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2-3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23-01-01 类 别: 金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告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告知
2、》(银监办发〔2023〕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故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拟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23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辨认、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
4、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监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涉及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涉及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
5、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涉及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所有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涉及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涉及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所有关联度为所有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
6、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涉及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导致的风险,表达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导致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
7、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拟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限度,表达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涉及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涉及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涉及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涉及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
8、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涉及赚钱能力、准备金充足限度和资本充足限度三个方面。 (一)赚钱能力指标涉及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限度指标涉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
9、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限度指标涉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记录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
10、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平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用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算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重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11、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一: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 │ 指标类别 │
12、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值 │ ├──┬──────┼───────────┼──────────┼──────┤ │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比例 │ │大于等于25% │ │ │ ├───────────┤ ├──────┤ │ │ │2.核心负债依存度 │ │大于等于60% │ │ │ ├───────────┤ ├──────┤ │ │ │3.流动性缺口率 │ │大于等于-10%│
13、│ ├──────┼───────────┼──────────┼──────┤ │ │信用风险 │4.不良资产率 │ │小于等于4% │ │ │ │ │ │ │ │风险│ │ │4.1不良贷款率 │小于等于5% │ │水平│ ├───────────┼──────────┼──────┤ │ │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 │小于等于15% │ │ │ │度 │ │
14、 │ │ │ │ │5.1单一客户贷款集中 │小于等于10% │ │ │ │ │度 │ │ │ │ ├───────────┼──────────┼──────┤ │ │ │6.所有关联度 │ │小于等于50% │ │ ├──────┼───────────┼──────────┼──────┤ │ │市场风险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小于等于20% │ │ │ ├───────────┼
15、──────────┼──────┤ │ │ │8.利率风险敏感度 │ │ │ │ ├──────┼───────────┼──────────┼──────┤ │ │操作风险 │9.操作风险损失率 │ │ │ ├──┼──────┼───────────┼──────────┼──────┤ │ │正常类贷款 │10.正常贷款迁徙率 │ │ │ │风险│ │ │10.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迁徙│ │
16、 │10.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 ├──────┼───────────┼──────────┼──────┤ │ │不良贷款 │11.不良贷款迁徙率 │11.1次级贷款迁徙率 │ │ │ │ │ │11.2可疑贷款迁徙率 │ │ ├──┼──────┼───────────┼──────────┼──────┤ │ │赚钱能力 │12.成本收入比 │ │小于等于35% │ │ │ ├───────────┼──────────┼──────┤ │风险
17、│ │13.资产利润率 │ │大于等于0.6%│ │抵补│ ├───────────┼──────────┼──────┤ │ │ │14.资本利润率 │ │大于等于11% │ │ ├──────┼───────────┼──────────┼──────┤ │ │准备金充足程│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 │大于100% │ │ │度 │ │ │ │ │ │ │ │15.1贷款准备充足
18、率 │大于100% │ │ ├──────┼───────────┼──────────┼──────┤ │ │资本充足限度│16.资本充足率 │ │大于等于8% │ │ │ │ │16.1核心资本充足率 │大于等于4% │ └──┴──────┴───────────┴──────────┴──────┘ 附件二: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一、风险水平 (一)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
19、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 流动性资产涉及:钞票、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涉及: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
20、存度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指标释义: 核心负债涉及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指标释义: 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 4、不良资产率 本指标计算本
21、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指标释义: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重要涉及: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另行制定。 4.1 不良贷款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
22、式: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指标释义: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23]416号)及《关于推动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告知》(银监发[2023]22号)文献)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可以履行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准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也许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也许会导致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
23、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导致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用所有也许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部分。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后,其后三类贷款合计为不良贷款。 各项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重要涉及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指标释义: 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
24、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也许产生的补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涉及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集团客户定义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5.1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25、 ●计算公式: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指标释义: 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客户是指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各项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6、所有关联度 ●计算公式: 所有关联度=所有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指标释义: 所有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所有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6、 本指标中关联方定义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3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关联方涉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授信定义及集团客户定义均与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中定义一致。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三)市场风险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本指标计算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指标释义: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27、 8、利率风险敏感度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指标释义: 本指标在假定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情况下,计量利率变化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指标计量基于久期分析,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给定的利率变动也许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28、 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是指在给定利率变动为上升200个基点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对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其中,时段的划分及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标准框架拟定。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二、风险迁徙 9、正常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指标释义: 期
29、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因素而减少的贷款。 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因素而减少的贷款。 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9.1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30、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指标释义: 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定义与正常贷款迁徙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正常类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9.2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
31、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指标释义: 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定义与正常贷款迁徙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关注类贷款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0、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指标释义: 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32、 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因素而减少的贷款。 次级类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1、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指标释义: 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余额。 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
33、销等因素而减少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三、风险抵补 (一)赚钱能力 12、成本收入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指标释义: 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 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13、资产利润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指标释义: 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公司
34、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 资产是指按照金融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14、资本利润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指标释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 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二)准备金充足限度 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 ●指标释义: 信
35、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信用风险资产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 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是指依据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应提取准备的金额。其中,贷款应提准备依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23]98号)及相关法规拟定;贷款以外信用风险资产的应提准备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信用风险资产定义与不良资产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5.1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 ●指标释义: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 贷
36、款应提准备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23]98号)及相关法规拟定。 (三)资本充足限度 16、资本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指标释义: 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16.1 核心资本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37、 ●计算公式: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指标释义: 核心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减去核心资本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附注说明 以上指标中项目的具体定义及填报规定依据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Not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
38、d Distributing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Promulgation date: 12-31-2023 Department: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Effective date: 01-01-2023 Subject: Banking&Finance Not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P
39、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All the banking regulatory bureaus,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nd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s: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for Trial Im
40、plement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re Indicators) are hereby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to you, please implement them accordingly, and the relevant matters are notified as follows: I. The data submission involved in the Core Indicator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
41、buting the Index System of Off-site Monitoring Statements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No. 265 [2023]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II. Since the indicator of "operational risk loss ratio" is meaningful for assessing the operational risks of commercial banks, China Banking R
42、egulatory Commis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BRC) will determine its calculation formula and specific specifications upon further study during the process of trial implementation. III. All the banking regulatory bureaus shall timely forward this document to the urban commercial banks, rural
43、commercial banks, rural cooperative banks,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wholly foreign-funded banks and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banks within you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s. IV. The year 2023 is the period of trial implementation for the Core Indicators. All the banking r
44、egulatory bureaus and commercial banks shall timely feed back the conditions occurred and the opinions for modification proposed during the course of trial implementation to the CBRC (contact person: Guo Wuping of the third department of banks; phone: ; e-mail: ). December 31, 2023 Core Indic
45、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strengthening the identification, appraisal and early warning of the risks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effectively preventing financial risks, the core indicators
46、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mmercial Banks,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funded Financial In
47、stitution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2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Chinese-funded commercial banks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3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
48、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are the norms for implementing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as well as a reference system for identification, appraisal and early warning of the risks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4 A commercial bank shall, according to the prescribed specifications, simultane
49、ously calculate the consolidated and unconsolidated core indicators for risk management. Article 5 The CBRC shall carry out the horizontal analysis, same-group comparative analysis as well as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ll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ch
50、oose the supervisory measures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Chapter II Core Indicators Article 6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shall be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namely, risk level, risk migration and risk offset. Article 7 The risk level indica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