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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部分.doc

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部分292020年6月23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编号: ( X) XK13-00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 ( 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1月19日公布 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复混肥

2、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2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36 证书和标志176.1 证书176.2 标志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98 监督检查199 收费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011 附则20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1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5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9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50附件5 检验报告51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55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1 总则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

3、许可证发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第16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 413号)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申请取证单元, 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复混

4、肥料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复混肥料高浓度( 总养分40.0%) 中浓度( 总养分30.0%) 低浓度( 总养分25.0%) 复合肥料高浓度( 总养分40.0%) 中浓度( 总养分30.0%) 低浓度( 总养分25.0%) 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注: 1.复混肥料: 氮、 磷、 钾三种养分中, 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 或) 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2.复合肥料: 氮、 磷、 钾三种养分中, 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

5、的复混肥料产品。获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其生产许可证标明的产品浓度等级规格的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 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将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6、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 址: 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 62电 话: 52815377-1706传 真:

7、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刘刚 商照聪2.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 审查、 批准、 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

8、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 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 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 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9、, 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 ”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

10、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掺混肥料除外)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 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6 法律、 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准予受理, 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11、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 最大批量为1000t) 检验合格, 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 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12、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 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见附件3) 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

13、表( 见附件4) 复印件一份交企业, 一份交观察员, 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

14、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 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 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 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 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

15、地核查合格的,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文书、 抽样单、 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

16、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

17、可证时, 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能够直接派出审查组, 也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复混肥料产品标准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相关标准GB/T 8571

1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22924-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见标准滴定溶液、 标准溶液、 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

1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复合肥料产品标准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相关标准GB/T 8571-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

20、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见标准滴定溶液、 标准溶液、 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掺混肥料产品标准GB 21633- 掺混肥料( BB肥) 相关标准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8

21、571-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 铁、 锰、 锌、 硼、 钼含量的测定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 镁、 硫含量的测定HG/T

22、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见标准滴定溶液、 标准溶液、 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标准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相关标准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3-199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

23、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见标准滴定溶液、 标准溶液、 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GB/T 610.1-1988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 砷斑法) GB/T 7686-1987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 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172-1987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注: 1.标准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24、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2.企业如果使用氮、 磷、 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 磷、 钾含量进行测定, 此时企业应具备GB/T 22923- 肥料中氮、 磷、 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国家标准。5.2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 设施检验测量设备1原料粉碎设备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计量合格) 2配料计量设备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5g) 3混合设备电热干燥箱( 计量合格) 4造粒设备定氮蒸馏装置5干燥设备恒温振荡水浴锅6冷却设备( 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计量合格) 7干燥机进

25、出口风温度测定仪真空泵8成品筛分设备试验筛( 鉴定合格) 9成品包装设备玻璃干燥器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50mL滴定管( 计量合格)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风橱12气体净化回收设备样品缩分器13排风设备取样器14噪音防治设施样品粉碎机15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成品库300m2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须的检控仪器注: 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 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对复混肥料无干燥工艺流程, 生产设备设施5、 6、 7项不作要求; 3.复混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12

26、、 13、 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4.除出厂检验项目外, 其余检验项目( 如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 能够委托, 如未委托, 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5.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6.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4 企业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 设施检验测量设备1氨站(贮槽、 液氨汽化器、 气氨稳压罐)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计量合格) 2酸贮槽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5g) 3原料粉碎设备电热干燥箱( 计量合格) 4配料计量设备定氮蒸馏装置5混合化学

27、反应设备恒温振荡水浴锅6造粒设备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计量合格) 7干燥设备真空泵8冷却设备( 包装前物料温度50) 试验筛( 鉴定合格) 9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 压力测定仪玻璃干燥器10成品筛分设备50mL滴定管( 计量合格)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风橱12成品包装设备样品缩分器13成品包装计量设备取样器14除尘净化设备样品粉碎机15原料库500m2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成品库1000m2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须的检控仪器注: 1.复合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 其余检验项目( 如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 能够委托, 如

28、未委托, 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3.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5 企业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 设施检验测量设备1筛分设备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计量合格) 2自动配料计量设备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5g) 3混合设备电热干燥箱( 计量合格) 4成品包装设备定氮蒸馏装置5成品包装计量设备恒温振荡水浴锅6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计量合格) 7噪音防治设施真空泵8原料库300m2(

29、自产原料减半)试验筛( 鉴定合格) 9成品库300m2玻璃干燥器1050mL滴定管( 计量合格) 11通风橱12样品缩分器13取样器14样品粉碎机15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针对中微量元素及其它特殊添加剂所必须的检控仪器注: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 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生产设备设施第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 其余检验项目( 如包装袋明示的其它辅助营养成分) 能够委托, 如未委托, 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4.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5.企业配备

