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安区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 16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 社会事务科) , 各级各类学校、 幼儿园: 现将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安区教育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一个反应灵敏、 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处理全区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 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结合我
2、区实际, 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宝安区辖属学校、 幼儿园( 以下简称学校) 的校车在宝安区内、 外发生对师生生命财产构成危害损失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区外单位的校车在我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此预案实施。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依法规范、 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 属地管理、 分级处理、 公众参与; 资源整合、 综合协调、 快速高效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的大小, 分为轻微、 一般、 重大、 特大交通事故标准四个等级。轻微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 非机动车不足20
3、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或者轻伤3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 并重伤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 并重伤5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 一) 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是负责处理全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4、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组织应急处理、 调查和处理; 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 协调、 指导、 宣传和监督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 其它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局科室长、 街道教育办( 社会事务科) ( 以下简称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 医疗救护组、 信息报送组、 物资保障组、 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 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局学校安
5、全管理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成员为局办公室、 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 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校车事故情况; 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 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 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联络和协调等。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成员为局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联系协调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事故现场救护、 院前急救、 专科医救等。信息报送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信息报送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为局办公室、 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校车事故发生、 发展及处理的工作
6、情况; 组织起草有关公告、 通报、 简报等材料; 按规定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等。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计财审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为局计财审计科、 产业办、 教学设备中心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要求, 组织生产、 配送、 调拨、 监管、 征用、 协调各类应急物资等。调查评估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为局纪检监察室、 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校车事故的性质及工作需要, 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 处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提出奖惩、 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街道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辖区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
7、预案; 建立辖区校车事故防控网络, 及时向街道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校车交通安全的相关情况; 按规定现场及时组织处理本辖区校车事故; 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开展辖区内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应急工作等。 第六条 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轻微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 由事发地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街道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一般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 由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重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 由市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组织应急
8、处理工作。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特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 由市处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指挥、 组织应急处理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第三章 校车交通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第七条 校车交通安全的监测 ( 一) 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区交警大队、 交通局等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开展全区校车交通安全的检查; 建立健全全区校车交通安全监测网络、 巡查制度和区、 街道、 学校三级校车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掌握校车交通安全信息。 ( 二) 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建立校车交通事故防范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和落实日常
9、管理制度; 及时掌握隐患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 三) 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加强和指导校车交通安全重点防范单位的监测工作, 发现隐患及时向当地街道教育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并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预警预报各级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员岗位, 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九条 响应程序( 一) 先期处理机制接报后, 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等单位第一责任人、 注册安全主任及其它有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警戒、 疏散群众、 控制现场、 救护、 抢险、 收集现场
10、动态信息、 初步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处理工作。事发地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街道应急预案,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 重大、 特大校车事故的, 应立即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并在30分钟内书面向领导小组报告详细情况。( 二) 应急处理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领导小组接报后, 事发地街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 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迅速组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 医院、 预联办、 派出所、 交警中队及辖区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进行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根据需要启动若干工作组, 正副组长、 安全办等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60分钟内赶赴现场, 组织、 协助、 协调、
11、督促做好处理工作,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 重大、 特大校车事故的, 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 市教育局报告。第十条 扩大应急因校车事故产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当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的, 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 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理工作的, 先期负责处理工作的街道校车事故领导小组或学校或事发当事人可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在校车事故处理工作中, 经工作组鉴定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 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经上级部门同意撤消划定的危险区, 并予公告。第五章 后期处理第十二条 善后处理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 根据工作需要
12、, 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指导事发地区和学校开展恢复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收集污染物、 清理现场、 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善后处理组根据事发地区和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安置场所设置、 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 配合红十字会、 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第十四条 调查和总结 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 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积极配合上级调查评估组的工作。对事发原因、 处理经过、 损失、 责任单位处理、 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 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 各街道教
13、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第六章 宣传、 培训和演习 第十六条 区、 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要有组织、 有计划地向师生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经过公布报警电话、 提供技能培训、 知识讲座、 电子媒体、 版报、 橱窗、 校园广播、 校园网、 广告等措施, 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护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助及时到位。第十七条 区、 街道教育系统校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交警等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校车事故应急抢险救助、 指挥、
14、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区、 街道教育系统校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瞒报、 迟报、 漏报、 谎报校车事故和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不听指挥, 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 擅离职守的人员, 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对扰乱、 妨碍事故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各学校要参照本预案,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予以公布, 报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 校车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 深圳市教育局, 慧民副区长, 区预联办, 区应急指挥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5月24日印 ( 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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