费率并开始计算新的合同项下租赁费。到期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可根据客户需要在交易到期日由各业务行提交租赁费支付单支付给客户,也可以等到新的展期合同到期后一并支付给客户。在对我行租入黄金租赁交易进行展期时,我行与客户之间不通过金交所会员结算系统

16、进行货权的转移,到期租赁合同将处在未还金状态。采取保留到期租赁合同的未还金状态的处理方式,直到展期合同最终到期时我行才进行还金动作。三、 黄金代理租赁申报流程1. 递交申请我行的代理客户向各业务行提交代理租赁申报申请,申请中至少应包括代理客户全称、代理客户金交所代码、租赁对手全称、租赁对手金交所代码、交易起息日、交易到期日、合同编号、租借登记编号、租赁贵金属品种、数量、交割仓库、代理租赁申报日等要素,并在申请单上由授权人签字盖章。2. 审核并逐渐上传申请各业务行审核代理租赁申报申请书,审核后通过省行资金业务部逐级上传至总行金融市场总部。3. 总行处理总行金融市场总部确认后,将正本交换到总行运营

17、服务总部。总行运营服务总部根据代理租赁申报申请书细节代理客户完成租赁申报工作。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在核实申请后先传真或扫描发送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并在申报当日15:30之前将正本交换至总行运营服务总部。 第三章 业务补充说明第九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供完成黄金货权转移的清算,不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第十条 黄金租赁业务品种:金交所交易的标准一号金、二号金,即002(99.99%)、003(99.95%)。第十一条 黄金的归还:归还的黄金必须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指定冶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并且该标准金锭被上海黄金交易所所接受。第十二条 租赁费的计算及归还:租赁费以人民币支付(按实际天数/

18、365的计息基础),在到期时由各业务行一次性向客户收取,并应主动将租赁费逐级上划到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经各业务行与客户协商同意,客户可在租赁交易存续期间支付已发生租赁费,剩余部分在归还时支付。计算租赁费的黄金价格以交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黄金的价格为参考,以我行最终报价为准,计算出租赁黄金的等值人民币金额,作为租赁本金:例:11月1日,XX公司向我行租赁99.99%黄金100公斤,期限1个月,租赁费率5。11月1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黄金交易收盘价为110.00元/克,我行报价为110.00元/克,则:人民币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到期应收租赁费:

19、 11,000,000*5.0%*30/365=45,205.48元升水费的计算及收取:升水费以人民币支付,当客户使用Au99.95归还Au99.99时由各业务行一次性向客户收取,并将升水费上划到总行运营服务总部。例:XX公司向我行租赁99.99%黄金90公斤,到期归还90公斤99.95%黄金,升水费率0.20元/克,则:升水费=90000*0.20=18000元黄金租赁展期说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不具备黄金租赁交易展期功能。对于全额展期交易,我行将不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中黄金的收金操作,到期租赁合同将处在未收金状态。采取保留到期租赁合同的未收金状态的处理方式,直到客户最终归

20、还黄金时才进行收金动作。对于部分展期交易,我行将按照客户归还黄金金额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中进行部分归还的收金操作,对于展期部分的金额继续保留未收金状态,直到客户最终归还租赁合同项下剩余部分黄金,再进行客户归还部分黄金金额的收金动作。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三条业务档案与台帐管理要求业务处理过程中,每笔业务的申请书等应作为会计传票附件归档保管,保管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各类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总协议书、申请书、保证金/授信额度落实证明及其它业务记录等资料均应按时间顺序及时归存业务档案妥善保存,并在业务完结日起留存年备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行资金业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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