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1(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2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32.相关证照不全的。4(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5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6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7(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 (折合2瓶 50 千克 或7瓶以上 15 千克 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
2、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 的独立建筑。8(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 ,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9(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10(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11(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12(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
3、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13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4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15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16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17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18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19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20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