30、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6 企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 设施检验测量设备1原料粉碎设备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计量合格) 2配料计量设备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5g) 3混合设备电热干燥箱( 计量合格) 4造粒设备定氮蒸馏装置5干燥设备恒温振荡水浴锅6冷却设备( 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 计量合格) 7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真空泵8成品筛分设备试验筛( 鉴定合格) 9成品包装设备玻璃干燥器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50mL滴定管( 计量合格)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通

31、风橱12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样品缩分器13排风设备取样器14噪音防治设施样品粉碎机15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其它各种玻璃仪器16成品库300m2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须的检控仪器17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pH酸度计18离心机注: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 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2.对无干燥工艺流程, 生产设备设施第5、 6、 7项不作要求。3.生产设备设施第12、 13、 14、 1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4.除出厂检验项目外, 其余检验项目( 如有害元素、 卫生指标和其它辅助营养成分) 能够委托, 如未委托,

32、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5.禁止利用同一条生产线、 同一套检测仪器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6.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7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序号产品单元产品标准标准条款检验项目试验方法1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5.2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8572- 5.3GB/T 8573-19995.4GB/T 8574- 5.3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19995.5水分(H2O)的质量分数GB/T 8576- GB

33、/T 8577- 5.6粒度GB 15063- 2掺混肥料GB 21633- 掺混肥料( BB肥) 5.2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8572- 5.3GB/T 8573-19995.4GB/T 8574- 5.3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19995.5.2水分(H2O)的质量分数GB/T 8576- 5.5.1GB/T 8577- 5.6粒度GB 21633-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5.2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17767.1- 5.3GB/T 8573-19995.4GB/T 17767.3-1

34、999 5.5水分(H2O)的质量分数GB/T 8577- 5.7粒度GB 15063- 5.6有机质的质量分数GB 18877- 5.8酸碱度GB 18877- 5.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 由审查组负责抽样。5.5.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 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 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 批量不得少于10吨, 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5.5.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 产品规格较多时, 依据

35、浓度就高原则, 抽取最高浓度规格的产品, 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等级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对于集团公司, 每个生产点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5.5.1.4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总抽样品量大于2kg( 掺混肥料大于4kg) 。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1kg, 分装于两个清洁、 干燥的500mL双盖塑料瓶中, 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 一个为检验样, 另一个为保留样。5.5.1.5所抽取的样品, 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5.5.1.6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 如实填满, 基础肥料及配合式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

36、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 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请取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 二份由检验单位连同检验报告交审查组织单位。5.5.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二个月。5.5.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5.5.1.9 产品批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5.5.1.10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表8) 。表8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样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37、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产品包装标识是否含硝态氮 是; 否是否含氯含氯; 含氯( 中氯) ; 含氯( 低氯) ; 否是否为枸溶磷 是; 否配 合 式总 养 分基础肥料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 如集团公司不生产, 集团公司可不盖章,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依据GB 15063-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9。掺混肥料依据GB 21633- 掺混肥料( BB肥) ,

38、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据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11。表9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的要求项 目指 标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外观粒状、 条状或片状产品, 无机械杂质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 % 40.030.0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 % 605040水分(H2O)的质量分数c, % 2.02.55.0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d, % 90908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e, %未标”含氯”的产品 3.0标识”含氯( 低氯) ”的产品 15.0标识”含氯( 中氯) ”的产品 30.0缩二

39、脲的质量分数f, % 标明值a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 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b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 钾二元肥料,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c 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d 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 粉状除外) 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e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 高氯) ”, 标识”含氯( 高氯) ”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f 缩二脲含量应不大于其质量证明书上的标明值

40、。生产企业对缩二脲含量的检验按照GB/T 22924- 执行, 也可对缩二脲含量进行委托检验; 许可证检验机构必须按B/T 22924- 中规定的仲裁法对缩二脲含量进行检验。表10 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标 外观颗粒状, 无机械杂质总养分( N+P2O5+K2O) 质量分数a, 35.0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b, 60水分( H2O) 的质量分数, 2.0粒度( 2.00mm4.00mm) , %7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c, %3.0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d, 2.0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e, 0.02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质量分数不得低于4

41、.0%, 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 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 钾二元肥料, 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c 包装容器标明”含氯”时不检测本项目。d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 镁、 硫时检测本项目。e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 铁、 锰、 锌、 硼、 钼时检测本项目。表1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标外观颗粒状或条状产品, 无机械杂质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 15.0水分( H2O) 的质量分数/% 10.0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20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 70酸碱度pH5.5-8.0蛔虫卵死亡率/% 95大肠菌值 101氯离子( Cl) 的质量分数(b)/% 3.0砷及其化合物( 以As计) 的质量分数/% 0.0050镉及其化合物( 以Cd计) 的质量分数/%0.0010铅及其化合物( 以Pb计) 的质量分数/% 0.0150铬及其化合物( 以Cr计) 的质量分数/% 0.0500汞及其化合物( 以Hg计) 的质量分数/% 0.0005(a) 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2.0%, 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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