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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doc

1、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 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别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重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事实上处在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别人,幼儿园就应当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

2、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防止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立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少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去。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

3、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

4、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也许具有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重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幼儿园在幼儿伤

5、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二)    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重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

6、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导致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合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导致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假如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合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导致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7、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涉及: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别人所导致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8、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白,对监护人合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别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导致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去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三)    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行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如何

9、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解决。”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用措施的; (3)学校向学

10、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用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与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用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1、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假如学校在学生伤

12、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妥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去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幼儿伤害的或者因合法防卫、紧急避险导致损害而无不妥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四)    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重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重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重要是补偿损失。人身伤害补偿的范围重要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品费等。其中医疗费一般

13、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重要涉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重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认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重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

14、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行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重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消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消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负责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假如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也许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也许同时承担所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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