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开发保密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性别: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专有信息的定义1、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2、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乙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
2、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3、乙方:本协议所称的乙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4、甲方:本协议所称的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5、权利保证:甲方保证其向乙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二、保密义务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
3、的任何内容。三、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乙方同意如下内容: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不能将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四、例外情况: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
4、有的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五、专有信息的交回: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六、否认许可:除
5、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七、救济方法: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2、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八、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6、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九、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十、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十一、生效及其它事项: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年 月 日年月 日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