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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检测规范.docx

1、定期检验检测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消防器材等定期检验检测的规范管理,保证其处于正常、安全的工作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 3 总体规定 3.1以下规定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 3.2本制度安全生产部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 检验检测程序 4.1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对待检设备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报送至安全生产部。对未到检

2、验期限的设备、安全附件、消防器材等存在损坏、失真的,需提前进行检验检测的,及时向安全生产部递交检验检测申请。 4.2安全生产部接到申请后,指定各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3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检验检测完毕后将检验检测复印件进行存档,原件交至安全生产部。 4.4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在检验检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更新设备台账,报送至安全生产部。 5 检验检测内容 5.1压力表 5.1.1根据《计量法》要求,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属于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属A级管理范围,按国家规定半年检一次。 5.1.2各加气站及低温液

3、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1.3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压力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压力表失真,及时向安全生产部递交检验检测申请。 5.2安全阀 5.2.1根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测规程》规定,使用中的安全阀必须每年检验一次。 5.2.2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2.3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压力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阀失真,及时向安全生产部递交

4、检验检测申请。 5.3防雷防静电: 5.3.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5.3.2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3.3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5.4消防器材: 5.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检验期限是一年。 5.4.2加气

5、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4.3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5.5压力容器 5.5.1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期限为一年。 5.5.2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5.3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压力

6、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损坏、密封失效,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5.6压力管道 5.6.1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测规定》规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期限为一年。 5.6.2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6.3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损坏、密封失效,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5.7流量计 5.7.1根据《流量计检测规定》规定,流量计的检验期限为一年。 5.7.2加气站

7、及低温液体运输车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当天起,联系当地政府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未能及时检测,需表明原因,上报至安全生产部。 5.6.3各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流量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流量计精确度出现误差,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6. 相关处罚制度 6.1对未遵守此规范,未按时向安全生产部递交检验检测申请的加气站和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其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6.2对未遵守此规范,递交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未说明原因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6.3对未遵守此规范,到非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非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6.4对未遵守此规范,在使用途中失真及损坏未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递交申请的加气站及低温液体运输车,对其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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