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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网风电理论发电功率及受阻电量统计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doc

1、甘肃电网新能源场站理论功率与弃电量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风电、光伏)场站调度运行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市场环境下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及弃风弃光电量等指标的统计分析,依据新能源场站理论可发电量与弃风电量评估导则(NB/T 31055-2014)、新能源场站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办输电2012154号)、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系统技术要求(NB/T 320112013)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新能源发电运行与调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的各新能源电厂开展理论发电功率及弃电量统计工作。第二章 统计方法新能源场站和电网调度机构应按

2、照本办法规定统计方法计算新能源理论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电量、弃电率等指标。第三条 定义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指在当前自然气象资源状况下场站内所有发电设备均应正常运行时能够发出的最大电力.电网理论发电功率指所有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之和.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指在当前自然气象资源状况下剔除场内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功率后的实际可发功率。甘肃电网可用发电功率指考虑断面约束后的各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和。电网断面弃电功率指各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和与电网可用发电功率之间的差值.调峰弃电功率指电网可用发电功率与实发功率之差.各发电功率的时间积分值为相应电量,积分时间分辨率不小于5分

3、钟。第四条 理论功率的修正场站理论功率应不大于装机容量,应不小于场站可用功率;场站可用功率应不大于开机容量,应不小于实际发电功率,非限电时段场站可用发电功率应等于实际发电功率,场站无发电能力时实际发电功率应为0. 第五条 新能源弃电量新能源弃电量可划分为新能源场站自身原因造成的场内弃电量、电网因素造成的场外弃电量和公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贡献弃电量三类。场内弃电量:由于新能源场站所属发、输、变电设备故障、检修、停运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电量.采用新能源场站理论发电功率与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之差的时间积分电量统计。场内弃电量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并网调试阶段;(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含送出线路)

4、发生故障、缺陷和检修停电期间;(三)并网技术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期间;(四)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整改期间;(五)以临时方案接入系统;场外弃电量:是由于电网通道送出能力不足、调峰能力不够、电网故障等原因引起的新能源场站损失电量。采用新能源场站可用发电功率与新能源场站实际发电功率之差的时间积分电量统计。场外弃电量包括:(一)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电网通道送出能力不足造成的损失电量。(二)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市场消纳能力不足造成的损失电量。(三)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电厂由于电网故障抢修造成的损失电量。(四)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的新能源

5、电厂由于电网企业其他未尽事宜造成的损失电量。社会贡献弃电量指:由于铁路、公路、电网等国家重大工程施工配合或国家和地方重大公共活动保电配合造成的损失电量。电网与新能源场站年度计划检修维护期间及高温、覆冰雪、大风等异常天气造成的损失电量不计入理论发电量和弃电量。第六条 弃电率新能源弃电率=场外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场内弃电率=场内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社会贡献弃电率=社会贡献弃电量/新能源理论发电量。第七条 风电场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风电力及弃风电量计算的主要方法包括:样板风机法、样板风机除检修法,测风塔外推法、测风塔外推除检修法,机头风速法和机头风速除检修法,三种方法互为补充、互为

6、参照,通过对比分析提高理论功率准确性。正常运行情况下采用机头风速法和机头风速除检修法计算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当风电场全场停电时,采用测风塔法和测风塔除检修法替代机头风速法及机头风速除检修法,确保数据统计的连续性。第八条 光伏电站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弃光电力及弃光电量计算的主要方法包括:样板逆变器法、样板逆变器除检修法,测光法、测光除检修法,两种方法互为补充、互为参照,通过对比分析提高理论功率准确性。正常运行情况下采用样板逆变器法和样板逆变器除检修法计算上传作为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当全站停电时,采用测光法和测光除检修法上传理论发电功率及可用发电功率,确保数据统计的连续

7、性.每种型号逆变器或发电单元不少于4台。第九条 新能源场站应根据电网调度机构发布的限电标记位对场站理论功率和场站可用功率进行修正,确保数据逻辑合理准确.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新能源场站(一)负责统计并向调度机构自动报送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及理论发电量、场站可用发电功率及可发电量、场内弃电力及弃电量、场外弃电力及弃电量、社会贡献弃电力及弃电量。(二)负责向调度机构准确可靠上传测风塔、测光站、风机、逆变器等信息.(三)负责场内设备运行维护,确保上传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等信息数据可靠、准确,确保统计弃电量、弃电率数据与调度统计口径一致.第十一条 调控机构(一)负责汇总、校验和评价新能源电厂上传的场站理论

8、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等数据。(二)负责修正并计算甘肃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甘肃电网可用发电功率、甘肃新能源弃电量及弃电率等数据.(三)负责向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四)负责归口管理甘肃电网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数据,是数据的唯一出口机构。第十二条 调控机构应有序推进新能源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在调度计划、发电资源评估、功率预测评价、弃风电量统计、优先调度决策等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对调度运行工作的指导作用。第四章 报送与发布要求第十三条 新能源场站应通过远动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实时上传

9、带时间标记的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实发功率、开机容量、限电标记位。第十四条 新能源场站应按照102规约向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上传5分钟场站理论功率、可用功率,上报延时不大于2分钟。第十五条 调控机构应定期向各新能源场站发布各场站、片区、地区电网新能源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新能源场站采用的理论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应与调控机构发布数据保持一致,作为本企业出口的唯一数据。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第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自动统计上报理论功率、可用功率、理论发电量、可用发电量、弃电量、弃电率等指标功能,调控机构纳将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纳入专业管理进行评价考核,并定期向新能源场站发布,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由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公室监督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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