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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汇编.docx

1、学习-----好资料 AD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

2、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

3、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 党政组织责任 (一) 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 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 (一) 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 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4、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 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 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干部责任 (一) 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5、 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 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

6、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

7、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

8、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 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 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

9、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 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 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 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

11、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 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 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 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四) 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 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

13、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

14、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

15、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 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 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

16、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 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

17、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AD集团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

18、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

19、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 党政组织责任 (一) 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 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

20、建设责任制。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 (一) 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 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 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 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干部责任 (一) 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

21、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 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

22、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

23、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

24、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 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 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

25、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26、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 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 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

27、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 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 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28、一) 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 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 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 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

29、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

30、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标题:大学生“负债消费“成潮流 2004年3月18日(五)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作者:蒋志华 《市场调查与预测》,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年8月 §11-2市场调查分析书面报告(六)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

31、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营销调研课题第十九条 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创新能力薄弱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现在是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与时俱进的大学生当然也不会闲着,在装扮上也不俱一格,那么对作为必备道具的饰品多样性的要求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

32、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 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 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

33、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一) 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大学生购买力有限,即决定了要求商品能价廉物美,但更注重的还是在购买过程中对精神文化爱好的追求,满足心理需求。(二) 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

34、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上述所示的上海经济发展的数据说明: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上海的饰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为造就了一个消费额巨大的饰品时尚市场提供了经济基础。使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的时尚性消费,新潮性消费,体验性消费成为可能。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1) 专业知识限制(一)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300-400元 16 32%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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