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厂回族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甲 方:地 址:负 责 人:联系电话:乙 方:地 址:负 责 人:联系电话: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难题,改善本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厂县政府与银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本优势,就推动县域小微企业融资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由甲方出资设立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融资规模,达到政银企三方共赢的合作目的。第三条 甲方委托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融资项目的筛选、评审和推荐等工作,就具体内容与乙方开展合作。第二章 合作内容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
2、开立中小企业贷款补偿基金专户,基金专款专用。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内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第六条 乙方在依据风险补偿基金核定的融资额度内为甲方推荐的企业提供贷款、承兑汇票等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第七条 甲方还需在乙方开立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乙方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推荐的企业每提供一笔金融服务,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按照融资额度的10%提取风险补偿金存入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用于该笔业务的实际损失补偿准备。第八条 经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推荐的业务形成损失时,甲方按照实际损失额度从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拨付资金对乙方进行风险补偿,但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笔业务
3、相对应的准备金提取数额。除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外,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第九条 乙方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推荐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利率确定原则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上浮20%40%。第十条 单笔风险补偿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到期归还后可申请续贷。第三章 约定事项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通报信息的渠道,沟通业务办理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重点加强贷款前期调查及后期检查方面的信息交流。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对金额较大的项目,双方可组成项目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项目的调查和评估,独立形成各自的书面
4、报告,提交各自的决策机构审定。第十三条 双方在坚持为企业保密的前提下,对合作项目的档案可实行资源共享。在各自监控、预警体系的基础上,对客户出现的重大情况和可能的风险因素及时向对方通报,以便共同制定解决措施。第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未列明事项,合作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合作精神,相互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本协议为长期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该笔风险补偿基金之日起终止。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合同范本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